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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电子标签用户须知河北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车载电子标签(OBU,以下简称电子标签)是安装在车辆上与高速公路电子收费车道专用微波通讯设备进行短程通讯和信息交换的电子装置。安装电子标签的车辆与低碳畅行卡配合使用,可行驶河北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车道(ETC专用车道),享受快速通行服务。一、购OBU电子标签仅限已办理低碳畅行卡的客车用户,同意《河北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车载电子标签使用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时方可安装。货车等计重车辆,不能安装电子标签。个人用户车辆申办电子标签时,需凭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办理;单位用户申办电子标签时,需凭单位有效证件和机动车行驶证办理,办理时用户提供的资料均需真实、准确、完整。按照规定标准,用户需支付电子标签成本费。二、安装用户办理电子标签后,不得自行安装。电子标签由客服网点专业人员现场安装并激活后方可使用。三、使用1、电子标签内记载安装车辆的基本信息,与车辆为唯一对应关系,用户应规范使用。电子标签一经安装,用户不得擅自拆卸或转移至其他车辆使用。禁止以任何方式伪造、篡改电子标签。2、电子标签需与低碳畅行卡配合使用,在通过电子收费入口或出口车道时,必须确保将低碳畅行卡正确插入电子标签。3、电子标签不能正常使用时,用户需到客服网点或其他授权机构进行维修。4、电子标签质保期为3年,若由于非人为因素电子标签不能正常使用的,自申办之日起3年内,用户可凭申办时的原始证明材料和车辆到客服网点免费维修。若由于使用不当、人为因素等原因造成电子标签不能正常使用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四、维护1、拆卸恢复电子标签与车辆挡风玻璃出现松动,或电子标签整体脱离车辆挡风玻璃而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时,用户需携电子标签与车辆行驶证一起开车到客服网点,由客服网点专业安装人员进行拆卸恢复。2、迁移电子标签因故需要迁移到该用户另一部车辆的,用户需提交新旧车的车辆行驶证原件并复印留存,填写《电子标签迁移申请表》。由客服网点提供电子标签迁移服务。3、过户电子标签因故需要过户给他人的车辆使用,需要提供双方有效证件及新旧车的车辆行驶证原件并复印留存,填写《电子标签过户申请表》,由客服网点提供电子标签过户服务。4、注销当用户的电子标签丢失、损坏、不再使用时,可到客服网点办理注销业务,此后该电子标签不可使用。5、更换电子标签经客服网点检测,确需要更换的,由客服网点安装人员进行更换。若电子标签因人为损坏或已过保质期,用户须按一定标准支付费用。五、咨询、投诉服务用户在使用OBU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可向客户服务网点进行咨询、投诉,或拨打全省统一服务热线96122咨询、投诉。
本文标题:河北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电子标签用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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