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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BJ-AQ-023-01修订号:A/0八大作业主要内容一、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吊装作业: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吊装作业的分级: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M)分为三级: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M>100t;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100t≥M≥40t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40t<M注意:吊装质量M≤10t的吊装作业可以不办《作业证》5.1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6067。5.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5.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6.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6.5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8.15室外作业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10.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10.3《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10.4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10.5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作业证》一式三份,审批后第一联交吊装指挥,第二联交项目单位,第三联交安全管理部门,保存一年。文件编号:BJ-AQ-023-01修订号:A/0二、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4.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按相应《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5.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5.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在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5.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5.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1.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5.1.1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5.1.13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2.2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6.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6.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文件编号:BJ-AQ-023-01修订号:A/06.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6.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6.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办理《作业证》,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动火人应随身携带《作业证》。特殊工种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8.2.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8.2.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8.2.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8.2.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8.2.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8.3《作业证》的审批8.3.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8.3.2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8.3.3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8.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8.4.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8.4.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8.4.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文件编号:BJ-AQ-023-01修订号:A/0三、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4.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4.2《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4.3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4.5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4.6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4.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5.1《作业证》由动土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5.2动土申请单位在动土作业主管部门领取《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5.3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5.4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作业证》后交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5.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5.6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作业证》留存,分别送档案室、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5.7《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5.8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5.9《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文件编号:BJ-AQ-023-01修订号:A/0四、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断路作业: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4.1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4.2《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4.3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4.4《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5.1《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5.2《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的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本标准规定的《作业证》格式统一印制,一式三联。5.3断路申请单位在有关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5.4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5.5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本单位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审批。5.6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审批部门备案。5.7《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年。6.1.1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6.1.2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6.1.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6.2.1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6.2.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文件编号:BJ-AQ-023-01修订号:A/0五、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的分级: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四级。4.1.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4.1.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4.1.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4.1.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5.1.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5.1.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5.1.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5.1.6《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5.1.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设施、设备、器材、防护用品等应符合安全要求)5.1.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5.1.10高处作业前,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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