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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代言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甲方邀请乙方的指定艺人_______[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以下统称‘乙方’)为_____________(简称‘产品’)品牌形象代言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一、形象代言人工作内容确认1、乙方同意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1)为甲方拍摄影视广告或MTV片,拍摄次数____次,每次不超过____天。(2)为甲方拍摄平面(静态)照片,拍摄次数_____次,每次不超过_____天。不少于______胶卷。不少于______辑照片(以一套造型为1辑计算,该造型需在拍摄前15日提供给乙方过目并得到同意方可进行),照片作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宣传用途,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作公众销售。(3)参加甲方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公共促销关系活动_____次(每次提前30日将具体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次一天,每次不超过_____个小时。(4)为甲方演唱一首甲方产品概念为核心广告歌曲(由甲方指定),乙方在合同期内拥有演唱权。(5)甲方于拍摄前一周内将[_______]图片资料交付乙方,以便乙方了解代言产品之风格和功能。二、使用期限:根据本合同所制作广告使用期为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12月),期满后甲方或经授权的任何第三人均无权再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上的广告及相关素材。期满后,甲方可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使用,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签约权。三、使用区域及方式1、使用区域: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2、使用方式:甲方有权在特定时间内在所有媒介以版本编辑形式,在内容上使用该广告及相关的素材。所有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录像,广播,电影,网络,广告牌,海报,印刷品,标贴,推广,传媒,营销、报纸、杂志、户内外灯箱、内外包装、VCD、促销物、纪念品,店头和公共媒体。四、拍摄条件1、电视广告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三个整天的拍摄,每天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膳时间)。2、静态照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一个整天的拍摄,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每天______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膳时间)。3、所有的服装及配饰由甲方提供。甲方必须自行组织所有拍摄人员,导演,制片,及所有相关人员,并为广告片和照片拍摄提供风格,艺术指导和定位。双方已就广告片图版和印刷品形式达成公识。为了避免异议,一但从乙方得到取用的乙方照片,甲方可以在任何媒介使用未经更改的乙方照片。获得乙方的允许后,可以对图版和印刷形式作适当的替代和修改。4、拍摄广告和照片期间,发型与化装由乙方私人提供,甲方承担不超过每次5000元的劳务费用。乙方凭票向甲方结算。5、甲方须提供包括乙方艺人在内的_____名工作人员的往返机票、住宿。五星级酒店,豪华套房_____间,单人间____间。机票,头等舱____张,经济舱____张。6、甲方保证不使乙方做出任何暴力或淫秽演出、色情镜头及床上戏,并不利用替身,甲方在拍摄日前不少于15日将故事内容及镜头剧本交给乙方,拍摄工作之所有情节及细节,事先经乙方同意才可进行。7、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按期完成拍摄工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具体拍摄时间,乙方应继续完成,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本合同第七条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五、甲乙双方之义务1、甲方需提供支付乙方于拍摄演出服务期间之服装费用、交通接送,并负责合理膳食。2、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参加或同意参加或允许其他公司同行业产品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范本2代言协议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公司产品、品牌形象代言人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代言内容、范围、时间和方式1、代言内容:乙方作为甲方()产品、品牌的代言人2、代言范围:全国(不包含港澳台)范围3、代言时间:从2013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期间内有效。4、代言方式:甲方在()产品、品牌、公司形象的推介和广告宣传的商业用途中,可以使用乙方肖像图片、影像视频、姓名、签字、声音等可传播信息(专业电视广告除外),以及乙方按本协议规定的内容参加甲方的宣传推广活动。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对上述内容的使用形式、次数和发布载体,在符合国家法律、行业规定和不损害乙方权益和形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进行合理安排。二、报酬、1、基本报酬:(税后)1)基本报酬数额:协议期间,甲方按两次支付乙方基本报酬,第一次人民币万元整(),第二次人民币万元整()。2)支付方式:以合同签署日为基准日,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次应付报酬数额款项万元整(),第二次于2015年月日一次性支付余款万元整。三、双方义务和权利1、合作首个年度,根据甲方需要,乙方须参加甲方安排的签约仪式。2、协议有效期间,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每年至少参加4次甲方安排的广告拍摄工作和至少参加两次由甲方组织的品牌或产品现场宣传活动(如新闻发布会、市场推广活动等)。甲方安排活动的时间和地点等选择,需提前与乙方商议,不得影响乙方的政府性接待演出、比赛和正常工作。上述活动的时间安排事宜,双方应本着相互协商、相互尊重的原则。3、上述活动,每次安排不超过2天,每天不超过八小时。甲方确实需要增加上述活动次数的或者天数,在乙方确认可以参加的前提下,每增加一次或者一天需另行支付乙方万元报酬。乙方参加甲方组织活动所发生的机票、车、餐旅费由甲方负责承担(含乙方一名陪同人员的相关费用)。4、乙方有义务和责任维护甲方的形象,甲方使用乙方肖像、言论、视频等,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有损乙方形象。5、在甲方有市场推广活动时,乙方应本着相互协商、相互尊重的原则予以支持。