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劳动关系国际比较————浙江工业大学企业管理目录劳动关系学派工会、政府的角色劳动争议处理集体谈判的特点劳动法律制度劳动关系学派英国•管理主义学派日本•管理主义学派美国•新保守派德国•正统多元论学派工会概况美国:美国工会的产生比较自由,只要有3%以上符合条件的成员同意签署授权卡,全国各地的劳动关系委员会就可筹备进行工会选举,只要有50%成员投票公决同意即可成立。德国:德国工会是工人自愿结合的无政治属性的独立社会组织,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不允许工会与政党产生任何依附关系。英国:日本:以相同或相类似行业为组建工会的依据或条件。大企业中往往有两到三个大的行业工会存在,既相互联系、合作,也相互竞争,关系复杂。以企业为单位组建工会,工会享有组织和活动的自主权。除企业课长以上的行政管理干部、人事和治安干部、机关人员、厂长秘书等不得参加工会外,凡企业正式职工都可成为工会会员。工会作用美国:主要目标是关注会员的经济利益。美国工会的影响力体现在对加入美国工会的企业雇员在工资、养老、保险、医疗福利等方面的保护。德国:法律监护者:积极参与法律框架和社会体系的构建,维护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德国劳动市场的集体谈判模式,切实保护工人的实际利益;法律弊端的反对者:努力完善法律体系和改善社会制度,将现行制度对工人利益的损害减少到最低程度。英国:日本:与政府谈判(主要是工资集体谈判)是英国工会的主要工作和手段,也是英国工会赢得会员的主要“魅力”。企业工会不仅在组织运营或工会活动中享有极大自由权,而且在财政上也采取独立结算的原则。在协调劳资关系过程中,企业工会发挥着基础性的重要作用,而全国性工会组织则起着指导协调性的作用。政府美国德国英国日本政府在劳动关系中保持中立并不直接介入,但通过强势的劳动立法和劳动法院来实施宏观调控,确保工会和雇主组织之间的基本平衡及双方集体谈判的规范和效力。对个别的劳动关系雇佣条件方面制定法律法规;对于集团性的劳动关系起规定劳资当事人关系的作用;也扮演劳动力使用者的角色。除了对集体谈判和雇佣条件进行法律约束、制定各项宏观政策外,还作为公共服务业部门的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关系中起直接的核心作用。日本政府注重通过立法来规范劳资关系,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日本政府还注重监督劳动法律的实施。日本政府对人才市场的调节管理是比较严格的。政府德国劳动法律体系比较健全,从联邦到各州、劳工立法涉及到了劳工领域的各个方面,且法律条文明确具体,有很强的操作性。美国现行劳动法规为数众多,比较重要的约有近140项,其中对劳动关系、劳动标准、就业与培训、职业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劳动法律制度美国合同自由原则,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服从于强制性法律或集体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关系的建立和从事劳动的方式需要有劳动合同双方完成。强制性法律规定为数众多,由此实现对雇员的保护。日本没有专门的雇佣合同法,调整雇用合同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判例法。惯例在英国雇佣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劳资关系实践中,英国一向强调依“习惯和惯例”的原则。劳动法律制度英国以《工会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劳动基准法》等劳动三法为基本法及从属于基本法的作为特别法的其他诸法构成一个相对完善的劳动法体系。德国工会组织具有自发性,入会率很不平衡,但工会影响力较大谈判结构中以产业谈判为主谈判过程中主要是工会占据优势地位工资自治政策:资水平与工资结构受劳动力供求双方力量对比的影响,完全由劳资双方自主商定,政府不予干涉。国家、政府对集体谈判主要采取间接控制的方式拥有深厚的法律基础:《国家劳动关系法》规定了工会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及其要件集体谈判的特点谈判主体结构分散:美国工会是自由的工会,工会组织程度不高,结构分散而复杂。美国没有中央级别的雇主组织,雇主仅是产业与地方一级组织团体,它们在谈判中所起作用不大,劳动关系问题一般都由企业自行处理。谈判形式独特:由于劳资双方组织结构都比较分散,主要采用单一工会与单一雇主进行谈判的方式。美国日本集体谈判主要在企业内部进行谈判结构中以产业谈判为主集体春季工资谈判。谈判内容涉及面相当广泛工会除了享有集体谈判权之外,还存在着广泛的、没有立法强制规定的劳资合作协商制度。罢工的情况罕见企业级别的集体谈判居于主导地位集体谈判的特点集体谈判更强调自愿性,集体协议不具有法定约束力工会拥有免责权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覆盖面较小英国劳动关系调整模式美国:自由多元化劳动关系调整模式德国:劳资协议自治式劳动关系调整模式英国:自由多元化劳动关系调整模日本:家族式劳动关系调整模式美国德国英国日本在劳动争议中强调调解,调解是基层劳动法院审理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劳动仲裁较少,强制仲裁更少。联邦仲裁调解局基层劳动法院劳工法庭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会三方调停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劳资双方发生利益争议可由劳资双方或政府制定的第三者出面进行调解。如争议调节不成,则可提请仲裁解决。仲裁有自动、自愿、强制三种方式对于个人劳资纠纷,由调解员与劳资双方单独商谈,以中间人身份斡旋,不参与意见。调节不成,可向就业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有斡旋、调停、仲裁。斡旋方案没有强制性,调停由三方调停委员会进行,仲裁具有强制约束力。劳动争议处理Thankyou!选择=结果汇报结束谢谢观看!欢迎提出您的宝贵意见!
本文标题:各国劳动关系比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21781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