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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11.第十章-信托法-《商法学》-马工程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商法学范健主编第十章商事信托与投资基金法第一节商事信托概述第二节商事信托的设立和生效第三节商事信托财产第四节信托当事人第五节信托的变更与终止第六节投资基金本章要点1.掌握商事信托的概念和类型,理解商事信托设立的具体法律制度。2.理解商事信托财产的范围和财产的独立性。掌握信托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3.掌握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类型,把握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关系主体。第一节商事信托概述一、我国法上的商事信托概念——营业信托二、我国商事信托的类型三、我国商事信托的监管第一节商事信托概述一、我国法上的商事信托概念——营业信托我国学界通常所言的“营业信托”概念与大陆法系的“商事信托”概念相当,是与民事信托相对应的概念。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的区分标准:受托人是否为营业性信托机构。具体来说,营业信托的受托人以经营信托业务为其营业,民事信托的受托人不能以经营信托业务为其营业。二、我国商事信托的类型商事信托集合资金信托企业年金信托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保险资金信托三、我国商事信托的监管信托公司作为营业信托最主要的经营主体,在我国属于金融机构而受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特别监管。实践中,关于信托公司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均体现为银监会制定的相关部门规章。第二节商事信托的设立和生效一、设立商事信托的意思表示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三、商事信托设立的目的第二节商事信托的设立和生效一、设立商事信托的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形式对于商事信托,一些国家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定的基金合同也是设立营业信托的一种书面形式合同。一、设立商事信托的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的内容除《信托法》中规定的必备内容外,还包括:(1)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3)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4)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5)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6)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7)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8)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9)信托事务的报告;(10)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11)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一、设立商事信托的意思表示(三)意思表示的真实不真实包括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等几种情形,不同情形对于信托行为具有不同的影响。在欺诈的认定上,消极地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在一般民事信托中一般不构成欺诈,但在商事信托的一些业务中,受托人有主动告知的义务。信托公司有如实披露信托存在风险的义务且不得使用任何误导性陈述,如果信托公司未履行该义务,则构成欺诈,委托人有权撤销资金信托。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一)委托人资格对于一般类型的营业信托,委托人的资格没有特殊限制,特定类型的营业信托,不同的规范性文件对委托人的资格有一定的要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信托保险资金信托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一)委托人资格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必须为合格投资者,限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不受限制。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一)委托人资格2.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机构/委托人,目前我国实行审核制。未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批准也可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一)委托人资格3.企业年金信托企业年金的委托人必须是实行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设立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成为企业年金信托委托人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设立企业年金,则该企业及其职工不具备年金信托委托人的资格。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一)委托人资格4.保险资金信托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委托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规定,且执行规范;(2)建立了项目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度;(3)引入了投资计划财产托管机制;(4)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投资人员;(5)最近3年无重大投资违法违规记录;(6)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7)风险管理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二)受托人的特殊资格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必须是信托机构。从事特定类型营业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来说,还有特定的资格上的要求。1.企业年金信托受托人资格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既可以是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受托机构,受托人不限于信托公司。2.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人的资格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受托人为特定目的受托机构。必须是信托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3.保险资产投资信托的受托人资格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实际上是满足特定条件的信托结构。三、商事信托下信托目的在我国现行实践中,大多数营业信托中的信托合同都是将信托财产的主要运用方式及拟实现的具体目的结合起来,来表述信托目的。设立信托不仅必须有信托目的,而且信托目的必须合法。虽然《信托法》对信托目的合法性及非法信托目的的情形作了规定,但有些情况下,信托目的的合法性的判定并非易事。第三节商事信托财产一、商事信托财产的范围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第三节商事信托财产一、商事信托财产的范围(一)经营权信托问题(二)股权或其他资产收益权问题(三)表决权信托问题(四)将来权利和期待权信托表决权信托问题经营权信托问题股权或其他资产收益权问题将来权利和期待权信托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一)信托财产对于委托人的独立性1.信托财产与未设立信托财产相区别2.除特定情形外,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3.