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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装卸时间与滞期费的概述1程租的四个阶段2航次计算2.1航次计算实例2.2航次计算与滞期费的关系3从第一阶段去第二阶段的法律默示要求4从第二阶段去第三阶段的法律默示要求5从第三阶段去第四阶段的法律默示要求6从第四阶段到航次的结束7总结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约下的装卸时间计算与滞期费1.国际货物买卖合约中的装卸时间与滞期费条文之一:补偿性质1.1补偿性质条文例子1.2尚未存在的租约可否去合并1.3合并范围是包括什么的租约或者标准格式条文?1.3.1例子一:合并条文如果不合理,不应该是双方订约意愿,不该被合并进主合约1.3.2例子二:主合约如果与合并条文有矛盾,前者超越后者,但应该尽量去全面协调1.3.3例子三:泛泛的合并条文不应去包括辅助性条文1.3.4例子四:合并条文不包括一些不合理,不寻常并与基本合约责任起冲突的条文1.3.5例子五:合并另一份文件或者合约是去把它所有的条文都搬过来,除非其中有条文与主合约明示条文起冲突1.3.6笔者的一个仲裁案子1.4补偿条文的大前提是承租人必须在租约有支付滞期费的责任2.国际货物买卖合约中的装卸时间与滞期费条文之二:独立性质(independentandfree-standing)2.1独立性质的装卸时间计算与滞期费条文的利弊2.2独立性质条文例子2.3装卸时间计算与滞期费条文前者是独立后者是补充的情况2.4独立性质装卸时间计算与滞期费条文也独立于其他的分买卖合约2.5买卖合约简陋的独立性质装卸时间计算条文的风险:港口拥挤2.6非派船买/卖方有错的情况2.6.1FOB卖方或者CIF买方是否有默示责任(impliedterm)去尽早指定装/卸泊位?2.6.2FOB卖方或者CIF买方是否有默示责任(impliedterm)去尽早装/卸货2.6.3FOB卖方没有装货责任的情况2.6.4CIF买方没有卸货责任或者无法卸货的情况3总结买卖双方要注意的有关方面4.买卖双方滞期费的担保、结算与推卸责任4.1FOB买卖针对装港所产生滞期费的计算与担保4.2CIF买卖针对卸港所产生滞期费的计算与担保4.2.1“中止与留置条文”(cesserandlienclause)的用字与措辞4.2.2租约留置条文如何去强加在提单持有人/收货人头上4.2.3中止与留置条文是否包括装港欠下滞期费?4.2.4部分货物的收货人是否要承担租约所有欠下的滞期费疑问4.2.5如果买卖双方想去直接结算与支付买卖合约滞期费的做法4.3CIF买方对提单合约的滞期费责任与应对5.著名国际贸易商与中国买卖方订立有利条文的实例5.1实例之一:5.2实例之二:5.3实例之三:6解释FOB买卖合约的Laycan与有关装货/滞期费条文第三章装卸时间开始计算的先决条件之一:船舶抵达(arrivedship)1船舶地理上抵达租约约定的装卸地点2.泊位租约(berthcharter)3.港口租约(portcharter)3.1港口范围之一:商业地区(commercialarea)3.1.1先例之一:Leonisv.Rank3.1.2先例之二:The“Aello”3.1.3先例之三:The“DelianSpirit”3.2港口范围之二:进入港区3.2.1先例之一:The“JohannaOldendorff”3.2.2案件之二:The“Agamenmnon”的伦敦仲裁3.2.3案件之三:The“Polyfreedom”的纽约仲裁3.2.4先例之四:The“MarathaEnvoy”3.2.4.1案情3.2.4.2上诉庭的判决3.2.4.3贵族院有关“ReidTest”的判决与不肯去改变的4大理由3.2.4.4贵族院有关“默示责任”(impliedduty)的判决3.3适用The“JohannaOldendorff”先例中“ReidTest”的伦敦仲裁的介绍3.3.1伦敦仲裁之一:The“AncoElias”(1977)3.3.2伦敦仲裁之二:The“TormEstrid”(1978)3.3.3伦敦仲裁之三:The“Gundulic”(1980)3.3.4伦敦仲裁之四:LMLNNo.143(1985)3.3.5伦敦仲裁之五:LMLNNo.274(1990)3.3.6伦敦仲裁之六:LMLNNo.409(1993)4.