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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商标许可合同。一、背景说明:本协议甲方准许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区域内享有独占使用所许可的商标的权利。本协议是一份独占性商标许可协议。二、甲方与乙方特达成协议如下:1、甲方特准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独占性使用商标,使用范围不包括港、澳、台地区。2、甲方特保证乙方是唯一得到许可的公司,有权在中国的区域内(不包括港、澳、台)使用该商标。3、甲方同意乙方是唯一且享有独占权的公司,有权在指定的区域内使用该商标。4、甲方将已注册的使用在类上的第号商标,许可乙方在类商标证上核准范围内独占使用。5、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年月日至于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6、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7、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8、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9、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10、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许可人提供商标标识11、、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12、违约责任: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有一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合同;乙方有权提出经济方面的索赔。13、纠纷解决方式:转交法院解决。14、其他事宜: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本文标题: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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