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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停工复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项目建设现场的有序管理,规范施工管理过程中工程停工及复工的管理程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部在建项目。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公司负责工程管理的副总经理是工程停工复工管理决策人,负责签发停工和复工令。第四条工程部是工程停工复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停工、复工的组织工作。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是负责安全、质量、环保工作的专业管理部门,针对施工现场发生的违反质量安全环保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权下达停工令。第六条承担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依据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职责,针对施工现场发生的违反质量、安全、环保及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权要求承包商立即停止施工,报工程部办理停工手续。第七条各生产和辅助单位是工程停工及复工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落实停工令及复工令。第三章管理内容第八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下达停工令:(一)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相关管理规定;(二)故意不执行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或严重偷工减料;(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四)发现重大质量隐患;(五)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破坏;(六)发生群体事件;(七)与项目管理人员发生严重对抗;(八)其它必须停工的事件。第九条复工应具备的条件:停工问题经整改合格后,具备复工条件的,可以复工。第十条下达《工程停工令》前,监理人员填写《工程停工令申请表》经总监理工程师初审,报各生产和辅助单位、工程部备案,最后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下达《工程停工令》。特殊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直接签发《工程停工令》,事后及时补报审批手续。第十一条质量安全环保处管理人员发现现场有符合第八条下达停工令的情况时,可直接填写《工程停工令》,经质量安全环保处主要领导批准、签发后下发,及时下达至各生产和辅助单位。第十二条其它部门和单位需要下发《工程停工令》时,先填写《工程停工申报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查,工程部备案,报公司主管工程副总经理批准后下达《工程停工令》。第十三条各生产和辅助单位接到《工程停工令》后,及时组织监理、承包商落实、执行。第十四条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停工令》,先报公司各生产和辅助单位备案后,下发承包商落实、执行。第十五条按《工程停工令》指定的问题整改完成后,由监理单位组织核查、验收,填写《工程复工申请表》报下达停工指令的部门和单位复查,复查合格批准复工后,相关单位才能重新复工。第十六条工程停工的责任单位接到《工程停工令》后,未按时停工或未批准复工就违规复工的,相关管理部门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视情节轻重处罚人民币10000元至50000元。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为准。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工程部起草并负责解释与修改。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1:《工程停工令》申请表附表2:工程停工令附表3:工程复工申请表附表1《工程停工令》申请表致我单位在年月日查出工程以下问题:1、2、3、特申请下达《工程停工令》,请批准。申请人:年月日申请单位意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年月日审批意见:批准人:年月日附表2工程停工令第号工程名称编号单项工程名称单位工程名称致各生产和辅助单位(单位):由于原因,现通知你单位必须于年月日时起,对本工程的部位(工作)实施停止施工,并按下述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发布单位:经办人:批准人:年年月日附表3工程复工申请表工程名编称号单项工程名称单位工程名称致我单位按年月日下达第号《工程停工令》要求,已完成了全部整改工作,具备了复工条件,特此申请复工,请核查并批准复工。申请单位(章):负责人:年月日监理单位验收意见:监理单位:(章)总监理工程师:年月日各生产和辅助单位审查意见:各生产和辅助单位部长:年月日审批意见:批准单位:批准人:年月日本表一式三份,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商各存一份。
本文标题:工程停工复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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