结论第四章明示条文去提前装卸时间的计算1.介绍2.明示条文提前递交通知书2.1例子之一:德国威悉河的WeserLightshipClause与其他类似的条文2.2例子之二:印度加尔各答的SandheadsClause与其他类似的条文2.3例子之三:Norgrain标准租约格式的等待泊位条文2.4例子之四:BalticConferenceGeneralWaitingforBerthClause(Genwait)2.5例子之五:金康1994的装卸时间计算条文2.6例子之六:“不论靠泊与否”(whetherinberthornot或简称WIBON)2.6.1WIBON是否令泊位租约变为港口租约之争2.7例子之七:“不论进港与否”(whetherinportornot或简称WIPON)2.8例子之八:Asbatankvoy的“习惯性锚地”(customaryanchorage)2.9例子之九:当事人特定附加条文去提前起算装卸时间之一2.10例子之十:当事人特定附加条文去提前起算装卸时间之二3.明示条文说明等待泊位的时间是要由承租人承担4.明示条文去规定等待泊位的时间要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额5.油轮租约的相关条文第五章待泊时间照算装卸时间(timelostinwaitingforberthtocountasloadingordischargingtime,asthecasemaybe)1.介绍2.案例一:The“Radnor”——上诉庭给予这一句独立于装卸时间计算的解释3案例二:The“Vastric”——周末时间计算在“TimeLostCode”4.案例三:The“LucasN”——Centrocon罢工条文与待泊时间照算装卸时间的矛盾与协调5.案例四:The“Darrah”——贵族院推翻以往不公平的先例6.明示条文说明待泊时间“全部”照算装卸时间的解释7.待泊时间照算装卸时间仍有的优点之一——部分货物与压载的情况7.1案例之一:The“AgiosStylianos”7.2案件之二:LMLNNo.71(1982)的伦敦仲裁7.3案件之三:LMLNNo.351(1993)的伦敦仲裁8.待泊时间照算装卸时间仍有的优点之二——不会被其他不利的装卸时间条文所超越9.待泊时间照算装卸时间仍有的优点之三——不受事后发觉船舱不清洁的影响10.待泊时间照算装卸时间仍有的疑点11.针对装卸时间的定义或者规则(LaytimeDefinitionsorRules)12.待泊时间照算装卸时间是一直算还是加在装卸时间后面?12.1去加在装卸时间后面的说法12.2一直不停算的说法12.3计算的例子12.4伦敦仲裁员的判法12.5不同写法会带来不同后果13.1994年金康租约已没有这一句了14有关这方面笔者的伦敦仲裁介绍第六章船舶一抵达即可马上挂靠泊位(berthreachableonherarrival)/泊位任何时间可进出(berthalwaysaccessible)1介绍2案例一:The“AngelosLusis”——泊位被占用的情况3案例二:The“PresidentBrand”——船舶等待高潮与同时等待可挂靠泊位4案例三:The“DelianSpirit”——等待可挂靠泊位与装卸时间已经开始计算之矛盾与协调5案例四:The“LauraPrima”——等待可挂靠泊位与免责条文的矛盾与协调6案例五:The“JohsStove”——罢工与泊位拥挤的区分及相互免责条文的适用7案例六:The“SeaQueen”——有空泊位但没有拖轮协助挂靠8案例七:The“Fjordass”——有空泊位但不准夜航,等待领航员与拖轮9总结有关先例10仲裁案件之一:泊位被占用与船舶取不到GasFreeCertificate引致通知书