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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就业权益保护职业指导教研室一、求职中常见的侵权违法行为1、试用期“陷阱”每一个职位一般都会有最初的试用期,但有些用人单位会利用“试用期”一说,延长试用时间,或是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以应聘者不合格为由拒绝续约。而在新《劳动法》中的规定则是: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允许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案例1:毕业生小王在新生入学教育的就业指导课上,得知现在的就业市场上陷阱重重。因此学计算机专业的她除了在大一时认真学好法律基础课外,还利用业余时间比较系统地看了《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就业的规定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毕业签约时,单位提出“试用期8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时,小王依据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以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由与单位据理力争,最终使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就业协议,较好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2:小杨终于得到了某公司的试用通知,开始上班了。他做的工作是网络维护。第一天,主管带他到公司各个部门走了一圈,熟悉情况,对他的业务能力也做了初步了解,对他也挺满意的。可是第二天,当他准备去上班的时候,却接到了公司打来的电话:“对不起,你的那项工作我们已经有更合适的人选了,你不必来上班了。”对公司的这个“解雇”决定,王同学觉得十分气愤:“我做错了什么?他们凭什么在上班的第二天就把我撂下了?!”2、口头约定“陷阱”有些毕业生在毕业之前通过实习,已经和实习单位达成了录用的意向,但由于只是进行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契约,因此最后也遭到了不公正的对待。案例3:小张事先在某公司毕业实习,实习结束后双方达成了就业录用意向。由于相互之间情况比较了解,彼此比较信任,因此双方仅就就业录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口头约定,小张认为自己工作的事就这么定了。没想到的是,等他毕业后正式到公司报到时,公司以岗位已录满为由拒绝予以录用。3、廉价劳动力“陷阱”有些用人单位不讲究诚信,会以各种方式,比如无故克扣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等,把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按照《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各类保险的部分费用,由职工缴纳的部分,也有明确的数额规定案例4:小华是中国传媒大学新闻专业的大四毕业生,暑假时她在一家规模较大的报社实习。由于表现出色,实习结束后被报社录取。这样大四后不久,她便在这家报社上班了。报社表示要为她办理相关手续要再过两个月,小华也同意了,毕竟工作难得。这样尽管签定了劳动合同,小华仍未正式进入报社。慢慢她了解到,自己和同岗位的同事比,工资是他们的60%,而且由于单位一直说的手续问题拖着不给她办,她现在还没有上社会保险。案例5:小吴毕业后到一家公司报到上班。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公司存在无故克扣员工工资和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员工们对公司的这一做法感到义愤填膺,但是考虑到自己的工作岗位和发展机会,没有人敢于站出来对此提出质疑。小吴知道公司的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强烈的维权意识使他认为一定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和同事的合法权益。于是他以匿名的方式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了公司的恶劣行径。劳动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马上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公司进行类处罚,同时责令公司返还克扣的员工工资,并按规定补交社会保险费。小吴以自己的行动维护了自己和同事的正当权益。4、各种费用“陷阱”一些用人单位不但不是真心引进人才,给毕业生们就业机会,更有甚者还要从求职者的身上收取各种费用,加重大学毕业生的负担。这一点值得留意,因为《劳动法》允许企业收取合理的培训费用,因此涉及费用的问题需要你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分析,尽管被侵权后你仍可以用了解的相关法律手段挽回损失,但防患于未然显然是最好的策略。案例6:上海某大学的小李刚刚收到一家保险公司的复试通知,这让她十分欣喜。但是该公司接下来提出的要求又让她十分犹豫:该公司要求她在面试时交100元培训费、180元考试费,如果她愿意的话,还可以再交20元就可以将考卷买回家提前做好上交。应聘怎么还要交这么多钱?到底该不该去,想到这家公司的待遇挺高的,如果放弃了就太可惜了,小李进退两难。类似这个案例中收取的费用,还有诸如培训费、考试费、服装费、资料费等名目,这些不可靠的用人单位向求职的大学生收取的费用五花八门,有些毕业生不想放弃机会,便会尝试先交费,但往往最后都是“打水漂”。案例7:毕业生小赵通过网络找着了一家颇有影响力的民营企业。在正式就职之前,他来到该企业指定的培训中心缴纳了相关的培训及服装费用。该企业承诺,如果职员在培训后因为企业的原因没有被录用,将退还培训中所有的的费用。结果,由于企业人事调整,小赵没有进入该企业工作。当他向该企业要求退还培训等费用时,因拿不出缴费的证据而被拒绝。侵权行为发生的主要环节:择业阶段,指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还未形成合同关系和劳动关系的阶段,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求职阶段。这个阶段的侵权主要表现在对毕业生平等权、知情权、隐私权、财产权的侵犯。这一环节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就业歧视问题;就业信息虚假问题及以录取为名乱收费用等问题。签约阶段,即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阶段。这一环节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就业协议签订的主体资格问题,就业协议的效力问题,就业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补充条款约定违反规定、协议书签订程序不规范、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对接不一致等问题。就业报到阶段: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马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有一个比较好的衔接。这一阶段就业权益的侵犯主要表现为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延迟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不一致、劳动合同不符合规范。具体表现为薪酬问题,保险问题,试用期问题等。试用期内纠纷:主要表现为试用期过长、试用期辞职与辞退、以试用期合同代替劳动合同、违约金过高及不合理的所谓直接经济损失等问题。