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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第十二章第十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第一节国有资产监督概述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第三节立法监督第四节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监督第五节社会新闻舆论监督第六节社会公众监督第一节国有资产监督概述一、国有资产监督的内涵及目标国有资产监督,是指国有资产监督主体运用一定的监管方式或方法对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的过程所进行的监察与督促。第一节国有资产监督概述(一)国有资产监督的内涵(二)国有资产监督的目标一•确保实现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二•确保国有资本的有效使用三•确保国有资本安全营运,防范流失二、国有资产监督主体国有资产监管主体,是指国有资本所有者及其委托的监管者,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立法部门的监督、社会中介组织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第一节国有资产监督概述是指以国家及政府职能部门为监督主体,站在国家立场上对国有资产所进行的监督。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主要指人大通过立法对国家资产运营进行监督立法监督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以及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监督等。社会中介组织监督主要是指电台、广播、报纸等媒体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的监督社会新闻舆论监督主要是指社会公民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自发、自觉地监督社会公众监督三、国有资产监督的方式国有资产监督主要采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方式。第一节国有资产监督概述事前监督•是指在国企改制中对国有资本运营之前所实施的监督。事中监督•是指日常监督,即指对国有资本运营的过程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事后监督•是指对国有资本运营成果所进行的监督。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一、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一)监事会的性质(1)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2)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3)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二)监事会的职责(三)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四)对监事会成员的约束二、国有企业负责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一)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二)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三)法律责任三、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监督(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1)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2)考核内容及指标;(3)考核与奖惩;(4)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5)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其中,基本指标又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政府主管部门监督平均净资产/当期净利润净资产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指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净资产收益率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国资委决定。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其中,基本指标又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反映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其他规定的内容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考核与奖励考核内容及指标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乘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对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3年的平均增长情况。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与任免。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三)奖惩(四)其他规定四、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是进行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的主体。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一)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管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2、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3、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4、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5、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6、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义务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政府主管部门监督国有资产监管义务1、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合理调整;2、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民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3、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和模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4、积极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5、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特设机构,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为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地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由改革后设立的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其他国有资产,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三)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的内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对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的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2)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3)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4)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国资委职责五、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监督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债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一)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的内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三)法律责任第三节立法监督一、立法机构监督的特点第三节立法监督自上而下的单向性三监督内容的普遍性和形式的多样性二以人大为中心,其他监督主体相配合一二、立法监督方式第三节立法监督(一)按法律级次划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权威性较高法律•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是指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这也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形式司法解释国有资产立法监督的具体方式主要有备案以及改变或撤销。一般来说,地方政府或各部门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可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等,但一定要报中央备案。上级人大及常委会可以对下级或行政机关的不适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改变或撤销。第三节立法监督(二)按监督过程划分事前监督•事前监督即在执行某项计划或方案之前进行的监督事中监督•事中监督是指在国有资产管理的过程之中对其进行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纠正国有资产管理中发生的偏差事后监督•事后监督是指在一项国有资产方案执行完毕,对执行过程中发生、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并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应有的处罚(三)按具体方式划分三、立法监督的内容及设想一国经济运行的法制化承担在某种意义上是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的标志。国有资产监督逐步走向法制化,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监督方式的必然选择。国有资产立法监督体系至少应包括一下几个方面内容第三节立法监督一•(1)国有资产监督要涵盖国有资产形成、运营、处理、退出等阶段,构成比较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实现有法可依;二•(2)构筑比较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各个监督环节和监督主体之间既分工明确,又密切配合,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国有资产法律的事件;三•(3)崇尚法制监督,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理念,以法律为监督的最高准则,严格依法办事。第四节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监督一、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介于政府、企业、个人之间,从事服务、协调、评价等活动的经济组织。它具有独立性、服务性、营利性的特征。社会中介机构就其性质来说,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政府机构
本文标题:第十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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