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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基本概念学习留置质押抵押保证担保法概述第一节:担保法概述一、担保的概念担保是一种财产法律制度,其基本内容是在涉及财产权利关系的经济活动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保证或者财物作为履行合同的信用帮助和金钱帮助,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并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能够使用债务人提供的信用帮助履行合同,或利用金钱帮助补偿自己在合同中的损失。二、担保的分类保证:人的担保抵押:财产担保质押:财产担保留置:财产担保定金:财产担保银行贷款担保第二节:保证一、保证概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不是以第三人的人身作为担保标的物,而是以第三人的信用及全部财产作为担保标的物。二、保证人资格1、保证人的积极条件保证人是保证合同当事人之一。根据《担保法》第7条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保证人的消极条件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机关及社会组织不得担任保证人,否则保证合同无效:(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三、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区别: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四、保证责任1、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2、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第三节:抵押一、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抵押物▶抵押物是抵押合同的标的物,是抵押人用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是抵押权的客体。一般而言,抵押物具有特定性、有价性和可转让性、不易损耗性和权属明晰性等特点。1、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2、禁止作为抵押物的财产(详见书P105)三、抵押登记种类1、强制登记2、自愿登记理解:登记生效主义VS登记对抗主义《物权法》第187-189条明确规定:(1)对于不动产抵押,登记是强制性的,且为抵押权的生效主义,故为“登记生效主义”;(2)对于其他动产,登记是自愿性质的,抵押权的成立于合同成立时成立,但该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为“登记对抗主义”。案例甲向已借款20万,由丙提供价值15万的房屋抵押并订立抵押合同书。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一辆价值6万元的汽车抵押给乙并订立了抵押合同书,但未来得及办理登记。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本案中两个抵押权效力如何?四、抵押人的权利(一)抵押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由于并不转移占有,所以抵押人仍享有对抵押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二)处分权1、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2、转让抵押物,抵押人应尽两个义务:(1)经过抵押权人同意;(2)告知受让人。补充:抵押权的实现与买卖的法律关系1、先抵后卖——转让行为并非当然无效,至少在受让人代为清偿的情形下,该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若受让人不能代为清偿,抵押权人的权利优于受让人的权利。2、先卖后抵——按照正常的程序行使抵押权。案例甲公司某银行贷款100万,甲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甲公司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甲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请问:甲丙如何做才能过户成功?五、抵押权的实现与租赁权的关系(一)先租赁,后抵押——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案例】甲有一栋楼房,3月1日租给丁,租期15年。同年6月1日,甲将楼房抵押给乙并办理登记,随后书面告知了丁。1年后,乙请求拍卖楼房实现抵押权,丙竞买成功,购得楼房。几天后,丙要求丁搬出,遭拒绝,遂生纠纷,。问:丙的要求是否于法有据?(二)先抵押,后租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第四节:质押一、质押的概念又称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押法律关系中,享有质权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将动产或权利移转给质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出质人,出质人为担保债权所提供的财产称为质物。二、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甲欠乙1万元,以高级音响一套出质给乙并交付给乙。甲到期没有还债。乙申请拍卖音响,得1万元,乙全部纳入囊中。丙问讯赶来,声明并证明音响乃是属于其所有,前段时间委托好友甲保管,不料甲做出如此事来。问:乙是否可以行使质权?总结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要件:1、出质人对出质物无处分权;2、出质人合法占有出质物;3、该出质物为动产;4、质权人善意;5、质押合同已成立,质物已交付。效力:1、质权人取得动产质权;2、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质物人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三、动产质权人的质权(一)占有权(二)孳息收取权(三)保全质权(四)转质权——指质权人于质权存续期间,以其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效力】1、转质权所担保债权范围以原质权所担保债权为限;2、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案例】甲欠乙10万元,约定9月1日还钱。甲3月1日以汽车一辆出质给乙。乙于6月1日,欠丙8万元,应在8月25日前还。征得甲之同意,乙以该汽车出质给丙。后乙甲到期均不能还款。拍卖汽车得款11万。本案如何处理?——丙先取走11万中8万,余下的2万由乙优先受偿,1万给甲。第五节:留置•一、留置概述——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留置权成立的条件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法律规定的除外;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三、留置权的实现▶留置的实现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一般来说,必须经过两个步骤:1催告债务人履行,并给债务人确定的一个履行期,不少于两个月。2协商折价、变卖、拍卖并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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