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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证券法1第一节证券法概述证券及其种类;证券法及其适用范围;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2证券及其种类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者有权按其所载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广义的证券包括:财物证券(货运单、提单和保险单)、货币证券(支票、汇票、本票)、资本证券(股票、债券、基金凭证等)。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3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国家审计监督原则。4第二节证券发行证券发行涉及的当事人;证券发行制度;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程序和发行价格;股票的二次公开发行条件和程序;公司债券、可转债的发行条件和程序;基金的公开发行条件和程序。5证券发行涉及的当事人发行证券的公司;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6证券发行制度依据国家对证券发行进行干预管理深度的不同、程序的差异,证券发行制度可以分为:注册制;核准制;审批制。7证券发行制度——注册制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之前,必须将有关公司的各种资料全面、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关申报、注册,监管机关只对申报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如无异议,则申请自动生效,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目的是向投资者提供据以判断证券实质条件的资料,如何选择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并自负风险请问:实行这种制度的前提是什么?8证券发行制度——核准制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的时候,不仅要公开公司的真实情况,而且必须符合一系列实质性条件、遵守比较严格的程序规定。在这一制度下,主管机关审核的发行要素主要有:发行公司的营业性质和业绩、发行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股份分布情况、发行公司的信息是否真实等。目前我国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请问:这种制度的优点和弊端是什么?9证券发行制度——审批制指主要依据政策标准或一定的法律标准而非市场标准决定一个企业是否可以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制度。政府审批须经过多个政府部门的协商、多层政府官员的审查。这一制度下,发行批准的过程一般很长,政府的介入和干预比核准制在各方面都要深入和全面。目前我国对债券发行采用审批制。10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实质条件公司发起设立1年以后申请: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1种,同股同权;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比例不少于35%;发起人认购的最低资本金额不少于3000万;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最低股本比例不少于25%;公司股本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不少于15%发起人近3年不得有重大违法;近3年连续盈利预期利润率超过银行同期利率。11股票的发行方式A股的发行方式主要有三种:上网定价方式:主承销商利用证交所的交易系统,由主承销商为惟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票方式进行股票申购。全额预交款方式: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将申购款存入主承销商的专立帐户中,申购结束后转入冻结银行专户冻结,对到账资金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发行量和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配售,余款返还给投资者的股票发行方式。发行时间不得超过8天。按市值配售方式:按股东发行前一天持有股票市值,按每1万元配售1000股,最多可配售4万股。12股票的发行价格我国的股票发行一直采取溢价发行方式。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累积订单式(寻价发行):由承销商与发行人先确定一个价格幅度,通过市场促销征集在各个价位上的需求量确定发行价格。固定价格式:由承销商与发行人商定一个固定价格,据此发售。股票的发行价格须确定在证监会核准的价格区间内,并报证监会备案。13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有权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14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发行的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额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15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构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对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16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决定→制订公司债券发行章程或募集办法→委托债券资信评级机构对发行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评级→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发行审核。17第三节证券交易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和限制性规定;证券上市制度;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股票的特别处理;证券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18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允许交易的证券种类与交易场所允许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法律没有对其转让期限进行限制的;买卖的证券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证券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特定的场所进行。19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2—交易方式采纳的是公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公开的集中竞价,即买卖某一证券的买方和卖方集中在一个市场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由出价最低的卖方和进价最高的买方达成交易,交易按买卖组连续进行,每个买卖组形成不同的价格。整个过程具有公开性、时间连续性、价格合理性等特点。20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价格优先是指买方出价高的优先于买方出价低的,卖方出价低的优先于卖方出价高的,多数卖方中出价最低的与多数买方中出价最高的优先成交,以此类推,连续竞价;时间优先是指出价相同时,则以最先出价者优先成交。21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3——现货交易现货交易是指证券交易达成后,按当时的价格进行资金和证券的实物交割。A、B股目前均实行“T+1”的交收方式22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4—禁止信用交易信用交易(保证金交易)指客户在买卖证券时,只向券商交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和部分证券,其应付证券价款或应付证券不足时,由券商垫付不足的资金(融资交易)或证券(融券交易)融资交易又称保证金买空交易,投资者只须交付部分保证金,由券商垫付金额买进证券,但买进的证券必须保存在券商处,且要向券商支付垫支款的佣金和贷款利息。融券交易又称卖空交易,投资者在向券商交纳部分保证金后,由券商贷给证券并代为售出,其价款作为所贷证券的抵押存放在证券商处。23二、证券交易的限制性规定以下三类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禁止持有、买卖和接受赠送股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如一定级别的党政干部。24证券交易的限制性规定为股票发行或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下列期限内不得买卖提供上述服务的该种股票:为股票发行服务时,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为上市公司服务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25证券交易的限制性规定持有某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又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这一行为称为“反向操作”,所得的收益要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具体执行由董事会负责收回。如果公司董事会不执行收回的义务,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26三、证券上市制度我国目前允许上市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均实行核准制,即由证监会核准,或由证监会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27股票上市的实质条件股票已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赢利;国有企业依法改建的可连续计算;发行人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股份总数的25%;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不少于15%;28股票上市的程序要求确定证券公司作为上市推荐人,签订上市推荐协议书;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中国证监会核准;提请证交所安排上市,由于目前股票发行和上市是联动,股票获准公开发行的同时即获得了上市资格。证交所自收到申请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6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上市公告。29四、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发行股票、债券及投资基金都必须公开有关信息。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公开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20起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季报)和临时报告等。30第四节上市公司收购公司收购概述;持股达5%后的收购预警制度;持股30%后的要约收购;协议收购;收购完成的后续义务;31公司收购概述公司收购指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的股份,两个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变。公司合并指两个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两个公司法人变为一个。公司收购是一种买卖合同行为,合同的主体为收购者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合同的标的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份。32第五节禁止的证券行为禁止虚假陈述;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操纵市场;禁止欺诈客户;其他禁止的证券行为。33一、禁止虚假陈述主要指负有陈述义务的市场主体所公开的信息不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要求。证券发行过程中的虚假陈述;证券交易过程中的虚假陈述。案例讨论:红光事件。34二、禁止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减少损失或获取利益。35内幕人员界定发行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信息的人员,如秘书、打字员等;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因为法定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36内幕人员界定参与证券业务时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如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有关人员。其他有关人员,如因为本人的职业地位、工作关系、业务关系等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报刊编辑、记者等。凡是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就应当视为内幕人员。37内幕信息界定指凡是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的特征,一是“尚未公开;二是“对证券市场的价格有重大影响”,即价格敏感的信息。38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案例:王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案。39三、禁止操纵市场操纵市场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制造虚假繁荣、虚假价格,诱导或迫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投资决定,从而使操纵者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实例: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操纵“陆家嘴”股价。40操纵市场行为表现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买卖证券或者进行虚买虚卖,制造证券交易虚假价格或者虚假证券交易量的行为。案例:人保上证、永兴置业、中保物业串通操纵“万里电池”股票。41操纵市场行为表现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从中赚取差价。案例:余昌力操纵“河北威远”股份。42四、禁止欺诈客户诈欺客户的禁止性规定主要针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禁止的欺诈行为包括:违背客
本文标题:证券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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