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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1、陆某乘坐北京开往某省A市列车途中,于A市B县境内乘隙扒窃刘某的人民币8000元,乘警发现陆某有扒窃作案的嫌疑,当陆某欲于A市C县下车时被乘警抓获,经讯问陆某对在B县境内扒窃刘某人民币80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因列车要赶往目的地A市,乘警经请示列车长后,将陆某移送给C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请问:乘警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请说明理由?答:(1)乘警将该案移送C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错误。因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列车上的刑事案件应当由发案地铁路公安机关管辖,该案应当由A市铁路公安机关管辖。(2)乘警无权对陆某进行讯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八十九第之规定,只有立案的刑事案件才有侦查权利,应当对该案进行审查,对陆某进行询问而非讯问。(3)乘警请示列车长后移送案件错误。列车长非公安机关负责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移送案件需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乘警应当对该案审查后报请A市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甲县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本辖区的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过程中,经对退役军人陈某进行询问,陈某对殴打他人的事实供认不讳并陈述在甲县某部队服役期间曾盗窃得该部队的54式手枪一支、子弹十发买给乙县的王某,经查王某因持有该枪在乙县进行抢劫已被判刑,甲县遂将陈某盗窃枪支案以及殴打他人案一并移送乙县公安机关进行查处。请问甲县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答:(1)甲县公安机关将盗窃枪支案移送乙县公安机关进行查处错误。因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甲县公安机关应当将该案移送给甲县军队保卫部门进行侦查。(2)甲县公安机关将陈某殴打他人案移送乙县公安机关查处错误。该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应当由甲县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应当由甲县公安机关查处。3、吕某因故意致人重伤被公安机关查获,吕某以负责侦查该案的某派出所所长曾某系受害人的姐夫为由,提出要求曾某回避,侦查人员要求申请回避必须吕某写出书面申请,后因吕某系文盲请他人代为书写了书面回避申请,侦查人员将吕某的书面申请交给县局刑侦大队,刑侦大队长认为曾某非被害人的嫡亲属,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吕某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刑侦大队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第四天作出同意曾某回避的决定并口头通知了吕某;曾某先前对该案进行了侦查,在公安机关未作出回避决定前,为避嫌主动停止了对该案的侦查,并决定将自己参加的侦查活动不进入诉讼程序。请问该案中公安机关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答:(1)侦查人员要求是文盲的吕某申请回避必须写出书面申请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要求侦查人员回避,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因此吕某可以口头提出回避申请。(2)刑侦大队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错误。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的理由不正确,曾某系受害人的姐夫,可能对吕某的处理有影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局刑侦大队无权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3)公安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超期,复议决定口头通知吕某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4)刑侦大队无权作出复议决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5)曾某自行决定停止对该案的侦查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6)曾某自行决定将自己参加的侦查活动收集的证据不进入诉讼程序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4、2007年8月20日,甲县侦查人员张某、李某二人携带介绍信到乙县传唤居住在乙县的盗窃嫌疑人丁某,乙县公安机关于当日17时将丁某传唤到丁某的辖区派出所,张某考虑到丁某认识辖区的民警不利于讯问,张某、李某将丁某带到甲县某派出所进行传唤讯问,于当日19时到达某派出所,于第二天6时讯问结束后,让丁某自行回家。请问甲县侦查人员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答:(1)甲县侦查人员到异地进行传唤,未携带《传唤通知书》、《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异地执行传唤讯问,执法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2)张某、李某将丁某带到甲县某派出所传唤讯问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或第一百七十三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他的住所进行讯问。(3)传唤超时。2007年8月20日17时乙县公安机关将丁某传唤到其辖区派出所,到第二天6时丁某才离开公安机关,传唤时间为13小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传唤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5、吕某(17岁)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过程中,吕某提出要求委托一名律师,并且要求在侦查期间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答复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问题:吕某在侦查阶段是否有权委托律师并与律师会见并说明理由?