无效11仲裁案件之二:泊位有空但拖轮罢工可否去依赖对滞期费的免责条文12仲裁案件之三:泊位有空但船舶锚机损坏导致在锚地无法起锚去靠泊的延误13仲裁案件之四:“船舶一抵达即可马上挂靠泊位”规定与租约其他附加条文的协调14仲裁案件之五:“船舶一抵达即可马上挂靠泊位”规定与租约其他附加条文的协调15仲裁案件之六:“船舶一抵达即可马上挂靠泊位”规定与租约内附加的ConocoWeatherClause的协调16“泊位任何时间可进出”(berthalwaysaccessible)可能与“一抵达即可马上挂靠泊位”(berthreachableonherarrival)作不同解释之处——离开泊位的延误17船舶一抵达即可马上挂靠泊位”(berthreachableonherarrival)所带来的其他想法18承租人对“船舶一抵达即可马上挂靠泊位”(berthreachableonherarrival)违约带来的延误可否以省下的装卸时间去对冲?18.1The“DelianSpirit”先例的说法与针对:有效递交通知书与承租人违约同时发生的情况18.2The“DelianSpirit”先例没有针对的在有效递交通知书之前发生的承租人违约的延误18.3The“MassGlory”先例的明确针对在有效递交通知书之前发生的承租人违约的延误18.4目前法律地位的遗憾之处19“船舶一抵达即可马上挂靠泊位”(berthreachableonherarrival)与船东违约的情况20总结“船舶一抵达即可马上去挂靠的泊位”(berthreachableonherarrival)21与“船舶一抵达即可马上挂靠泊位”类同的承租人独立违约其他明示条文第七章装卸时间开始计算的先决条件之二:船舶备妥装卸1序言2实质备妥之一:船舶的“装货地方”(cargospaces)2.1先例之一:The“TresFlores”2.2先例之二:有关以明示条文去减轻对船舱清洁备妥的严格要求2.3先例之三:有关以明示条文去减轻对船舱清洁备妥的严格要求2.4伦敦仲裁:船长不善意地递交无效通知书2.5美国装散粮的NCB/USDA检查2.6伦敦仲裁:琐碎(deminimis)原则的适用2.7伦敦仲裁:两港装货变为一港装货而造成部分船舱/油柜尚未备妥2.8伦敦仲裁:船舱/油柜的清洁先要承租人/发货人满意的先决条件3实质备妥之二:需要去熏蒸货物杀虫是否算备妥卸货?4实质备妥之三:卸货的船舱备妥与“货物压载”(overstowage)5实质备妥之四:船舶在其他实质方面的备妥装卸5.1不影响有效通知书的“例行手续”(idleformality或routineformality)5.2船上食水不足的严格先例5.3“散粮防动板”(shiftingboard)没有备妥的严格先例5.4“船舵或者锚机”(steeringgearandwinless)不妥的情况5.5船上其他“设备”(equipments)不妥导致无法进港的情况5.6船舶“吃水过深”(overdraft)无法挂靠泊位但可以很快调节的情况5.7装卸作业的“吊杆与绞盘”(derricksandwinches)不妥的情况5.8岸上没有提供给船舶卸货工具(vacuvator)5.9油轮的“压舱水”(waterballast)5.10油轮的“原油洗舱装置”(crudeoilwashing或简称COW)与“惰性气体装置”(inertgassystem或简称为IGS)6法律备妥装卸6.1检疫(freepratique)6.2“清关”(customclearance)6.2.1明示条文规定报关/清关为有效通知书的先决条件6.2.2根据有关港口本地法律去判断什么是报关的案例6.3中国港口的联检6.4美国海岸巡逻队的油轮检查信函6.5亚洲舞毒蛾(Asiangypsymoth)6.6“灭鼠证书”(deratisationcertificate)6.7散粮船的“稳定性计算与装货手册”(stabilityca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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