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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节所有权以外的物权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地上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2担保物权特征•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设立。•2、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3、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4、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享有优先受偿权。•3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反担保的含义•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4担保合同•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6相关法条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7抵押权设立的时间•1、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8课堂练习王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但是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王某受张某欺诈,将房屋低价卖给张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很快将房屋又卖给了陈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王某向法院申请撤销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陈某归还房屋。(1)李某是否享有抵押权?(2)李某是否有权根据抵押合同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3)王某是否有权要求陈某归还房屋?9课堂练习(1)以房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李某虽然与王某签订了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但是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所以李某不享有抵押权。(2)当事人之间有关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李某虽然与王某未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但是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李某有权根据抵押合同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某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但是王某与张某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陈某信赖登记公示状况与张某进行交易,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王某无权要求陈某归还房屋。10抵押权设立的时间•2、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3)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登记的内容与抵押内容不一致的,应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11抵押权设立的时间•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12课堂练习甲向乙借款,约定以自己的皇冠车抵押与乙。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登记为甲的奥迪车抵押给乙。因甲未能及时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只能对甲的皇冠车行使抵押权B乙只能对甲的奥迪车行使抵押权C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乙决定D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甲决定参考答案:B13相关法条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14相关法条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15课堂练习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100万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甲表示愿以120万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答案:C16课堂练习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抵押,甲公司是否有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如果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B.如果丙公司代甲公司清偿债务消灭乙银行的抵押权,甲公司不经乙银行同意也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C.甲公司无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D.甲公司可不经乙银行同意,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答案:CD17相关法条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18课堂练习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答案:C19课堂练习甲银行和丙银行交换抵押权的顺位时,未经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乙银行并不知情),不得对乙银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乙银行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仍为300万元,剩下的300万元给丙银行(丙银行通过交换,其抵押权的顺位已经优先于甲银行)。20课堂练习2000年12月5日,张某作为抵押人、花某作为借款人,与宣州区某信用社作为贷款人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有关贷款的内容:宣州区某信用社向花某发放贷款4万元,贷款期限自2000年12月5日起至2001年6月30日止。合同也约定了有关抵押担保的内容:抵押人张某自愿以本人有权处理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物,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将抵押物作价、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该笔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1课堂练习次日,张某与宣州区某信用社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交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房地产他项权证书》。《房地产他项权证书》作为借款人花某的借款抵押担保凭证存放于抵押权人宣州区某信用社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花某未归还宣州区某信用社的贷款本金、利息。宣州区某信用社也一直未向张某主张行使抵押权。2008年3月17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宣州区某信用社丧失抵押权,宣告抵押权消灭,并判令被告宣州区某信用社立即归还原告的房产证。22课堂练习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宣州区某信用社之间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担保合同的内容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告某信用社与借款人花某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了归还贷款期限。该贷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即自2001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被告宣州区某信用社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主张其担保物权,应视为放弃该项权利,故其依法所享有的担保物权已消灭。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合法。23课堂练习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丙、丁二人先后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都未与乙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两辆轿车价值均为15万元。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应先就丙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丁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B.乙应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50%债权C.乙可以就任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另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D.乙可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任意比例债权答案:CD24相关法条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25课堂练习2009年9月10日,某市做服装批发的个体户李宏因购进服装急需资金,遂与华中建设银行协商抵押贷款,李宏用其朋友马奇的房产证抵押(该房产证中显示户主为马奇,共有人马奇之妻杨兰),在华中建设银行贷款1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华中建设银行与马奇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逾期后,李宏未还分文,华中建设银行以李宏、马奇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李宏还本付息,并依法对抵押物马奇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1、马奇与其妻对房屋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2、马奇辩称抵押物为其与妻的共有财产,其妻杨兰事前未同意,事后未追认,其抵押行为无效。此说法是否合法?为什么?26课堂练习1.共同共有。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本案中房屋产权因在婚前未予明确,且房产证已写明为共有,因而属共同共有。2、不合法。“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此案中应推定杨兰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基于马奇与杨兰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夫妻关系,杨兰应当知道其夫抵押事宜。27第七节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为标的的质权。质权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28相关法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9相关法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质权人在质
本文标题:第三章物权法(最后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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