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公司方案 > 《环境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解析
第七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第二节行政责任和行政制裁第三节民事责任和民事制裁第四节刑事责任和刑事制裁第一节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法律制裁,是指国家对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实施的惩罚措施与法律责任相对应,法律制裁也分为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三种。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实施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一般都导致对其实施法律制裁。•–但是,对承担某种法律责任者,可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不同的制裁,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甚至免予法律制裁。•–因此,不应将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加以混淆第二节行政责任•1、定义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被追究行政责任者多为企、事业位及其领导、直接责任人,也包括环境保护的相关监管人员。•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个人”是指到达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在环境保护领域内,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而承担法律责任(含行政责任)者,还包括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指承担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政责任者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行为违法•–行为有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单位或个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这是承担行政责任的第一个必要条件。•行为有危害后果。指违法行为造成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农作物死亡等后果。这是承担行政责任的第二个条件。•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破坏或者污染环境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确定因果关系的问题。•行为人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分故意(直接故意-希望;间接故意-放任)和过失(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过失)两种。•从以上的分析可知,•–行为违法和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可称“必要条件”;•–危害后果和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则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才成为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故可称为“选择条件”。2、行政制裁•对违反环保法而应承担行政责任者,依法实施的惩罚措施•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1)、行政处罚概念•行政处罚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罚一般是对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较轻的行为(不够刑事惩罚)的制裁。•–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包括正在履行环境保护公职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2)、行政处罚的种类•《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七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五种:•1、警告;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者的警示和遣责。只能单独适用。•2、罚款;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强令违法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企业不得摊入生产成本;其他法人在预算外资金或者包干节余的经费中支付;个人在本人的财产中支付。(2)、行政处罚的种类•3、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单位,强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其中,对生产部门的建设项目,是责令其停止生产;对非生产部门的建设项目,则责令其停止使用。•–该处罚由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4、责令重新安装使用•5、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5--39条•–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关闭。其他法律法规•防治污染方面其它行政处罚形式:•–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搬迁,责令改正等。•对破坏环境者实施其它的行政处罚形式有:•–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补种被毁坏的树木,责令停止开垦,责令恢复植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采取补种措施,吊销许可证,责令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采取补种措施,吊销许可证,责令赔偿损失,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治理,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筑物等。(3)、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是指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环保监管部门,依法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而应承担行政责任者,提起、认定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步骤的总称。•行政处罚程序的特点:•–提起行政处罚程序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单方行为•–行政处罚程序是一种纯行政性程序•–依照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提起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程序•立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取证、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调查终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一般程序•审查(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对案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作出处理(3个月内)决定、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一般程序•–五种不同的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报请上级批准后出处罚决定;提出处罚意见后,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申辩和听证阶段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适用听证程序。•–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行政处罚的执行阶段当事人予以履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行政处分•1、定义: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依法对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违法失职,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所属人员的一种行政惩罚措施•依据法律:环境保护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环境保护领域中,行政处分对象•–情节比较严重的环境破坏或者污染事故中的有关责任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环保监管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分的程序•–立案;调查;申辩;报批;决定;备案。2、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制裁的机关所在单位或政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制裁的对象对保护环境的违法失职者科处,是一种身份责任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违法单位或者非履行环境保护公职的个人科处制裁的情节只适于情节较重又不够刑事处罚者制裁的内容记过、撤职、开除工职等罚款、责令停止生产、关闭等制裁的程序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规定的程序,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不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制裁的目的和作用惩罚不称职者,着重思想纪律教育促使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或使其不能继续破坏或者污染环境救济措施依行政处分申诉办法提出复议或申诉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1)制裁机关不同:行政处罚由有管辖权和行政处罚权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分由受处分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作出;2)制裁对象不同:行政处罚是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违法单位或者非履行环境保护公职的人员实施,行政处分是对在环境保护中违法失职者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3)制裁形式不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没收等形式,行政处分包括记过、撤职以至开除等形式;4)制裁目的和作用不同:行政处罚重要是经济上的惩罚来促使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行政处分主要是惩罚不称职者,以教育为主。第二节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中的民事责任,包括•–破坏环境者的民事责任(与一般民事责任大致相同)•–污染环境者的民事责任。•本节着重阐述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公害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危害环境而侵害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公害民事责任的特点•–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是平等双方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承担的责任•–公害民事责任的范围与环境污染危害造成的损失相当•–公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含致害人的过错二、无过错责任原则•1、无过错责任,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四,缺一不可•–1行为有违法性;•–2有损害结果;•–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例如,行为人具备了上述前三个条件,但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可将一般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称为过错责任原则•公害民事责任只要具备上述前三个条件,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当然更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属于民法中承担特殊责任的特殊原则,但却是公害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2、无过错责任的原因•⑴公害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大工业本身就是具有高度危险的污染危害环境的企业。即使企业无过错,也会给他人造成损害。•⑵公害民事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不公平。•受害者很难提供致害者实施侵害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故意或过失)等证据,如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等于承认致害者的“污染权”,是很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3、无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况•是指致害者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由于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也称免责条件。•(1)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2)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损害•(3)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损害三、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一般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其中,前八种为财产责任形式,它们都适用于破坏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包括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两种1、赔偿损失•⑴赔偿损失的概念。是指国家强令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自己的财产弥补对他人(直接受到损害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这样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因民事责任规范只调整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和因环境污染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至于人身受伤害本身的法律责任则由《刑法》加以调整。•⑵赔偿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遵循的原则:•–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对人体健康生命的损害赔偿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原则;•–适当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我国环境保护法至今尚未作具体的规定。但应注意防止只赔偿直接损失,而忽视成赔偿间接损失。2、排除危害•指国家强令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害者,排除可能发生的危害或
本文标题:《环境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解析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24126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