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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工业园区优惠政策中国设备网文字选择:大中小一、土地政策:1、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按工业用地性质统一评估后,作为园区基准地价由市政府对外公布。为防止各工业园区之间互相压价,出让地价不得低于公布的园区基准地价(其他条款规定另有优惠的除外)。各级政府可根据发展需要和投资密度,实行弹性地价,制定单个园区和单个入园项目土地价格优惠政策。2、由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审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特别是国家863计划、攻关计划、火炬计划和省、市高新技术项目工业用地,依据项目技术的先进程度(分市级、省级、国家级三个等级),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可分别降低20%、30%、50%。3、外资工业项目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并于2002年4月10日实施),属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可以享受省级高新技术项目土地出让金优惠。新成立、引进的生物医药、电子、机电一体化、信息产业、新型建材等内资企业或现有内资企业增加上述项目的,可按市级高新技术项目给予土地出让金优惠。4、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3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内资工业项目,以及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价格在基准地价上最多可优惠30%;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5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内资工业项目,以及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价格在基准地价上最多可优惠50%。对于同时适合上述第2、3、4条二项以上规定的项目,其用地价格执行最优惠的条款。5、对工业园区的建设用地,可以成片征用,逐步开发;允许农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联营兴办各类企业;允许采取异地交换、只租不征等形式开发建设。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土地折成股份,在企业中参股、入股或与企业联营,参与企业分红。6、已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企业要抓紧动工建设,禁止闲置或抛荒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庆核准,由政府无偿收回用地企业的土地使用权。7、在不变更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中政府优惠的地价款。二、财政政策1、对财政贡献较大的园区企业,在5年内由市、县区财政通过园区管委会给予财政专项贴息补助。专项贴息补助的规模要逐年扩大,并由市、县区政府在每年预算中给予安排。2、对兴办属于支柱、重点产业范围,且符合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逾300万元的工业企业,可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上由财政给予贴息2年,年贴息额不超过10万元。3、对被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确认为科技型企业,且技术创新项目已形成生产规模的,根据项目贷款总额,由市、县区财政按2:8比例给予贴息2年,2年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科技三项费用管理规定的项目,应优先给予立项。三、其他政策1、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介入工业园区的建设,主动参与各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论证,并纳入项目贷款支持对象,加大信贷投入。对园区内企业的贷款要优先于一般企业,减少贷款环节,简化贷款手续,加大扶持力度。2、费用减免: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凡涉及到市及以下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低限减半收取(工本费除外),并由园区管委会统一代收。地产、房产、会计、审计、环评等经营服务收费,按收费标准低限收取。不得向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咨询费。3、技改扶持:鼓励园区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允许按实计入管理费用。园区企业固定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加速折旧,特殊行业折旧率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提高到30%。4、子女入学:进入工业园区投资的业主,其子女可在莆田市范围内选择中小学校就读,免交择校费。5、户口申报:进入园区投资的业主及其配偶、子女,园区企业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园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愿意迁入的,可在投资地办理常住户口,不收城市增容费。6、贡献奖励:对落户工业园区投资的业主,市政府每年对贡献突出的,聘请担任市政府经济顾问,颁发特别贡献奖或名誉市民证书。对产品获国家级名牌或驰名商标的园区企业,由市政府给予30万元的奖金奖励;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的园区企业,由市政府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
本文标题:福建省莆田市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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