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西安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西安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和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包括驻西安市以外地区的市级单位。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五条财政部、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次、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对标准进行调整。市级单位执行财政部、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正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副市级、正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二条市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市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市级单位人员赴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城区、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工作,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其余区(县)按照每人每天150元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第十三条正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其余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第十七条市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市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市级单位人员赴市内各区县(不含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城区、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工作,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80元。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市内各区县(不含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城区、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费用。第六章报销管理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第二十五条市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七章监督问责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部门报告。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转嫁差旅费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市级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自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08〕123号)及《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出差乘坐高铁报销问题的通知》(市财函[2013]157号)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西安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22673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