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南京师范大学学生会章程
南京师范大学学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性质:南京师范大学学生会是南京师范大学党委领导下和团委指导下的全体在校全日制中国本科生和专科生的群众组织。学生会代表和维护大学生的权益。南京师范大学学生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暨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的团体成员。第二条本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团结全校同学,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全校同学成长成才服务,为把我校建设成综合性有特色的教学研究型大学而奋斗。第三条本会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围绕培养“四有新人”,特别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高素质人才为中心目标,积极引导和促进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活动,培养及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促进全校同学德、智、体等多方面全面发展,为学校建立优良的学风和校风作出贡献。第二章会员第四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取得我校学籍的本科、专科中国大学生,均为本会会员。第五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期间,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批评、监督和质询的权利;(3)有参加本会所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4)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荣誉;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同时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三章组织和职责第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第七条全校学生组织机构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委员会组成。第八条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本会委员会决定,选举办法由代表大会决定。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1)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3)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4)选举本会委员会;(5)做好提案征集、回收、整理工作,收集提案反馈。(6)讨论决定应当由全校学生会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学生会委员会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本会委员会经校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职责是:(1)执行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2)决定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的任免;(3)审议通过学生会各项工作制度;(4)定期听取学生会负责人工作汇报,审议工作计划,决定学生会的重大问题;(5)两年期间,筹备召开一次代表会议,汇报工作,接受监督;(6)学生会委员会委员有提议弹劾主席、副主席的权利。有1/2以上(包括1/2)学生会委员会提议弹劾,委员会需对提议进行讨论、表决,若2/3以上(包括2/3)委员同意弹劾提议,则弹劾有效。第十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须在学生会任职。一经离校,委员资格自行取消,缺额委员的增补由常务主席团提名,学生会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以表决形式决定。第十一条校学生会代表大会主席团校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校学生会常务主席团成员、校学生会各部门主任、各院(系)学生会主席组成。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由校学生会常务主席团主席、副主席担任,校学生会办公室主任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主席团事务。主席团有对校学生会工作进行咨询、参谋、监督的职责,主席团应定期互相交流工作。第十二条学生会委员会常务主席团学生会委员会常务主席团由学生会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主席团成员必须在校学生会工作一学期以上方能当选。常务主席团设主席一名、执行主席一名、副主席一-二名(其中一名并担任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主席助理二-三名,(其中二名分别担任随园校区、紫金校区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团成员如因毕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空缺,由学生会委员会民主选举补齐。常务主席团职责:(1)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2)召集全委会、各部门主任会议和院(系)学生会主席会议并通报工作;(3)提名任免工作部门负责人,交全委会审议决定;(4)代表学生会,向校党委请求汇报工作,与团组织沟通联系。第十三条学生会实行学生会委员会常务主席团分工负责制,常务主席团下设办公室、社团联合会、文化中心、联络中心、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学生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北区分会及社区学生工作中心八个部门,各部门实行主任负责制,机构改组及部门更名需由学生会委员会审议。第四章基层组织第十四条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各院(系)学生会、班委会。各院(系)学生会、班委会有对校学生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的权利;在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各项任务的同时,应立足于本院(系)、本班级,积极独立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经常听取同学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院(系)学生会委员会由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组成人员及工作情况应报校学生会委员会备案,校学生会委员会对院(系)学生会委员会工作进行领导,监督。第五章学生干部第十五条学生干部的基本要求是:(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坚持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广大同学,工作要联系实际进行;(2)作风正派、热情主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实践经验,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3)学习成绩优良,全面发展;(4)模范遵守校纪校规。第十六条各级学生会干部均应自觉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帮助,积极参加所在院系的集体活动,虚心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学生会各级组织和干部的工作情况。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学生会财务制度:(1)本会经费向学校申请,在可能情况下,以提高学生会成员工作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宗旨,适当开展一些经学校允许的集体活动。自身扩大经费来源,并接受有关方面合理合法的赞助。(2)学生会账目与社团联合会账目由办公室分开管理。钱账分管,专人专管。(3)学生会资金的纳入与领用需由活动负责人签名,常务主席团成员签名,且需保留发票证明等凭据,常务主席团成员领用资金需经办公室主任签名批准。(4)定期核查账目,严格遵守学生会其他财务制度,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八条本章程由学生会委员会负责解释。南京师范大学学生会二O一O年四月十一日
本文标题:南京师范大学学生会章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21224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