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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工作办公室职责来源:校友工作办公室作者:时间:2008-10-14Tag:职责点击:1271一、全面负责学校校友工作。做好校友工作办公室及校友总会秘书处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二、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间联系,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加强校友基础工作建设,建立起学校校友工作的长效机制,密切校友与母校情感,通过发挥校友的积极作用,为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做出贡献。三、加强与校外地方校友分会或校友组织间的联系,指导地方校友分会或校友组织的工作,加强对院系校友活动的指导。四、加强校友宣传工作,采取积极措施,取得校友在资金、政策、环境方面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捐资捐赠工作和校友基金工作。五、做好校友信息收集、校友活动安排、返校聚会、来校接待、校友与学校合作事宜。六、负责学校纪念品工作,加强校名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兰州大学”校徽、校庆标志、纪念品设计、开发、内部使用、有价转让等管理工作。七、搞好校友网站建设,及时更新维护校友工作网站,开通校友间的互动平台,建立校友信息库,收集、保管好有关校友重要资料,方便校友的互动联系。八、编印校友工作内部刊物,向校友通报学校的建设发展情况,通报校友会活动情况及校友情况。九、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大学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管理好本校友会费,实行专户、专款、专用,实行理财公开、透明的原则,特制定此制度第二条帐户管理:1.在工商银行开设校友会专用帐户,由校友会财务机构收取会费,其他部门及个人无权收理会费;2.山西本地校友会,会员费实行年收制,金额为300元整,在外地的会员可以自愿交纳会费,金额自定;3.会费缴纳方式:(1)将会费打入工商银行账户,并发信息告之校友会财务机构;(2)举办活动时,将会费交予校友会财务机构。4.如有特殊情况离开本会的,按情况可退还个人余费,被开除的一律不退;5.任何会员在缴纳会费后有权过问有疑帐目(3人以上)。第三条会费运用:1.会员的会费全部用于校友会运作和建设的日常必要开支;2.每次举行大型活动时按预测以及校友会账户余额收取费用;3.校友会举办活动时,校友会活动组织策划安排方向财务机构申请活动资金,并在活动结束后向财务机构提交相关付款凭证,多退少补;第四条开支审批:1.金额在人民币3千元以下开支,由财务机构负责人签字。2.金额在人民币3千元——1万元的开支,由校友会常任理事共同审批,签字才生效;3.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开支,需召集校友会理事,召开全体理事会议商讨决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人员出席方有效。会议形成的决议,须出席人员过半数通过才具效力,大家表决后,并由校友会常任理事签字方可执行。第五条日常管理1.费用开支必须坚持先申请,后开支的原则,对不申请先发生的开支项目,校友会财务机构有权拒绝支付款项;2.校友会财务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记录各项收支;3.每次活动后的7个工作日内,校友会财务机构公开至上次活动的财务收支详情。第六条财务监督:1.由校友会会员成立财务审查小组,对校友会的财务工作和资金运用实行监督;2.审查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方式,对校友会的帐目和开支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向全体校友公布。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校友会发展初期,随着校友会的壮大,作相应修改。南京大学校友总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成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群众性社会团体,由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和金陵大学的校友自愿组织而成。1990年5月,南京大学召开了第一次海内外校友代表会议。与会代表原则通过了《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章程》。经过一年的筹备,南京大学校友总会于1991年6月2日正式成立。1993年5月,经国家教委审批,校友总会在国家民政部正式登记注册,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的成立,使南京大学校友与前身中央大学、金陵大学等几个历史阶段的校友根蔓相接,也使母校本部与海内外各地的校友渊源汇聚。2007年5月,召开了第四次海内外校友代表大会,与会代表180余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第三届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第四届理事会以及总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的宗旨是:继承和弘扬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金陵大学的优良传统,加强母校同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开展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海内外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目前,海内外各地已有中大校友会、金大校友会和南大校友会80多个,校友10多万人,逐步形成了国际性的南京大学校友联络网。校友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和完善,正在把众多的南大校友凝聚成一个团结友爱的整体。校友总会出版发行季刊《南大校友通讯》,并在互联网上设有网站,网址,用于加强母校同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章程(经南京大学第三次校友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南京大学校友总会”,其英文名称为:THEGENERALALUMNIASSOCIATIONOFNANJINGUNIVERSITY。第二条本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成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本会为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和金陵大学校友自愿组织而成。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弘扬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金陵大学的优良传统,加强母校同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开展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大学知行楼。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为祖国四化和母校发展贡献力量;(二)开展校友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三)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逐步编印出版校友名录和有关校史资料等书刊;(四)出版《南大校友通讯》,交流信息,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总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会动态;(五)举办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功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本人为南京大学校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南京大学校友:1、凡曾在南京大学、中央大学、金陵大学等院校及其附属单位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大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外国留学生等;2、曾在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金陵大学等院校以及附属单位任教、任职过的人员;3、南京大学授予和聘请的名誉博士、名誉教授、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南京大学董事会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董事等;4、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5、凡虽非南京大学校友,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南京大学关系密切,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总会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若本人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可授予南京大学名誉校友称谓,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四)各地校友组织可作为本会团体会员。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向《南大校友通讯》投送稿件;(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协助本会筹集校友基金;(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为便于工作,常务理事会原则上由南京大学和南京地区理事代表若干人组成。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中央大学和金陵大学不受此限制),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并决定有关问题;(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本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按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本会的各项具体事务。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第三十条为了大力加强和推进校友工作的开展,在母校按院系成立校友分会,在总会指导下进行有关工作。第三十一条校内有关单位为理事单位,其部门负责人为职务理事,如部门负责人有所调动,则理事亦相应随之调整。第三十
本文标题:校友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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