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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电行为查处窃电行为的查处,包括窃电行为的查明和处理两部分内容。窃电行为的查明,是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指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发现窃电行为并查获窃电证据的行为。窃电行为的处理是指供电企业对有充分证据证明的窃电行为人,依法自行处理或提请电力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过程。根据《电力法》、《行政处罚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窃电行为的查处应依以下程序和规定进行。一、用电检查(1)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2)在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查电任务。查电工作终结,用电检查人员应将《用电检查工作单》交回存档。(3)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被检查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4)经现场检查(提取证据)确认用户明显存在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户并由用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二、窃电处理(1)现场检查(提取证据)确认有窃电行为的,在现场予以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并依法迫补电费和收取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2)拒绝接受处理的,供电企业及时报请电力管理部门处理。电力管理部门根据供电企业的报请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及时指派承办人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5倍以下罚款,制发《违反电力法规行政处罚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3)妨碍、阻碍、抗拒查处窃电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4)对构成犯罪的,供电企业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电企业根据查获的证据材料,认定构成犯罪的,可向管辖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供电企业报案应予接受、立案,已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证据。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三、窃电证据1.窃电证据的特点窃电证据具有证据的一般特征,即客观性与关联性,此外,由于电能的特殊属性所决定,窃电证据表现出不同于其他证据的独立特征,即窃电证据的不完整性和推定性。窃电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明窃电案件存在和发生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主观猜测和臆想的虚假的东西。窃电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事实与窃电案件有客观联系,两者之间不是牵强附会或者毫不相关。窃电证据的不完整性,是指由于电能的特殊属性所致,只能获得窃电行为的证据,而无法直接获取窃得财物——电能的证据,即窃电案件无法人赃俱获。窃电证据的推定性,是指窃电量无法通过用电计量装置直接记录,只能依赖间接证据推定窃电时间进行计算。2.窃电证据的要求同其他证据一样,用来定案的窃电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缺一不可。3.窃电证据的获取(1)依法收集窃电证据。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在收集窃电证据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1)用电检查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履行了法定手续,而且不能滥用或超越电力法及配套规定所赋予的用电检查权。2)经检查确认,确实有盗窃电能的事件发生。3)窃电取证严格依法进行。用电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用电检查。程序合法,是证据合法有效的前提。用电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发现窃电行为时,收缴窃电工具、进行现场勘查、询问窃电行为人、拍摄现场照片等,这些都是合法的行为。但是,在采取录音方式取证时,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即征得被录音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用电检查人员对这点必须加以注意。(2)窃电取证的手段、方法。对窃电案件具有法定取证职责的部门包括供电企业、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以供电企业为主。窃电取证的手段和方法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自行取证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a)拍照;b)摄像;c)录音(需征得当事人同意);d)损坏的用电计量装置的提取;e)伪造或者开启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收集;f)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的窃电装置、窃电工具的收缴;g)在用电计量装置上遗留的窃电痕迹的提取及保全;h)制作用电检查的现场勘验笔录;i)经当事人签名的询问笔录;j)用户用电量显著异常变化的电费清单的收集;k)当事人、知情人、举报人的书面陈述材料的收集;l)专业试验、专项技术鉴定结论材料的收集;m)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n)供电部门的线损资料、值班记录;o)用户产品、产量、产值统计表;P)该产品平均耗电量数据表。2)要求法院收集的方法。要求法院收集的是我们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例如,不允许当事人查阅的有关档案等,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材料,当事人之间各自提供的证据相互予盾,无法认定的,人民法院认为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3)针对不同的窃电主体,收集、提取不同的窃电证据。①对企业、事业单位、个体户窃电的,要收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1)款项中a)、d)、e)、f)、g)、i)、j)、k)、m)、n)、o)、P)等项窃电证据,如需要窃电作案工具进行鉴定的,也要收集I)项证据,如窃电影响面大,可以考虑让新闻单位曝光。②对居民户窃电的,要收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1)款项中a)、d)、e)、f)、g)、h)、i)、k)、m)等项窃电证据。③对制造、销售窃电工具产品的,要收集(包括但不限于)该产品的说明书、产品、产量、生产销售资料、设计图纸等,并尽快向公安部门报告。四、窃电量认定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窃电量可按以下方法确定:(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kVA视同kw)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kVA视同kW)乘以实际用电的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问:电力用户按12h计算;照明用户按6h计算。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推算方法对打击盗窃电能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窃电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时,要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和采纳,尚需一定努力。
本文标题:窃电行为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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