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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新知识产权服务商业模式目次一、前言二、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与问题剖析(一)现阶段知识产权行业供求关系(二)量化指标主导的推进政策无法改善知识产权质量(三)传统专利代理机构的商业模式局限(四)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性认知的局限1.知识产权方面产生的经验教训不够深刻2.企业经营者缺乏长期经营知识产权的愿景3.知识产权经营人才极度缺乏,企业不知道从何做起三、对我国知识产权行业发展的建议(一)突显企业在知识产权活动中的主体资格(二)大力发展知识产权顾问咨询业,创新知识产权服务商业模式(三)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扮演的角色1.搭建企业间交流平台,促进先进企业经验共享2.创新辅导政策,真正引导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方向3.对知识产权服务中介机构的资质作监管与评核四、我国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的机会2创新知识产权服务商业模式大力发展知识产权顾问咨询业,变革知识产权行业供求关系摘要本文围绕如何落实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核心,针对知识产权行业供求关系所直接相关的政府职能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服务中介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组织提出几点操作层面需要关注的问题及具体建议。同时呼吁建立健全我国知识产权顾问咨询行业,并通过逐步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向在市场竞争活动中的企业提供有效的政策引导与优质知识产权专业咨询,共同实现产、官、学及中介服务行业的和谐发展,真正体现企业在知识产权活动中担任的主体资格。关键词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政策辅导、顾问咨询、专业服务3知识产权服务商业模式创新初探大力发展知识产权顾问咨询业,变革知识产权行业供求关系杨林洁一、前言2006年2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作为若干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一并明确列入该纲要中。2008年6月5日,历时三年多时间制定与讨论修订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由国务院审批通过并正式发布,这是对《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所承诺的项目的一次兑现,也是继2007年初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首次被列入国家专项计划以来,中国将发展知识产权事业再次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高度的又一次体现。身为知识产权服务业者,深切感受到我国政府对促进自主创新与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的坚强决心。对于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相关的各层面参与者,不论是作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主体的企事业单位、个人,还是肩负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执行使命的司法部门、行政机构,抑或是从事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业者,以及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周边配套体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无疑会是一个意义非凡的里程碑。值得注意的事,纲要本身不涉及具体的操作方法、执行步骤,要真正发挥其指导作用,相关各执行层面势必要彻底领会纲要的精神,并结合国家整体发展现状,来探讨具体的分工与职责担当,并付之于行动,这样才不至于将纲要仅作为口号标语而徒有虚名。杨林洁,中国专利代理人,苏州威世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资深顾问。4本文即是围绕如何落实执行该战略纲要为核心,针对知识产权事业所关联的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业者以及行业协会组织团体提出几点操作层面需要关注的问题及具体建议,旨在抛砖引玉,为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迅速发展提供借鉴与参考。二、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与问题剖析(一)现阶段知识产权行业供求关系从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全面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陆续完成《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知识产权立法及修订。单就法制建设而言,尚可谓与世界接轨。但在这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执行与需求层面分析,实际上主要因为2001年底我国加入WTO以后,来自国际贸易中美国对我国施加的巨大压力所致1。而该压力的承受者主要是我国政府而并非企业自身2。图一反映了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行业供求关系。其中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需求包括因应政府制定的一系列引导政策而产生的被动需求3以及主要在国内市场竞争环境下产生的主动需求4两种情形。只有少数企业参与到国际市场竞争并遭遇了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则也会产生出一部分主动需求,包括专利申请、维持、评估、无效、许可及诉讼等。而不论是主动需求还是被动需求,大多都转变成个案的形式委托给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去处理。同时,也有少数需求涉及到知识产权管理软件工具的使用,这也使得近年来国内诞生了一批专门从事知识产权1美国在不断完善国内知识产权方法的同时,还积极联合欧洲、日本推动WTO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达成,而TRIPs较能集中地体现经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近三十年,各国对专利制度的认同和专利保护水平的趋同性获得超常的发展,其主要因为专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促进在许多国家的实践和研究实证中得以证实,且WTO框架下TRIPS最低保护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起到决定性推动作用。2请参阅周延鹏著(2006),《一堂课2000亿:智慧财产的战略与战术》,第240页。3被动需求,主要是指并非来自于企业自身为保护产品市场、避免知识产权风险等目的的需求。4主动需求,主要是指真正来自于企业自身为提高产品、技术、市场的综合竞争能力而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需求。5软件开发的服务业者,他们直接与企业之间以及中介机构之间互动往来,也成为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行业供求关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图一我国知识产权行业供求关系现状(二)量化指标主导的推进政策无法改善知识产权质量除深圳的朗科公司5、苏州宝时得公司6等少数几家国内企业以外,我国多数企业还没有真正走出国门并在国际市场竞争的舞台占有重要地位,因此,知识产权相关法制的修订完善源动力仍以我国政府有关法制建设部门以及理论研究机构为主导。