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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蒋四金刑法主观题案例模型课刑法必考点表格梳理重点章节真题考察\热点新增具体考点本书案例指引因果关系2012、2013、2019介入因素案例模型一第6问客观阻却事由2008正当防卫(限度条件)案例模型二第1问2013假想防卫认识错误2010、2016、2019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事前故意/结果的推迟观点展示)案例模型二第2问2017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共犯中的认识错误案例模型一第3问犯罪主观2008过失案例模型一第6问犯罪形态2008、2014犯罪未遂/既遂案例模型一第5问共同犯罪2008、2012共犯的责任承担(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案例模型一第3问2009、2012、2018实行过限案例模型二第1问2019共同故意案例模型一第1问2016间接正犯/帮助犯案例模型三第3问共同犯罪的分类(教唆犯的未遂)案例模型二第5问2015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共犯中止)案例模型二第4问2017、2018部分犯罪共同说案例模型一第3问罪数2008牵连犯案例模型一第1问2010、2011、2017想象竞合犯案例模型二第4问刑罚的裁量2009、2010、2011、2014、2019自首(被动归案后逃跑再归案的不成立自首/主动投案后逃跑再自动投案的,属于自首/特别自首)案例模型二第8问2011、2014、2019立功(不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检举同案犯/重大立功的判断)案例模型二第9问2019坦白(坦白与自首的区分)案例模型二第8问-2-刑罚的执行与消灭2019追诉时效(追诉时效的延长)案例模型一第8问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2011故意杀人罪案例模型一第6问2017绑架罪(既遂标准)案例模型二第7问2017、2018非法拘禁罪(加重结果)案例模型一第6问侵犯财产类犯罪2009、2013、2016、2019抢劫罪(转化型抢劫/抢劫罪的结果加重/财产性利益)案例模型二第1问2010、2013盗窃罪(既遂标准/与抢夺罪的区分)案例模型一第5问2016、2018诈骗罪(认定/处分意识的观点展示)案例模型一第2问2011、2015侵占罪(死者占有问题观点展示)案例模型二第2问2010、2011、2017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案例模型二第4问金融诈骗罪2009、2011、2015、2019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盗窃或侵占信用卡使用处理)案例模型三第4问、案例模型一第7问贪污贿赂罪2008、2012、2014贪污罪(区别私分国有资产罪/身份犯/共犯认定)案例模型三第2问、第6问2008、2013、2014、2019行贿罪(认定/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区分/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的区分)案例模型三第1问、第4问、第6问2010挪用公款罪案例模型三第1问2012、2013、2014、2019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分/成立条件/身份犯与共犯/斡旋受贿)案例模型三第1问、第5问-3-案例模型一一、知识点总结-4--5-二、案例模型三、配套案例案情:赵大系某商贸公司董事长,因经营不善被吊销营业执照。赵大为启动新公司,想到认识的一个富二代金富贵好糊弄,不如从他那里弄点钱。于是联系擅长伪造票据的钱二,让他伪造汇票签章、制作虚假汇票20份①,钱二照办。赵大利用该虚假汇票做为抵押骗取金富贵的借款500万元,后携款消失,造成金富贵损失500万。(事实一)因资金仍然不足,赵大找到镇里的“能人”孙三、李四,决定找好赌的富商周五“弄点钱花花”。三人设计好方案,购买了能够控制发牌顺序的自动麻将机、透视麻将等工具,由孙三邀约周五组了个牌局。其间赵大示意孙三、李四二人启动作弊机器。最终,周五共输给①《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钱二伪造汇票签章的行为系伪造、变造金融票证。-6-三人42万元,当场交付每人4万元,并向三人分别签了欠款10万元的欠条。(事实二)周五回家后,越想越不对劲,在赵大上门讨要赌债时拒绝给钱。赵大遂找到黑社会吴六、郑七,称周五欠自己10万元,让二人把周五绑了“教育教育”让其还钱,事成后给二人每人1万元劳务费,并给二人一张周五的照片作为指示。吴六、郑七错将冯八绑走,将其置于某废弃谷仓内,不还钱不让他回家。(事实三)时至傍晚,吴六让郑七去买点饭菜,由自己看守冯八。冯八见只有吴六一人,就对吴六说,“你绑错人了,我不是周五,我给你20万,你把我放了,我保证不报警”。吴六觉得很划算,表示同意。冯八给家人打电话,称自己生意需要周转,给吴六银行卡转账20万元。(事实四)吴六收到20万元后,让冯八在自己后半夜上厕所的时候,自己“悄悄逃走”;吴六想着冯八反正要走,于是就把冯八身上的手机(价值5000元)、手表(价值8万元)、银行卡两张、身份证、现金2200元拿走,冯八为了逃走,也没有作声,后半夜冯八趁机逃离谷仓。(事实五)郑七买完饭菜返程路上,发现逃离的冯八,大怒,说道,“你还敢逃跑,打死你个龟孙”,遂上去对冯八拳打脚踢,冯八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事实六)吴六逃跑后,决定带着钱财,隐姓埋名生活。吴六持冯八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去银行办理了挂失,从银行工作人员处取出了银行卡中的26万元。随即去商场买衣服,吴六将两件分别标有2000元和20000元的西服标价签进行调换,售货员未发现端倪,仅收取了2000元就把实际价值20000元的衣服让吴六买走。(事实七)冯八家人见冯八迟迟不归,遂报警,警方对此立案侦查,将郑七抓捕归案,但吴六始终未能抓获。(事实八)问题1:事实一中,对赵大、钱二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请说明理由。问题2:事实二中,对赵大、孙三、李四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请说明理由。问题3:事实三中,对赵大、吴六、郑七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如有多个观点,请一一说明。问题4:事实四中,对吴六获取20万元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请说明理由。问题5:事实五中,对吴六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请说明理由。问题6:针对事实三、事实六中的郑七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请说明理由。问题7:事实七中,对吴六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请说明理由。问题8:结合全案事实,若21年后吴六被抓获,能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7-问题1:事实一中,对赵大、钱二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请说明理由。