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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考点1诚实信用原则主体当事人、法院、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对当事人的要求1.真实陈述义务2.促进诉讼义务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从而获得不当法益4.禁止反言5.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要求证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鉴定人不得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翻译人员不得故意作与诉讼主体表达的意思不符的翻译诉讼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对法官的要求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认定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时,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理念,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中立,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应当切实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益,不得进行突袭裁判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体现制裁恶意诉讼制裁恶意逃避履行义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责令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和证人签署保证书考点2协议管辖协议管辖,亦称合意管辖、意定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注意】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协议管辖的条件适用范围: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注意】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可以适用协议管辖。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形式: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无效。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协议管辖,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辖【注意】合同中协议管辖的条款具有独立性。即便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的,管辖条款的效力也不受影响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与合同或争议的财产具有较紧密的联系【注意】涉外案件可以协议选择外国法院,但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除外。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不得将依法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法院乃至高级法院管辖类型明示协议管辖与默示协议管辖默示协议管辖即应诉管辖: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特殊适用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考点3反诉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特征当事人的同一性与特定性:在反诉中,本诉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转换:本诉的被告成为原告,本诉的原告则成为被告。但当事人是同一的【注意】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反诉本身具有独立性,不因本诉的消灭而消灭。反诉提出后,即使本诉的诉讼请求被放弃或撤回,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法院仍然要对反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民诉解释》239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诉讼目的具有对抗性:被告提出反诉,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提起的诉,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提起反诉的条件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无权提出反诉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本诉进行中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至法庭辩论结束前《民诉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但如果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受理本诉的法院则无权管辖,本诉的被告只能向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注意】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须反诉与本诉的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如原告提出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本诉,被告则提出请求支付价金或者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诉)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如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则反诉请求法院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注意】反诉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才有合并审理的必要。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的地位反诉属于特别授权事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反诉的处理二审提出反诉的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二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再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反诉导致超标的额的处理: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反诉在“原告不到庭”情形下的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考点4执行异议(四种形式)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质疑,从而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提出异议条件异议的对象:以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由提出异议。具体包括:(1)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中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2)执行的期间、顺序等未遵守法定程序;(3)法院作出的其他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异议的提出主体:只限于案件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以外认为执行法院的程序性事项存在违法性,且损害其利益的人【注意】如果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的行为具有实体违法性,而应通过执行标的异议予以救济,而不是执行行为的异议异议的管辖法院: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异议形式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异议异议时间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处理结果书面异议提出后,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2)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3)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4)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如果对裁定不服,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2)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3)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4)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实体权利并要求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书面请求异议主体案外人异议理由应当是执行行为将对其实体权利造成损害【注意】(1)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227条进行审查;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和第225条进行审查异议的管辖法院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异议形式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异议时间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处理结果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1)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2)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3)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异议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2)异议理由不成,裁定驳回,执行程序继续进行原判决、裁定对执行标的的处分结果本身有误,则当事人或案外人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原判决、裁定并未直接涉及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则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也即案外人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为了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实体权利归属作出判定,并停止执行该标的物的诉讼起诉条件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起诉条件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立案时间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程序规范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应当以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则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举证责任: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2)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
本文标题: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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