强制执行禁止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二)信托财产对于受托人的独立性1.禁止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财产混同。2.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3.信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也不得与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债务相抵销。4.强制执行禁止。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三)信托财产对于受益人的独立性1.信托虽然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但在信托结构上,受益人并不占有、管理、控制信托财产,他对信托财产仅享有受益权。2.在强制执行问题上,强制执行禁止也适用于因受益人负债而要求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形。3.信托财产独立性对受益人依赖的唯一可能情形是信托唯一受益人死亡或被清算。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四)信托财产损益的独立性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在处理信托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和其他信托利益,归于信托财产,非受托人过失或其他人过失或侵权导致的信托财产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信托财产的同一性是一脉相承的。信托财产损益的独立性既是信托财产同一性的表现,也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表现与结果。第四节信托当事人一、受托人二、委托人第四节信托当事人一、受托人(一)受托人概述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人。1.受托人的资格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2.共同受托人同一信托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称为共同受托人。一、受托人(二)受托人的权利1.与履责相关的权利———履责权(1)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2)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3)信托财产不当强制执行的异议权(4)代表信托起诉和应诉权2.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权利———私益权(1)报酬请求权(2)补偿的权利3.受托人的辞任权受托人征得委托人和受益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辞任。但在新受托人选出之前,辞任的受托人仍应继续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三)受托人义务1.信托文件的遵守义务2.忠实义务3.谨慎义务4.分别管理义务5.亲自管理义务6.记录、报告和保密义务7.清算义务积极的忠实义务消极的忠实义务禁止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牟利禁止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原则上禁止受托人自我交易一、受托人(四)受托人职责的终止1.受托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受托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受托人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4.受托人辞任或者被解任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一、受托人(五)受托人的责任1.受托人的内部责任(1)受托人的有限责任(2)受托人的赔偿责任2.受托人的外部责任(1)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2)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共同受托人对委托人或者受益人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委托人(一)委托人的权利1.委托人的法定权利2.委托人的保留权利(1)管理权的保留(2)受益人或受益权变更权的保留(3)受托人解任权的保留(1)知情权(2)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的要求权(3)信托财产处分行为撤销的申请权(4)对受托人的解任权(5)剩余信托利益的归复权(6)信托的解除权(7)受益人的变更权和受益权的处分权(8)信托财产损害的救济权(9)受益权损害的救济权二、委托人(二)委托人的义务1.转移信托财产的义务信托法视信托合同为合意合同,不以委托人转移其财产权给受托人为信托成立的条件。2.支付报酬和提供补偿的义务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并且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第五节信托的变更与终止一、信托的变更二、信托的终止第五节信托的变更与终止一、信托的变更(一)信托变更的含义与依据信托变更的含义信托的变更,是指信托有效设立后,当出现约定或者法定的变更事由时,信托当事人依法对信托文件所规定的事项进行的改变和调整。信托变更的依据:(1)约定变更(2)法定变更第五节信托的变更与终止一、信托的变更(二)信托的约定变更1信托文件规定的变更对于信托文件规定的变更事项,我国《信托法》唯独对受益人和受益权的变更作出了特别的授权。《信托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信托设立后,如果出现了信托文件规定的情形,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2.信托当事人的另行变更与信托文件规定的变更方式相比,信托当事人对信托的另行变更,条件要严格得多。这是因为:信托当事人对信托的另行变更是在信托文件之外的变更,在时间节点上发生信托设立之后,与受益人利益攸关,此时,仅有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受益人的意思表示。第五节信托的变更与终止一、信托的变更(二)信托的法定变更1.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法定变更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2.受托人的法定变更3.受益人和受益权的法定变更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和法理精神,受益人和受益权的法定变更事由有两种:一是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二是受益权的继受。(1)法定解任。(2)受托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3)受托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4)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5)受托人法定资格丧失。二、信托的终止(一)信托的连续性为了确保信托目的的实现,信托法确立了“信托连续性”的规则。信托设立后,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欠缺而终止,这里的“欠缺”包括两种情形:1.委托人或受托人的缺失2.委托人或受托人的主体资格有缺陷二、信托的终止(二)信托终止的事由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2.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3.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5.信托被撤销6.信托被解除二、信托的终止(三)信托终止的法律后果1.信托效力的消灭2.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的确认3.法定信托的成立4.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5.受托人报酬和补偿权的行使6.信托的清算7.受托人责任的解除第六节投资基金一、投资基金的概念二、投资基金的特征三、投资基金的种类四、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主体第六节
本文标题:11.第十章-信托法-《商法学》-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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