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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咨询培训 > 第一章--继承法概述
继承法主讲刘秀艳教授同学们好!本学期由我和同学们共同学习《继承法》这门课,我叫刘秀艳,是文法学院教师,担任法学专业的《继承法》、《婚姻法》教学,同时兼任《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等全校公共课,从事教育工作26年,其中高等教育23年。本人愿意与青年学生在一起,接受青年人的感染,享受青年人的欢乐!第一章继承法概述第一节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继承制度的起源、本质和历史沿革第三节中国继承立法的发展第四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继承法的概念二、继承法的特征三、继承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一、继承法的概念(一)广义的继承法和狭义的继承法广义的继承法:它在内容上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为一体,具体说来,除了财产继承以外,还有祭祀权的继承,王位、爵位的继承,族长、家长地位的继承,等等。狭义的继承法:在内容上仅以财产继承为限,它是财产继承法的同义语。(二)纯粹的继承法和非纯粹的继承法纯粹的继承法:继承法即财产继承法,是规定死者生前所有的财产如何移转于其继承人的法律。从纯粹的意义上来说,其内容只包括与遗产继承直接有关的问题,如继承权的归属,继承的原因和结果,继承人权利和责任,遗产的清算、分配等。非纯粹的继承法:从各国立法实践来看,继承法的内容并不是如此纯粹的。例如:遗嘱:立遗嘱人除了以遗嘱处分其遗产外,还可以遗嘱指定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表示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等。遗赠扶养协议:也是一种非纯粹的继承法规范。(三)形式意义上的继承法和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法形式意义上的继承法:专指以继承法命名的规范性文件或民法典中的继承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德国民法典继承编》等。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法:散见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继承问题的规范,同样也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法。在当代法学中,继承法的概念可以大致表述如下:继承法是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继承法的特征(多个版本特征不一致,以下是我们教材的概括)(一)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二)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三)继承法是强制法还有一种关于继承法特征的概括:(一)继承关系是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二)继承关系是以财产所有关系为基础的(三)继承关系是以特定的法律事实为发生原因的(四)继承关系只能存在于个人和个人之间三、继承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教材上没有,简单介绍)(一)继承法与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包括继承法在内的一切法律的立法基础。1954年第一部《宪法》有关于继承的专条;1975年和1978年的两部宪法中没有涉及继承问题;1982年宪法,恢复保护继承权的规定。(二)继承法与其他民事法律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不同,继承法所占的地位也有相异之处。有的将继承法列入物权编,如荷兰民法;有的将继承法列入亲属编,如瑞士的地方法;有的将继承法列入财产取得编,如法国民法;有的将继承法列为民法典的单独一编,如瑞士民法、德国民法、日本民法。(三)继承法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规定办理民事案件的程序、制度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继承权的保护,最终是通过民事审判工作实现的。(四)继承法与刑法对于严重破坏继承制度构成犯罪的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除依法丧失继承权外,应按杀人罪依法制裁。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除依法丧失继承权外,应按遗弃、虐待罪依法制裁。