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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小组成员:胡云、陈浩、郑杰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述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特征三、供电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四、案例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述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约定由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供给另一方一定种类、品质和数量的电、水、气、热力,而由她方支付价金的买卖合同。注意: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属于连续供给的买卖合同,合同解除时,不溯及既往。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特征•公用性•公益性•继续性•合同消灭的非溯及性三、供电合同权利义务关系•1.供电人的主要义务1)安全供电的义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断电时的及时抢修义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用电方的义务1)交付电费。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注意:中止供电是行使履行抗辩权的行为。•2)、用电人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保持用电设施处于安全状态,是保证用电安全的前提条件。因此,对于已经安全装设的用电线路和保险装置,用电人不应随意拆换,以防发生危险,或因此留下隐患。同时,用电人也不应在已经检修合格的用电设施中再随意拉线,连接用电设施。对于用电设施出现故障需要修理的,一般也要请电工修理,不应自己随意接拉电线或修理。否则,造成损失或发生危险的,供电人对此不负责任。•3)安全用电的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用电人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案情四、案例某市自来水公司在某小区某公寓楼的公用通道处张贴了《停水通知》,通知称“因安装改管,定于11月17日9时至11月18日9时停水,特此通知。请各户注意贮水备用”。11月17日中午,公寓楼305室的暂住户周某欲烧开水,打开水阀放水未果,却没有及时关上。而自来水公司安装改管提前完工,于当日(11月17日)18时提前恢复供水。当时,周某家中无人,未关上的水阀中自来水直往外溢,造成室内被淹,并渗漏至楼下公寓楼205室杨某家,致使杨家的房屋装潢及家用电器等遭受损害。经评估,原告财产直接损失人民币9890元。原告杨某于2001年1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诉称因楼上承租户周某过失未及时关上水阀,自来水公司又提前供水,导致305室被淹,同时水渗流至原告的205室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要求承租人周某、自来水公司、房屋所有人张某三被告共同承担责任,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问题】•1.自来水公司是否应对杨某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2.房屋承租人周某是否应对杨某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3.房屋所有人张某是否应对杨某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本文标题: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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