侦查人员的说法是否正确?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侦查阶段吕某自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聘请律师,被聘请的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侦查人员的说法既有正确的方面又有错误的方面。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是正确的;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是错误的。6、张某、李某共同涉嫌盗窃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的父亲要代为聘请律师,执法人员以犯罪嫌疑人自己未提出聘请律师其亲属不可代请律师,后张某本人又口头向公安机关提出聘请律师,公安机关说聘请律师应当写出书面申请,张某书面申请提出后,因张某提不出具体律师的名字,公安机关拒绝了张某的请求。后在张某的父亲再次的请求下,公安机关批准了张某的父亲为其聘请的律师王某,李某的亲属也聘请该王某为李某的律师,王某提出会见张某及李某,办案单位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批准,后又同意在三天后安排会见。请问公安机关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答:(1)执法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不可以代为聘请律师的做法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其亲属也可以代为聘请。(2)公安机关要求聘请律师必须书面申请的做法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3)公安机关因张某不能提出具体律师的名字而拒绝其聘请律师的请求的做法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仅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4)张某的父亲为其聘请律师,不须要公安机关批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因张某涉嫌的犯罪不是国家秘密的犯罪,所以张某的父亲为张某聘请律师不需要公安机关的批准。(5)公安机关发现张某、李某同时聘请王某做律师,让王某会见张某、李某的做法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6)办案单位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批准会见的做法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公安机关不应当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守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7)公安机关安排三天后让律师会见的做法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7、盗窃犯姜某(男,32岁,2006年10月12日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多次去李某(男,30岁)经营的餐馆吃饭,姜某与李某彼此之间相处较好。2007年7月4日下午,姜某在李家对李某说:“今天晚上,我去洋洋商场偷点东西,到时先放在你家,也给你一半。”李某表示同意,说:“我们家晚上大门虚关一扇,到时你直接进来就是。”次日凌晨3时许,姜某与杨某(男,17岁)携带起子等作案工具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洋洋商场,盗窃了价值约30000余元的财物,后即将赃物带到李某家,此时李某之妻田某(女,27岁)正好也在,于是李某把情况告诉了妻子。在李、田的指引下,姜某与杨某隐匿好赃物。洋洋商场于2007年7月5日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两天后,将姜某和杨某抓获。李某、田某闻讯后心中害怕,将赃物转移并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男,29岁),王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后王某将赃物寄放在其邻居林某家,但林某不知王某寄放的东西系赃物。后因知情人举报,为争取主动,李某、田某赶在公安机关传讯他们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李某只供述了自己窝藏、销售赃物的事实,对姜某的犯罪事实不予交代。而田某则除了供述自己的所有罪行外,还举报了姜某、杨某和王某的犯罪事实。李某盗案后,还主动交代了其在经营餐馆期间,为招揽顾客,连续一个多月在火锅中添加罂粟壳,累计使用罂粟壳1公斤,店内尚有少量罂粟壳。公安机关经侦查将王某抓获。请问:(1)根据刑法,分析本案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公安机关办理本案是应采取哪些侦查措施?参考答案:(1)姜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该撤销缓刑,前后罪数罪并罚。(2)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欺骗他人吸毒罪,实行数罪并罚,其主动交待欺骗他人吸毒罪应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田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王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1)对犯罪现场进行现场勘查(2)询问报案人、询问证人林某(3)讯问犯罪嫌疑人姜某、杨某、田某、李某、王某(4)搜查犯罪嫌疑人姜某、杨某、田某、李某、王某的住处,搜查李某的饭店(5)扣押起子等作案工具、李某和田某的犯罪所得6000元、李某饭店内的罂粟壳(6)向林某调取赃物(7)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对罂粟壳进行鉴定8、农民张某突然死亡,群众反映可能是张的妻子刘某与奸夫谢某害死的。侦查中获得以下证据材料:(1)刘某供认:为了同谢某结婚,两人多次谋划杀害张某,于是趁张某熟睡之际,谢某用铁锤将其杀害。(2)谢某的供述与刘某的供述基本一致。(3)张某的父母说,张某死的当天,他们不在家,听儿媳妇刘某说张某是不小心摔死的。(4)邻居甲、乙、丙一致证明,刘某与谢某通奸人所共知,张某父母也知道,但他们为人老
本文标题: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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