(五)继承法与国际私法继承法是国内法。但有关于涉外继承的规定。第二节继承制度的起源、本质和历史沿革一、继承制度的概念二、继承制度的起源三、继承制度的本质四、继承制度的历史沿革一、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承接、接受等意思,一般指承接先人留下来的东西(精神的、物质的东西)。1、最广义的理解:指后代对先辈创造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继承。2、广义的理解:生者对死者生前所享有的权利(有时也包括所承担的义务)的继承。3、狭义的继承:生者对死者的财产的继承。继承制度:是一定社会条件下通过传统习惯或法律形式固定化了的人们处理继承活动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二、继承制度的起源(一)母系氏族社会的继承第一,死者遗留的财物,由他(她)所在的氏族成员继承。第二,继承人的范围,是按照母系的血缘关系来确定的。第三,配偶关系不是继承的根据,夫妻不能相互继承遗产。第四,可供继承的财物在数量上极为有限。第五,继承关系放当时通行的习惯所调整,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二)父系氏族的继承制度1、遗产必须留在本氏族内,由男系后裔继承2、遗产首先由死死者亲生子女继承3、夫妻间不继承,因为他们分属不同的氏族。4、父祖不能继承子孙。三、继承制度的本质继承制度是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同时,继承制度还受到上层建筑包括社会意识形态的制约。(一)继承制度与社会经济基础(二)继承制度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1、继承制度与政治2、继承制度与法律3、继承制度与婚姻家庭4、继承制度和道德5、继承制度和宗教四、继承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奴隶社会的继承制度(二)封建社会的继承制度(三)资本主义社会的继承制度(四)社会主义的继承制度(一)奴隶社会的继承制度1.奴隶社会的继承是奴隶主占有社会财富和奴役奴隶的权利的继承2.奴隶社会的继承是以男系为中心的家族成员的继承3.财产继承从属于身份继承4.以强制继承为原则(二)封建社会的继承制度1.封建土地继承占有重要地位2.主要财产一子继承,一般财产诸子均分3.实行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并行4、强制继承制度仍然存在(三)资本主义社会的继承制度1.改强制继承为自愿继承2.取消身份继承,实行财产继承3.取消一子继承制4.普遍承认遗嘱继承5.非婚生子女的继承地位有所改善6.配偶的继承地位逐步提高(四)社会主义的继承法一是有存在的必然性,必须存在思想认识上经历的过程立法上经历的过程二是要不断完善还不是很完善;现实又出现许多新情况:婚姻法的修改、私有财产的增加、科学技术的发展第三节中国继承立法的发展一、中国先秦时代的继承制度二、中国封建时代的继承制度三、清朝末年、北洋军阀时代的继承制度四、国民党政府民法继承编五、新中国继承制度的改革和法制建设一、中国先秦时代的继承制度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约在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代初期,便从原始氏族社会开始过渡到奴隶社会。与此同时,以私有财产制和阶级剥削制度为基础的继承制度也随之产生。继承不再具有原始社会那种自然的、朴素的性质,已经成为奴隶主阶级将政治权力、经济权力世世代代传袭下去的重要途径。从夏、商、西周直至春秋、战国之际,继承制度都是依存于奴隶制的生产关系的,又是同当时社会的最重要的上层建筑——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所谓宗法制度,是原始社会末期的父系氏族制在阶级社会中的转化形态。掌握了国家机器的奴隶主阶级,是利用氏族的血缘纽带来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按周制,以天子为天下大宗,封诸弟为诸侯,即为小宗;诸侯在本封国为大宗,封诸弟为卿、大夫(古代官职,位于卿之下,士之上),即为小宗;依次递降。可见,除天子外,大宗小宗都是相对的。诸侯率其宗以事天子,卿、大夫率其宗以事诸侯,通过兄弟相宗,构成了一个庞大、严密的宗法系统。奴隶社会的继承制度具有以下五个特点:(一)继承只是奴隶主阶级内部的继承。1、奴隶主阶级2、奴隶阶级:他们不是财产的主人而是主人的财产,从祖先那里继承的是受奴役受压迫的命运。3、庶民:其身份地位的继承按照嫡长继承原则世代相承。(社会有一部分人是处于奴隶主阶级和奴隶之间的人,类似自由民的身份,被称为庶民。)(二)以嫡长继承为原则。正妻为嫡,正妻所生之最大的儿子为嫡长子,继承权主要由死者的嫡长子承受。其余妻子为庶,所生之子为庶子。其原则和顺序是:1、正出为本,傍出为枝。2、立嫡以贵不以长。(庶子中有比嫡长子大者)3、立嫡以长不以贤。(嫡子中有比嫡长子贤者)4、嫡长子己死,则立嫡长孙承宗。嫡长孙已死,则依次立嫡长子同母弟,无同母弟始立庶子。(见下图)(三)合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为一体。宗祧继承属于身份继承性质,它是财产继承的重要根据。