而地方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推出的一系列知识产权促进条例、资助办法,也主要是源自于跟大学、理论研究机构之间的专题研究项目。这些法律、条例、办法本身的出发点是好,希望改变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不够重视的现状,提高辖区内乃至我国企业整体知识产权水平。比较能短期见效的,主要还是以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为主的评量指标。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就不断参考借鉴先进地区或先进企业的经验,发布实施一系列以量制胜的知识产权工作促5朗科公司曾经在2006年2月10日向美国PNY公司提出专利侵权诉讼,控告PNY公司侵犯美国US6,829,672号闪存盘专利技术。6宝时得公司是一家以研发、制造、销售电动工具为主,并拥有WORX等多个自有品牌的民营企业,因全球电动工具市场主要分布在欧洲、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地区的缘故,该公司一直活跃在国际市场。6进规章条例,甚至出现用知识产权数量换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的“促进”办法。而身为知识产权创造主体的企业,大多因自身尚未产生明确知识产权工作需求7也没有真正意识到知识产权工作能对企业发展产生哪些效益与价值,但是为配合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专利申请数量指标,不得不督促公司内部想方设法多挖掘专利提案,然后找一家报价较低的事务所代理专利申请流程。这种源自政府促进行为的知识产权行业供求关系,在我国知识产权发展中当属常见。表面上看,这样的供求模式至少产生了以下几个有利的结果:一者为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专利申请数量年度目标添砖加瓦;二者也为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带去了生意机会;三者自然是用专利申请的数字装潢企业自身门面。这样皆大欢喜的事情,究竟有什么不妥?只要我们稍加分析,即不难发现,这种并非产生于企业保护自身产品研发成果的真实需求下的专利工作成果,企业通常不会投入实质精力去精雕细琢专利申请的内容,更谈不上去考虑申请国家、地区布局以及申请专利类型规划等一系列专业课题。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也由于陷入低价竞争的窘境,均无心恋战,从专利技术交底到专利布局规划,乃至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程序管控等一系列工作,基本就是程序化的做下去,很难为企业提供加值的专业服务。而政府职能管理部门,也是疲于完成上级安排的逐年大幅递增的专利申请数量指标,因此在主动规划推出创新政策的工作方面就略显有心无力,只能不断重申知识产权数量指标、发明专利占比指标,从而进入到新一轮的恶性循环,实在是很难真正改善知识产权的质量。(三)传统专利代理机构的商业模式局限199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第三条7这种需求往往来自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遭遇到被诉或威胁被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7明确将我国专利代理机构定义成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在过去二十多年的专利制度发展历程中,由于受到专利法诸多条款8的特别保护,大部分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已经发展壮大,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初以前成立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发展至今代理人数量逾百人的已不在少数。然而,也正是因为政策保护的原因,导致这些代理机构相当一部分的营业收入都是来自于翻译国外专利文件然后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因此,其长期经营过程所积累下来的专业经验,较多在于不同技术领域的专利语言文字翻译、改写、编辑方面,虽有机会直接学习到国外相对较高的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但也因这部分服务费太容易赚而忽略了去深入探究客户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全部需要是什么的机会,特别是各类案件业务能够带给企业怎样的价值与加值、以及企业在案件业务以外还需要修炼哪些内功。政策偏向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这些局限,同样也存在与国内普通专利代理机构。只不过是,部分普通专利代理机构因案件代理业务开拓的能力限制,转而发展面向企业的专业咨询、培训等其他配套服务,倒也逐步累积了一些更贴近客户需求的专业服务经验。但几乎可以肯定的是,企业与专利代理机构之间的互动多为个案委办形式,这也势必导致代理机构无法深入了解所承接的个案在客户的技术、产品、市场乃至整个产业链中的价值定位,也无法深入到企业知识产权全流程、全局规划当中,尤其在协助客户建立知识产权全局战略规划所必须的人力、组织、业务、系统等基础需求构面,很难提供完整的专业服务。(四)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性认知的局限8请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8不可否认,目前也有一部分企业已经在国际市场上拥有一席之地,但除了少数已经谙熟国际贸易中竞争游戏规则、能够有效构建实施知识产权攻防战略的企业外,仍有较多企业停留在对知识产权工作认知的初期阶段,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价值,还持观望态度。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知识产权方面产生的经验教训不够深刻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一旦遭遇到真正的知识产权战争9,往往才会临时应付,去找律师或中介服务机构商讨救火对策。一种情况是因为找到的适合提供服务的律师或中介机构服务费都是高到超出企业主的想象,部分企业最终还是选择了不战而退,直接决定放弃受到威胁的产品市场,连聘请律师的费用都节省了。即便是个别企业单打独斗狠了心要血拼到底,而且最终把案件做到赢,那也只能是数量屈指可数的成功案例,作为案例主角的企业自身,也不容易在个案需求完结以后,想到去做一番成果总结或者亡羊补牢的功课,厚实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相关基础建设以提升综合竞争能力。因此,很多企业得出“不做知识产权工作也能活”的结论,采取消极应对。2.企业经营者缺乏长期经营知识产权的愿景很多企业的高层主管认为,如果投入资源经营知识产权工作的话,在其任期的几年时间内,很难看到其所布署的知识产权能够开花结果并给企业带来效益,反而可预见的是因知识产权经营投入导致成本压力徒增。因此,如果企业的最高领导者没有决心长期经营知识产权,其聪明的决策执行者们是不可能自找麻烦,去增添一堆自己看不见效益的工作任务,这种现象在业绩导向的企业内尤为普遍。况且,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建设尚不够完善,即便是拥有了知识产权武器,但是在维权过程中所经历的各种艰9指接到竞争对手发来的律师函,或者起诉状,也包括美国企业惯用《关税法》第337条提出俗称的“337调查”。9辛,以及最终换来的为数不多的侵权赔偿金额,对企业而言真可谓难得的热情也被熄灭了,自然会想反正做好了也没什么大成就,不如干脆不做。3.知识产权经营人才极度缺乏,企业不知道从何做起有些企业虽然已开始意识到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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