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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装饰装潢 > 水利水电工程法规(15版)
第1页需最新版培训视频请联系QQ:20699100862F330000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本章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法规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两节。本章的重点是《水法》、《防洪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或施工方面的规定。2F331000水利水电工程法规2F331010《水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2F331011水工程实施保护的规定一、禁止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包括《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有堤防的河道、湖泊,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限制性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水工程就是水利工程。《水法》将规范的涉水工程称为水工程。二、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是指为了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管理的需要而划分的范围,如堤防工程的护堤地等,水工程管理单位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故管理范围通常视为水工程设施的组成部分。【2013】保护范围是指为了防止在工程设施周边进行对工程设施安全有不良影响的其他活动,满足工程安全需要而划定的一定范围。范围内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改变,但其生产建设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必须满足工程安全的要求。2F331012水工程建设许可要求水资源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水法》第十五条规定“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第2页按照上述规定,水资源规划按层次分为:全国战略规划、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2012考点)水资源规划的关系是: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水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F331020《防洪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2F331021在河道湖泊上建设工程设施的防洪要求根据《防洪法》,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2010、2013、14考点)(蓄、滞)《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防洪标准是指根据防洪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经济合理性而由国家确定的防御洪水标准。《防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2012考点)2F331022防汛抗洪方面的紧急措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行政首长负责是指全国由国务院负责,省、市、县由省长、市长、县长负总责。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即目前的国家防汛总指挥部,由国务院副总理任指挥长,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的领导任指挥部成员。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防洪法》上的重要江河、湖泊是指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和辽河、太湖等。第3页《防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汛期一般分为春汛(桃花汛)、伏汛(主要汛期)和秋汛。江河、湖泊的水位在汛期上涨可能出现险情之前而必须开始警戒并准备防汛工作时的水位称为警戒水位。2F431030《水土保持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2F431031修建工程设施的水土保持预防规定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水土保持法》侧重于水土流失的防治。水土流失形式包括水的损失和土的损失(土壤侵蚀)。土壤侵蚀是指土壤及其他地表组成物质在水力、风力、冻融、重力等作用下被破坏、剥蚀、转运和沉积的过程。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09年考点)《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活动的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禁止取土、挖砂、采石。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的措施分为防冲措施、储存措施、覆垦措施、利用措施和植物措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12年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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