二、大学毕业生择业求职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过程中,应了解有关就业权益的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平等就业权和职业选择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我国《宪法》还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我国公民的就业权,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我国《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2、劳动报酬权劳动者付出劳动,同时获取其报酬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作为择业的劳动者应理解这一报酬有两层含义:第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报酬的权利;第二,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权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第一,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保障水平;第二,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三,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3、劳动保护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受到保障的权利,《劳动法》第六章对劳动保护作了具体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要提供安全卫生设施,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特种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健康保障措施。4、职业培训权职业培训是劳动者为提高职业技能或就业能力而进行各种业务学习和职业技能训练的权利。《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5、社会保险和福利权这是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权利。《宪法》规定:“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福利待遇。”6、休息休假权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这一权利的重要意义在于能够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疲劳得以解除,借以恢复劳动能力。《劳动法》第四章对休息休假作了具体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在法定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我国的法定节假日有:元旦(1月1日)、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国际劳动节(5月1日)、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共计11天,上述节日适逢公休假日,顺延补假。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争议,是指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涉及劳动者的健康安全和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一旦劳动争议出现,劳动者有权清求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毕业生的基本就业权利除享有受宪法、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外,根据目前大学生就业政策、就业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毕业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还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利:1、接受就业指导权2、获取就业信息权3、公平受录用权4、违约求偿权(三)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从自我利益出发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大学生首先要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一方面要敢于向企业提出合理要求,以争取到自己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5、《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大学生对以下有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在大学生就业上岗后(劳动关系确立后)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2002年7月6日);(2)《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3)《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4)《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3日);(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6)《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7)《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8)《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9)《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10)《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四)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途径一般来说,在求职应聘过程中,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依靠学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依靠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寻求法律帮助4、申请仲裁5、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投诉、新闻媒体投诉6、向公安、检察、法院报案或提起诉讼(五)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签订大学毕业生在正式工作之前,都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一般签订就业协议在先,签订劳动合同在后。但你也许并不明确这两者有何不同,因此不能完全明确自己的责任与应当享有的权益:案例:毕业生琳琳,寒假期间在某地就业市场与某企业签订就业协议书,当地人事部门业盖章进行签证,随后将协议书寄到学校,学校招生就业办盖章同意。后来琳琳又参加某银行组织的面试,该银行表示同意接收,她向学校毕办索要就业协议,毕业办的老师解释,因她已和某企业签协议,如要再和银行签协议,则应先承担违约责任。琳琳表示很不理解。就业
本文标题:就业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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