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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广铁路债券案一、主要案情1979年11月,由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九名持券人向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中国清朝政府于1911年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本息.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通过地方法院邮寄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给我国外交部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传票送达后20天内对原告起诉书作出答辩,否则将进行缺席审判.对此,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曾多次向美国政府申明中国立场,但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仍于1982年9月1日无理作出缺席审判,要求中国政府向原告偿还4130余万元.二、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2、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題,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三、主要知识点(一)国际法上的继承问题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这是代表国家在国际上先事的机关,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湖广铁路债券实属恶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二)国家主权豁免问题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光华寮案一、主要案情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一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原诉被驳回1977年10月,原告不服而上诉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光华寮案至今未完结。二、常见问题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因而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起诉。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即构成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其法律效果对日本国内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日本法院不能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否则就违反了国际法的准则。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因为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所以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的判决或裁定不符合国际法。它违背了国际法有关政府承认和政府继承的基本规则,违背了日本政府应承担的相应国际义务,并且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制造了“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构成对中国内政的干涉,从而违背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三、主要知识点(一)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的旧政府.一般来说: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这一原则为国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1972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的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因此,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二)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在光华寮案上,京都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完全混淆了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国家如何继承前国家的财问题;但政府继承则不同,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其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际法主体依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现在日本法院关于对光华寮案的判决理由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符合中日之间签订的条约精神也违反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庋,因为无论从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无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9月|6日对光华家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而1982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三)光华寮案违背了日本承担的国际义务1972年9月29日由中日内国政府領导人签署的联合声明中规定:“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1978年,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和平友好条约也进一步确认了上述原则因此,这两个重要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日本方面的承诺,也规定了中国方面的承诺。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从此日本取消了对“中华民国”的承认,台湾当局就不能再以所谓“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这对日本不仅是依据国际法一般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且是所承担的特殊的条约义务。两航公司案一、主要案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1949年9月,国民党政府下令属于国家所有的中央航空公司的40架飞机飞往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香港的中央航空公司的中国职员宣布起义并准备将他们控制的飞机归属于新政府。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中央航空公司及其财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12月12日,台湾的国民党当局将中央航空公司的这批飞机卖给了两个美国人,这两个美国人又将这批飞机卖给了美国民用航空公司。1950年1月,英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法律上的政府。当中央航空公司准备移交飞机时,该公司的中国职员认为这批飞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反对移交给民用航空公司。于是每个民用航空公司起诉至香港最高法院,请求宣布这批飞机的所有权属于美国民用航空公司,香港最高法院驳回起诉,原告不服最终上诉至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司法委员会最终不顾中国反对,准予上诉,并作出最终判决,将这批飞机判给了美国民用航空公司。二、主要问题(一)英国枢密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不正确。由于英国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出了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英国享有豁免权。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二)如何理解“承认的溯及力原则”承认在国际法上具有溯及力。也就说,现有国家对新国家或者新政府的承认,其效力可以追溯到该政府成立时所作的行为。我国政府在成立时就宣布:“所有当时属于中国的国家财产,无论在哪里,无论其所在地的国家是否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都应当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而且,在本案发生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再声明中央航空公司在香港的财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所有。因此,既然英国政府承认了我国政府,这种承认效果就应该溯及到我国成立时至承认以前所做的行为。
本文标题:国际法案例研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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