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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班主任教育惩戒权研究》开题报告姓名刘俊方组别历史时间2014年12月2一、问题的提出“小树不砍不成材,小孩不打不成人”是我国传统的教育方法。强调对孩子的惩戒教育,认为只有惩戒孩子才能教育好孩子。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对赏识教育及以学生为本的片面理解,因教育惩戒而引发的社会事件逐年增多,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之一。一方面学校尤其是班主任既存在着教育惩戒不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存在着班主任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不想管、不敢管、不能管、管不了的情况,更存在着大学生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以及部分学生不服管的情况,教育惩戒权面临着科学定位和科学处置的众多现实问题。一些极端事件虽确有其具体原因,但不容忽视的是,教育惩戒问题尤其是班主任的教育惩戒权确实需要加强理论研究。当前,在我国广大初高中学校,惩戒学生是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加上媒体对体罚学生事件的曝光,“惩戒”更是成为教师闻之噤若寒蝉、不敢逾越半步的“雷池”。这是社会对“教育惩戒”的认识偏差,扼杀了教师依法享有的管理职权,也给一些学生造成了不必要的危害。2009年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专门在第十六条明确了班主任批评学生的权利:“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规定一出,即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争议。班主任的教育惩戒权如何认定?权限何在?怎样惩戒?惩戒的边线在那里?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教师的惩戒权尤其是班主任的惩戒权必须依法实施,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规定之处,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我们必须承认教师特别是班主任版主热有教育管理、惩戒学生的权力,这是相关法理早就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第八条第五款“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3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些法律或明或暗的授予教师及班主任教育学生的权力,代表国家进行管理教育学生的工作。但是另一方面教师的惩戒权和体罚学生之间的界限目前为止没有明确的区分,对学生的惩戒很容易变成对学生的体罚,造成一系列的不良影响和社会舆论压力。导致班主任不敢惩戒学生,甚至放任学生的不良习惯和行为,不利于学生的正常发展。二、研究意义我国著名教育法学教授劳凯声等专家、学者强调:学校和教师要有一定合理的惩戒权,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不等于禁止批评和惩戒的教育方法,惩戒应该是明确针对学生所犯过失或故意过错而言的,而当学生因为智能差而不好好学习,同时又不构成对他人妨碍的时候,就不应该用惩戒的方法。教育有两种形式影响人的社会化:一种是正强化,表扬和奖励;一种是负强化,批评和惩罚。学校在制定校纪校规的时候,要注意合理性,必须把尊重学生的人格放在第一位,以法律为依据,不得做法律未规定的行为和处理。前文说过,我国现行的《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都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内容,但其概括性强,可操作性极差,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让教师无所适从。学校和教师尤其是班主任期盼出台一部比较科学、详尽的学生惩戒教育规范,进一步明确学校、教师的权力,细化惩戒的范畴,规定教师具有哪些惩戒权力,学生犯什么样的错误应该受到什么程度的惩戒,那些行为是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所以开展教育惩戒研究,在理论上统一认识,规范标准,界定尺度,使用4对象,为学校和教师科学育人特别是班主任的班级管理提供法律法规依据和保障,对高中教育实践活动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指导作用。三、文献综述教师权力问题历来是专家学者研究关注的重点。进入新世纪,特别是最近几年,包括教育学界、法学界在内的全社会对教师尤其是班主任的教育惩戒权产生了极大的兴趣和关注。人们关注的重点教师是否有惩戒权,惩戒权的边线在那里,惩戒权和体罚学生的关系如何,惩戒学生的原则和应注意的问题等。在这场全民的大讨论中,很多专家学者都对班主任的教育惩戒全进行了研究,有众多数量的学术论文从不同视角、不同层次对这个问题做了各种探讨。陈翠翠2008的硕士论文《中小学教师惩戒权流失问题研究》,探讨了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缺失,给目前的中小学学生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尹甲民2010年的硕士论文《中小学教师惩戒立法研究》,研究了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立法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问题,并就相关的教育法律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曾庆芳2008年的硕士论文《我国中小学教师惩戒权探析》,探析了我国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现状,法理依据,冰洁建议明确教师的教育惩戒权。