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舟山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舟山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09)关于印发舟山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舟价发〔2009〕95号各县(区)物价局、市属有关停车场经营单位:经研究,现将《舟山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舟山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所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市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以及占用道路停车泊位而收费的行为。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管理形式。(一)下列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1、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指占用公路或市政道路停车泊位的)。2、车站、码头、机场等缺乏竞争、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所。3、停放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的停车场所。(二)下列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1、公共停车场(指政府投资建设、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2、旅游景点停车场。3、鼓励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公园、电影院等单位的停车场所免费停放机动车,确需收费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三)下列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1、经营者(民营)投资的停车场所(除码头、旅游景点外)。2、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等竞争性行业的配套停车场所鼓励免费停放。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才能收费。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一)政府定价管理:1、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指占用公路或市政道路停车泊位的),其停车泊位费区别不同地段、不同时段,实行不同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见附件一。2、车站、码头、机场等缺乏竞争、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所;停放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见附件二。(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的停车收费,由经营单位在政府指导价见附件二、三基础上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上浮幅度为10%,下浮幅度不限。(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按补偿合理成本和供求状况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立体式等新型公共停车场收费,根椐成本等因素,按管理权限另行核定。第六条、机动车停车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挂车及重型车五类。(一)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二)小型车:载重2吨及以下或载客7座及以下的各种机动车。(三)中型车:载重2?5吨(含5吨)或载客8?20座(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四)大型车:载重5?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五)挂车及重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第七条、停车场所收取停车费须具备的条件:(一)各类停车场所为社会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单位或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停车场经营资格。(二)市区道路停车泊位需由交警、城管等部门确定,明示为收费停车泊位的,方可收取停车泊位费。(三)住宅小区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并实施停车收费的,应当符合城建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并征得停车管理相关机构和住宅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第八条、停车场所经营者在停车收费服务过程中应做到:(一)机动车停放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在停车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布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二)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票据。(三)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和完整。(四)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五)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作为对进出车辆收取停车费的依据。(六)遵守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九条、机动车停放者应遵守的规定:(一)爱护停车设施。(二)接受停车场所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线、标志有序停放车辆。(三)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十条、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一)实行停车收费审核和备案制度。1、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场所,停车经营单位在实施收费前须到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按停车场所隶属关系)。2、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各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二)实行停车场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和诚信原则,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三)市区道路泊位费收入全额用于停车管理服务、设施维护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1、在经明示划定的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2、在市区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所(包括各类配套停车场和专业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3、在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消防车辆、救护车辆、工程抢修施救车辆。(五)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停车场所的标准执行。第十一条、住宅小区(含商住楼)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按《舟山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第十二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各县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此前本局有关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一:舟山市区机动车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停车场地等级收费标准备注白天(8时-22时)元/辆?小时夜间(22时-次日8时)元/辆?小时一类53白天最高收费6小时;夜间最高收费5小时。二类32一类:定海中心城区即环城东路、环城南路、环城西路、环城北路以内;普陀中心城区即滨港路、东河路、文化路、同济路。二类:定海非中心城区即环城东路、环城南路、环城西路、环城北路以外(含);普陀非中心城区即东海东路、北安路、渔港大街、船厂路、海珠路、海华路、晨辉路。
本文标题:舟山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23596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