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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电子工业学院贵重仪器设备资源共享试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贵重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整体形象的重要标志之一,其使用率、完好率和管理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教学、科研正常开展。为了充分发挥贵重仪器设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适应学校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桂林电子工业学院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的原则,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凡用学院事业费购置的单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仪器均应创造条件逐步开放使用,开展专管协作共用,实现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以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挖掘现有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潜力,减少和避免由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重复购置可能造成的浪费,有效缓解经费短缺与相当一部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利用率低下的矛盾,适应学院改革与发展形势的需要。二、共享管理办法第三条综合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及有关专家组成资源共享工作委员会,负责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咨询、论证工作,综合管理处负责执行,设备所在各中层或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四条各中层或直属单位要根据本《办法》,针对本单位可供资源共享仪器设备的情况,制定出具体管理措施和收费标准经财务处审批后明码标价,张贴公布,以供监督和参照执行。第五条各中层或直属单位应明确分工,指定专人进行共享仪器设备的操作,以保证设备完好。第六条凡经资源共享工作委员会论证通过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需由指定的专人填写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申请表,由综合管理处在校园网上的“贵重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库”上公布,以备共享查询之用。第七条在每学年初(9月15日前),由各系确定用于教学的贵重设备计划,报教务处批准。第八条操作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1、责任心强,能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明确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了解仪器一般故障的排除和处理办法,能保证操作质量。2、能热情为用户服务,耐心细致做好咨询和解释工作,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提供时间保障,不得无故拒绝用户使用。3、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如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向中层单位主管领导汇报。4、保持仪器设备工作环境整洁有序,能严格执行管理制度。5、及时编制所需的消耗品和试剂的补充购置计划。6、在对学生做演示实验时,要认真细致讲解,以开拓学生视野,达到培养人才目的。7、认真填写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完整、规范,应包括实验项目名称、使用机时、使用耗材、试剂品种和数量、应收取的实际费用,并由操作人员和用户单位人员签字。第九条由于设备操作人员主观原因造成的未能按时上机和样品、试剂的浪费应由操作人员和设备所属单位负责。第十条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应稳定,如有人员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三、对用户的规定第十一条计划外用户需在使用仪器的前3~5天向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提前预约申请(准备工作繁杂的,可视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提前预约的天数),并说明做实验的要求、所需条件、耗材与试剂等项情况,以便提前做好准备,保证仪器设备按时使用。第十二条用户预约后按时上机。如因用户方面原因未能按时上机造成样品、试剂的浪费,应由用户负责。第十三条用户在使用仪器的过程中,应遵守仪器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服从仪器操作人员的管理,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注意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第十四条实验完成后,做好记录,认真填写用户意见,及时清理所用物品。四、收费原则第十五条收费标准的计算:1、教学用机不收费。2、对外技术服务和外借设备等按额定收费标准或协议收费标准收费。其中额定收费标准应包括设备折旧费、设备维护费、材料消耗费、水电消耗费、技术服务费和管理费等几项内容。3、为方便计算,额定收费标准收费暂以小时为单位,以仪器设备原价为依据。一般收费范围按仪器原值的3-5元/万元·小时,不足30分钟的,按半小时计算,超过30分钟而不足6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耗材试剂按实际价格另行收费。各单位可参照此原则,研究提出设备的具体额定收费标准,并报财务处批准后由综合管理处备案。4、各单位根据市场供求和提供的技术服务等情况,与合作方协议商定协议收费标准,协议收费标准不得低于额定收费标准。5.院内科研课题用机一般比额定收费标准减少50%。五、管理程序及奖惩办法第十六条收费方法1、校外人员的仪器设备使用费以现金或支票支付,校内人员的仪器设备费内部结算。2、以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出具的《仪器设备运行结算单》(一式三联)为收费依据,由院财务处负责收取。3、仪器设备使用费当月结清,按年度分配。第十七条收费流程图第十八条凡完成当年仪器设备定额机时的,在额定收费标准内收取的费用,按下列比例进行收益分配:10%学院管理费50%设备使用补偿40%设备运行维修费(下拨到设备管理单位专项用于设备维修维护,可结转使用。)按协议收费标准收费的,超过额定收费标准的部分,按下列比例进行收益分配:10%学院管理费90%技术服务费(下拨到设备管理单位,可用于人员劳务费,可结转使用。)第十九条对完成当年定额机时的设备,学院将按教学所占实际用机的比例,投入同等比例的设备所需运行维修费。第二十条对不执行收支两条线,收入不上缴学院财务处的,一经查实,按违纪论处。第二十一条对有条件而未能及时开展设备资源共享工作,设备的使用率又低于100小时/年的设备所属单位,要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找出原因,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改进。2、减免专项运行维修费。3、再申请购置仪器设备时从严审批。4、对本单位闲置不用又未能投入资源共享的仪器设备,将从各单位年度“B块”中按未完成机时量收取仪器设备占用费,并按《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论证和评审实施细则》执行。费收费标准如下:备年有偿占用金=(元/时)折旧年限×年使用定额机时应交设备占用费=(定额机时–有效机时)×设备年有偿占用金(元)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工作分步进行:1、凡具备开放条件或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投入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工作。2、暂不具备资源共享条件的仪器设备,由设备所属中层或直属单位说明原因,制定资源共享计划,限期实现资源共享,并由实验室主任及系、部、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综合管理处。3、不能投入资源共享的仪器设备,应作详细文字说明,并由中层或直属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综合管理处。第二十三条对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原则上鼓励进行资源共享,但可不执行第二十一条,对第十八条中40%设备运行维修费,可由课题组掌握。第二十四条此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此办法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桂林电子工业学院贵重仪器设备资源共享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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