在甲方的新闻活动中,如果需要乙方配合接受记者采访时,乙方应积极主动予以配合,且不得做出有损企业形象的行为言论。6、协议有效期,乙方不得参与任何与甲方同类产品或者具有竞争关系企业的代言、宣传、推广等活动。7、协议期间,乙方的人身意外保险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四、违约责任1、如果乙方因非不可抗力而不参加及出席甲方合约期次数的活动,甲方有权扣除合同附约期应支付报酬的%。如果乙方非因不可抗力而三次不参加甲方合约期次数的活动,甲方可视为乙方已经中止协议,可有权扣除该合同期应支付报酬的余款。2、在乙方未违反本协议内容的情况下,甲方未能按照上述付款日期支付款项的,从一个月之后开始,按照延迟款额的万分之五每一天支付赔偿金。迟延支付超过三个月,乙方可视为甲方已经中止协议,可有权要求甲方继续支付合同期应支付的余款报酬。3、违约一方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损失赔偿、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五、保密条款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都不得向公众公开发布或透露本协议所涉及的报酬数额和条款以及双方的银行账号等信息。2、泄密方将对上述信息流失而造成对方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负全额赔偿责任。六.不可抗力1本协议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及罢工、政府行政政策变化、法律变更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2、不可抗力影响本协议继续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通知对方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对方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双方根据不可抗力发生的实际情况协商延迟或终止协议的履行。七、协议变更和纠纷解决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书面意见方为有效,且可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协议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和分歧,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任何一方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法律诉讼。本协议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方:乙方: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范本3形象代言合同范本甲方:北京盛世艺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甲方邀请乙方[身份证号为(以下统称‘乙方’)为(简称‘产品’)品牌形象代言人(或候选品牌形象代言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一、形象代言人工作内容确认1、乙方同意在年月日至年月日:(1)为甲方拍摄影视广告或mtv片,拍摄次数次,每次不超过天。(2)为甲方拍摄平面(静态)照片,拍摄次数次,每次不超过天。(3)参加甲方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公共促销关系活动次(每次提前30日将具体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次三天,每天不超过个小时。(4)甲方于拍摄前一周内将图片资料交付乙方,以便乙方了解代言产品之风格和功能。二、使用期限:根据本合同所制作广告使用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后甲方或经授权的任何第三人均无权再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上的广告及相关素材。期满后,甲方可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使用,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签约权。三、使用区域及方式1、使用区域:中国大陆地区。2、使用方式:甲方有权在特定时间内在所有媒介以版本编辑形式,在内容上使用该广告及相关的素材。所有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录像,广播,电影,网络,广告牌,海报,印刷品,标贴,推广,传媒,营销、报纸、杂志、户内外灯箱、内外包装、vcd、促销物、纪念品,店头和公共媒体。四、拍摄条件1、电视广告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三个整天的拍摄,每天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餐时间)。2、静态照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一个整天的拍摄,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每天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餐时间)。3、所有的服装及配饰由甲方提供。甲方必须自行组织所有拍摄人员,导演,制片,及所有相关人员,并为广告片和照片拍摄提供风格,艺术指导和定位。双方已就广告片图版和印刷品形式达成公识。为了避免异议,一但从乙方得到取用的乙方照片,甲方可以在任何媒介使用未经更改的乙方照片。获得乙方的允许后,可以对图版和印刷形式作适当的替代和修改。4、甲方须提供乙方的往返车票、住宿。单人标准间间。5、甲方保证不使乙方做出任何暴力或淫秽演出、色情镜头及床上戏,并不利用替身,甲方在拍摄日前不少于15日将故事内容及镜头剧本交给乙方,拍摄工作之所有情节及细节,事先经乙方同意才可进行。6、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按期完成拍摄工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具体拍摄时间,乙方应继续完成,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本合同第七条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五、甲、乙双方之义务1、甲方需提供支付乙方于拍摄演出服务期间之服装费用、交通接送,并负责合理膳食。2、甲方全力协助乙方在演艺事业上发展,辅助乙方在各媒体的宣传和推介。3、品牌形象代言人确定后,甲方将在合同期满时支付乙方。4、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参加或同意参加其他公司或同行业产品形象代言。5、甲方具有宣传发布次数与形式的决定权。六、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乙方在合同期内,单方违约或造成不良影响需向甲方支付对乙方包装、培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前期活动费用)。如甲方在确定品牌代言人后,单方违约并造成不良影响,其后果由甲方负责。七、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内蒙古阿荣旗**************乙方(
本文标题:艺人代言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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