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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民法上的时间本讲纲要•1.7.1时间在民法上的意义•1.7.2期日和期间及其计算•1.7.3诉讼时效•1.7.4除斥期间•1.7.5权利失效期间•1.7.1民事权利与时间•民事权利与时间密切相关。权利的行使受时间限制,若权利人在较长时间内不行使权利,将会丧权利,或者其权利的效力将受到阻却。•时间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十分重要的法律事实,举其要者,有如下七点:•①时间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法人成立和注销之日,分别是其享有/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之时民通第36条第2款•②时间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推定为失踪或推定为死亡民通第20条、第23条•③时间决定法律关系由不确定到确定,如合同法第48条第2款,在狭义的无权代理的场合,经相对人的催告,被代理人于一个月之内未作表示的,该法律关系确定地发生于相对人和无权代理人之间•④时间决定权利的取得如取得时效期间届满,可发生取得他人财产所有权的结果、存续如物权领域之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均有存续期间;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亦有存续期间,且伴随着被担保债权的始终;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等形成权更须有存续时间,以免法律秩序时常动荡不安;债权本身含有死亡基因,仅在一定期间存续和丧失如除斥期间届满,可发生形成权消灭的效果•⑤时间之于权利的行使和义务履行•就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的本体而言,权利的存续期间即为权利的行使期间。•物权请求权、人身请求权的行使期间,首先受债务履行期的制约,还受终期、附解除条件等制度的影响。在债务因债务不履行而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救济权的场合,诉讼时效制度粉墨登场•⑥时间决定着法律行为的存续•有些合同、遗嘱约定有自己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合同或遗嘱便归于消灭。这种存续期间的意义之一在于,债权的存续受制于法律行为的存续期间。•A公司和美国B公司于2009年2月3日签订购买美国产大豆20吨的合同,约定B公司于2010年11月5日在天津港交货,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存续期为2年。B公司迟至2011年2月3日仍为交货,该合同归于消灭,交付大豆20吨的债务随之消灭•当然,B公司没有依约交货若因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可产生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的责任•⑦时间作为独立的民法制度,首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权利失效期间•1.7.2期日和期间及其计算一、期日和期间的概念•期日,指不可分或视为不可分的一定时间点,可以是年、月、日、时、分、秒等,仍时间的静态表现,简称为时点,如A公路通车之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清偿之日等,均为期日•期日具有独立的存续意义,可用以确定某法律事实的发生或者消灭•期间,指期日与期日所间隔的时间段,简称为时段。它是时间动态的的长度,有其开始和终止•期间必有一定的长度,其开始之时,称为起算点;其终结之日,称为终止点期日和期间的计算•①期日的计算•一般以法定期日、指定期日和约定期日为准。•注意:以某日为给付或意思表示的期日时,则该日全日视为不可分的期日,但原则上应于通常营业或作息时间内为给付或意思表示,或约定于凌晨为意思表示的,依其情形,可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②期间的计算•《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民通意见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年、月第一天开始起算的,一个月为30天,一年为365天•1.7.3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即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可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无权以时效抗辩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限制其行使民通第135条”胜诉权消灭;法释[2008]11号抗辩权产生的法律制度民事时效的性质•是法律事实:事件或状态???•具有强制性:不得约定排除其适用,在中国也不得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不得约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理由,不得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法释[2008]11号第2条二、诉讼时效的效力及其范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及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表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或者说丧失了胜诉权。此时,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可以接受•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愿履行,视为放弃抗辩权,该履行行为有效——现今通说•法释[2008]11号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释[2008]11号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诉讼时效的效力所及范围•一般来说,诉讼时效的效力应及于从权利,即主权利因诉讼时效完成而不受法律保护,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因此不受法律保护•例如,合同履行请求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不受法律保护,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权也不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的效力是否及于担保物权??•《担保法》第52、第74条和第88条第1款规定,主债权消灭,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诸担保物权随之消灭。•法释[2000]44号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被担保债权及其救济权存在,担保物权就存续!诉讼时效的援用•法释[2008]11号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债务人不援用诉讼时效的抗辩,可以推定他放弃时效利益,存在道德上的正当性诉讼时效的援用注意•当援用时效的抗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则不作为时效完成•例如,如果义务人在此前曾给人留下一种印象,他不拟行使时效抗辩权,或者故意或非故意地阻碍权利人为了中断时效期间而及时提起诉讼,则,义务人再援用时效的抗辩,就与其先前的行为矛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被允许三、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当事人之间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不一致持续一定期间的客观要求:否认旧的关系,确认新的关系•弥补权利的缺陷秩序:基于依赖的第三人与义务人建立新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长期不行使/履行,导致当事人之间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不一致,可能产生权利真空•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权利人权利丧失或不受保护,义务人取得权利,促进民事流转•避免证据的灭失效率:降低程序成本:时效期内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认证据;时效期届满,以时效为证据即可四、诉讼时效的客体•即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135条未加限制地将民事权利作为诉讼时效的客体,显然不妥,需要限缩,应将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本体,撤销权、解除权、催告权及承认权等形成权,排除于诉讼时效客体之外。法释[2008]11号第1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兹法释[2008]11号第1条作如下分析:•㈠债权请求权•①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支付请求权、利息请求权、定金返还请求权•②基于单独行为的债权请求权,如单方允诺所生的给付请求权•③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④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有必要费用偿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⑤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主要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个别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⑥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二)物权请求权•①基于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目前不适用诉讼时效•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②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三)人身权请求权•①人格权请求权——除侵害人格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不属于人格范畴而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外,其余均不适合:•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名誉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②身份权请求权——通说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四)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均系维持相邻关系所不可或缺的权利,与相邻关系形影相随,不应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至于相邻关系而生产的损害赔偿,则为债权请求权,可以脱离相邻关系而独立存在,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五、诉讼时效期间及其分类•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可以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应满足该项要求,无权以时效抗辩的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性质•①~是法定期间,而非当事人约定,且法律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②~是可变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内遇法定事由,可中止、中断或延长时效期间•③~是权利人可以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无权以时效抗辩的法定期间。超过该期间,则???诉讼时效的分类取得时效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间(民通及物权法均未作规定)消灭时效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依法发生权利消灭诉讼时效普通时效短期诉讼时效民通136条适用1年的情形;担保法中连带责任保证的6个月规定海商法90日等特别时效长期诉讼时效2年以上20年以下《环境保护法》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3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保险法》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5年权利最长保护期间民通137条: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民通135条:从民事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债权受到侵害的2年之内依前提条件和法律后果依适用对象或范围不同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观状态权利被侵害时客观事实起计算个案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①履行期限明确的债权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该期限届满的次日•②无明确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应依《合同法》第61、62条之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次日起计算法释[2008]11号第6条•③同一债务被确定为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计算法释[2008]11号第5条•④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该条件成就仅仅表示使法律行为生效,待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次日开始计算•⑤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只有待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次日开始计算•⑥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合同被撤销之次日起计算法释[2008]11号第7条第3款•此处还返财产,为不得得利返还的,法释[2008]11号第7条第3款可资赞同•若为物返还请求权的,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无权占有成立,物权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无权占有人拒不返还之时•⑦合同被确认无效,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确认合同无效的裁判生效之次日起计算;至于返还财产,同合同撤销场合的情形一样•⑧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法释[2008]11号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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