(4分)答案(共同故意、牵连犯):赵大构成诈骗罪,钱二构成伪造金融凭证罪,二人在伪造金融凭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1分)本案中,(1)钱二伪造汇票签章、制作虚假汇票20份,构成伪造金融凭证罪(0.5分)。法条依据为《刑法》第177条第(一)项①。(2)赵大教唆钱二伪造汇票签章、制作虚假汇票,构成伪造金融凭证罪(0.5分)。赵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该伪造的汇票为抵押,并没有作为实际支付使用,使金富贵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借款500万元,构成诈骗罪②(0.5分)。因其伪造汇票行为与后面的诈骗行为之间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具有高度伴随性,构成牵连犯,对此应当择一重罪论处(1分)。(3)二人仅具有伪造金融凭证罪的共同故意,而不具有诈骗罪的共同故意,故二人在伪造金融凭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0.5分)。问题2:事实二中,对赵大、孙三、李四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请说明理由。(3分)答案(诈骗罪的认定):赵大、孙三、李四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1分)。赌博罪要求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0.5分)。而本案中,赵大、孙三、李四三人并无赌博之故意,而是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0.5分),采用在赌博中“出老千”的方式,使被害人周五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0.5分),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0.5分)。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66条、第303条第1款③。①《刑法》第17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②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把虚假票据作为支付手段进行使用而骗财的,构成票据诈骗罪;作为担保方式进行借款而骗财的,构成诈骗罪。案号:(2008)常刑二初字第1号;(2008)苏刑二终字第14号③《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303条第1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8-问题3:事实三中,对赵大、吴六、郑七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如有多个观点,请一一说明。(5分)答案(共犯中的认识错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赵大、吴六、郑七构成非法拘禁罪(既遂)的共同犯罪(1分)。(1)本案中,赵大指使吴六、郑七以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索取非法债务(1分),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法条依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①。(2)在实行过程中,实行犯吴六、郑七由于主观上认错了人,把冯八当做周五非法拘禁,属于对象错误,而教唆犯赵大没有认错人,属于打击错误(0.5分)。(3)①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都认为对象错误不影响定罪和犯罪形态,故对吴六、郑七的对象错误,应以非法拘禁罪(既遂)定罪处罚(0.5分)。②对于赵大的打击错误,依据具体符合说,因赵大想绑的人周五和实际绑来的人冯八不一致,故赵大对周五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对冯八没有,最终构成非法拘禁罪(未遂)(0.5分);依据法定符合说,赵大对周五和冯八都有非法拘禁的故意,赵大构成非法拘禁罪(既遂)(0.5分)。③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部既遂”,实行犯吴六、郑七和教唆犯赵大都构成非法拘禁罪(既遂)(1分)。问题4:事实四中,对吴六获得20万元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请说明理由。(2分)答案(绑架罪/抢劫罪的认定):吴六获取20万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1分)。本案中,吴六既未利用被害人冯八家人对冯八生命、健康安全的担忧索取钱财(0.5分),也未对被害人冯八实施暴力、威胁行为,所获取的20万元系冯八主动给予(0.5分),并没有主动索取,没有犯罪行为,故吴六获取冯八20万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问题5:事实五中,对吴六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请说明理由。(4分)答案(犯罪未遂/既遂、盗窃与抢夺的区分):(1)对吴六将冯八放走的行为,吴六已经实力控制冯八的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既遂,其后将冯八放走,不影响其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和犯罪形态,不构成犯罪中止或未遂(1分)。(2)对吴六搜刮冯八身上财物的行为,具有以下不同观点:①如将吴六非法拘禁的前行为与取财的后行为视为同一犯罪故意支配下的一行为,则吴①第238条第3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9-六系以暴力控制他人人身自由,压制其反抗的方式非法取得他人财物,以抢劫罪一罪论处(1分);②如将吴六非法拘禁行为与取财行为视为不同犯罪故意支配下的行为,即将取财行为视为吴六另起犯意所实施的犯罪行为(0.5分),则吴六非法拘禁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0.5分),另外,取财行为依据不同学说,具有以下观点:如认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在于手段是否平和(对物是否有暴力,对人是否有危险),则吴六取财行为没有暴力,对人没有危险,构成盗窃罪,与前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0.5分);如认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在于手段是否具有秘密性,则吴六取财行为是公开的,不成立盗窃,构成抢夺罪,与前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0.5分)。问题6: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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