宗法之礼莫大于“亲亲”,“亲亲故尊祖”,尊祖“莫重于祭”。所以继承宗祧者,才是父、祖的继体,才是死者的身份、地位和权力在现实世界中的担当者,才是死者的主要财产的承受人。(四)女子没有继承宗祧的资格。出嫁女随夫家之宗;在室女可以从遗产中获得一部分嫁妆、嫁资。(五)身份权、财产权都是继承的客体。二、中国封建时代的继承制度公元前221年,中国开始进入了漫长的封建时代。上迄秦汉,下及明清,继承制度都是与封建主义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总起来说,封建时代和奴隶制时代的继承制度是一脉相承的,它们仍然具有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相结合,实行嫡长继承制,男女不平等和不以个人为本位等固有特点。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条件的不同,继承制度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封建时代的宗祧继承与古制已经不尽相同;农民可以作为主体参与继承关系;土地在继承权客体中占有特定重要的地位;遗产由诸子均分的制度逐步确立;继承事项已经列为成文法律的内容封建社会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宗祧继承和立嗣制度1、宗祧继承封建社会的社会组织基本上不再以宗为单位,而是以家为单位了。祭祀由家长主持。宗祧继承以祭祀权和身份权、财产权结合在一起。2、立嗣制度立嗣制度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宗祧继承制度的必然产物。无子者可以择立同宗近支的卑亲属为嗣子,其目的是为了传宗接代,以保证宗祀、家统不绝。收养与立嗣的区别:(二)其他身份权的承袭爵位继承和官员袭荫等,也是封建时代身份继承的特殊形式。在分封制被郡县制所代替,世卿世禄制度不复存在后。封爵只在皇室、贵族、重臣、功臣等一定范围内进行,袭荫也以一定品级的官员为限。唐代的封爵有九等,即王、郡王、国公、郡公、县公、县侯、县伯、县子、县男。爵位继承有的是世袭罔替的,有的则是子孙等后代降等承爵的。按照明代的袭荫制度,正一品官之子以正五品用,从一品官之子以从五品用,依次降级。(三)遗产的处理1、只有继承宗祧而又继承遗产的人才是继承人。2、尊亲属不能继承遗产。3、诸子均分遗产。(妻、妾、婢之子均分,奸生子为子女的一半)4、承认代位继承5、女子的继承权:户绝时;无子守丧得承夫分。(四)遗嘱继承及其效力名称:在古代中国,遗嘱也称遗命、遗言。内容:不仅限于财产处分,还可安排立嗣、丧葬及子孙应遵循的事项等。特点:遗嘱继承不发达。三、清朝末年、北洋军阀时代的继承制度从清朝末年、北洋军阀时代到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继承法律制度有相当大的变化。1、继承已经变成财产继承,不以身份继承为内容;2、女子的继承权在法律上也得以承认;3、继承人已不限于直系卑血亲,配偶、直系尊血亲和最近的旁系血亲也被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四、国民党政府民法继承编国民党政府立法院成立后,进行了全部民法的起草工作。民法继承编的颁行为标志,1930年12月22日公布国民党政府的民法,1931年5月5日实行。1931年1月,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民法继承编施行法》。它从形式上完成了从古代型的继承法到近、现代型的继承法的过渡。是旧中国正式颁行的第一部继承法,也是最后一部。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2、配偶有继承权;3、规定了继承权丧失及其原因;4、遗产处理:①继承开始的时间;②扶养被继承人的酌给遗产;③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连带责任。5、规定了遗嘱继承有关问题。宣统三年(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亦称民律第一次草案),以继承为其第五编。该编分为六章: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继承,第三章遗嘱,第四章特留财产,第五章无人承认之继承,第六章债权人或受遗人之权力。全编共计一百十一条。北洋军阀政权于民国14年至15年(1925一1926年)先后完成了民律各编的草案,即民律第二次草案。继承编分为七章,计二百二十五条。五、新中国继承制度的改革和法制建设(一)《继承法》颁布前的继承立法1、1943年6月15日晋察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女子财产继承权执行问题的决定》;2、1945年3月31日施行的冀鲁豫行署《关于女子继承等问题的决定》明确女子(包括在室女、出嫁女、寡妇)的继承权;3、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
本文标题:第一章--继承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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