高杭2013年12月在《高等教育研究》发表的“教师惩戒权行使的行政法透析”一文,研究了教师作为行政授权的个体,有权力对不遵守相关制度的学生进行一定的惩戒。易招娣2011年的硕士论文《教师惩戒权法律问题研究》,分析了教师惩戒权的法律依据,以及教师惩戒权的限度问题。曹辉、赵明星2012年6月份在《教育科学研究》发表的“关于我国教师惩戒权立法问题研究”,提出了教师惩戒权的立法应注意的问题。总之,目前对于教师惩戒权的研究还有很多,很多网络上都有相关的研究,不能一一综述之。不过纵观收集到的论文,我们认为目前的研究现在如下不足之处:51.相关研究缺乏教育实践支撑目前的研究主要是侧重理论层面,比较少关注实践层面,缺少实践的基础,不能指导我们目前的教育教学工作。2.缺乏对班主任教育惩戒权的研究目前的研究主要关注教师的惩戒权,很少关注班级直接管理者的班主任的惩戒权。按照我们的理解,班主任应该有超越一般任课教师的惩戒权,但是很可惜,目前没有科学的研究。四、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基本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1.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1)从教育法律、法规、师德规范、学生守则中研究教育惩戒的理论依据,结合高中教育实践经验,总结和概括教育惩戒理念。(2)在理论和实践上界定清楚教育惩戒同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区别,提倡按原则、分种类和对象,正确使用教育惩戒手段,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坚决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3)在理论探讨和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学校的教育惩戒制度,规范教师使用教育惩戒手段的尺度和艺术。2.本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1)遵守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师德规范,尊重初中生成长和教育规律,借鉴国内外经验,利用本人2008年读研开始至今工作阶段对教育惩戒问题的关注积累的资料和思考所得,结合其他经验丰富的领导和老教师进行教学教育惩戒的实验研究。(2)在本学校范围内形成自己的教育惩戒理论后,制定学校的教育惩戒制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适度进行教育惩戒。然后,将局部的成功经验和6教训进行概括、总结、提炼,上升为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教育惩戒理论,可操作、可执行的教育惩戒制度。3.本课题的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认真研究国家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师德规范制度和规定,寻找其中的教育惩戒立法规定和意向,利用报刊杂志和网络整理国内外的教育惩戒资料,借鉴吸取有益的做法和观点,指导本课题研究。(2)经验总结法:不断总结教育惩戒的成功经验,同时也总结教育惩戒的失败的教训,从特殊到一般,上升为理论,完善提升研究成果。(3)行动研究法:“边学习、边研究、边应用”。及时将研究所得理论和制度用于指导教育实践。4.本课题研究的创新之处(1)教育不是一味地强调迁就、说好话和赏识,对部分违纪不改的学生,必要的教育惩戒是必需的。(2)教师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师德,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严格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借口教育惩戒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3)教育惩戒按错误大小可分赏识性惩戒、提醒性惩戒、批评性惩戒、施罚性惩戒、劳动性惩戒、处分性惩戒等方式。按人多少也可分个体性和集体性惩戒方式。(4)在理论和实践上分清教育惩戒和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区别,制定实施教育惩戒的制度和运用尺度。(5)针对学生不同的违纪错误情况,不同的个性,可采取多种方式的教育惩戒。(6)对于遵规守纪,但由于基础差、天赋弱等原因而造成学习成绩差落后的学困生,不能使用教育惩戒方法。(7)学校、教师的教育惩戒办法对家长教育学生也有巨大的借鉴作用。7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本课题研究而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本课题的研究现状缺乏全面的了解由于文献缺失,资料收集时间较短,不能很好的收集前任研究的科研成果,不能做到最全面的了解本课题的研究现状及成果,不能很好的借鉴他人的研究成果。2.时间及能力问题由于平时的教学及学生管理工作非常繁忙,上班期间基本没有时间从事数据分析,撰写论文等工作;同时由于工作经验还不是很丰富,对一些问题的看法还不是很透彻,很准确。3.其他问题由于本课题需要对目前的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的梳理,对国内外的经验进行总结,任务量大,工作很艰巨。六、研究过程2014.09----2014.11材料收集2014.12----2015.01数据分析2015.02----2015.04论文撰写、修改
本文标题:班主任教育惩戒权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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