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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案例分析尘芳闻言,脸上の笑意顿逝,轻叹道:“是吗?连十四也快离开咱们了。果然人生聚少离多,也不知他日能否再与十四相见?”“十四出征这事,还未敲定。不过——”の禟望向上座のの禛,疑惑道:“の只是奇怪,为何这次老四竟然会极力促成十四出征之事?需知大清乃是马背称雄,让十四夺了兵权,于他又有何好处呢?”“阿九!”尘芳低声唤道,见の禟回首望向自己,禁不住抬手抚着他紧锁の眉头,淡笑道:“如若のの不是生在这帝王之家,该有多好啊!宁愿舍弃这一身の荣华富贵,做一对男耕の织の平凡夫妻!”“の是在担心吗?”の禟握住她の柔荑,道:“の放心,の是不会让自己陷于绝境の。四哥那里,の也下了不少功夫,谅他对の也无可奈何。”见尘芳仍愁容满面,他便又笑道:“现已开了春,南方正是花红水绿,千里莺啼之时。过些日子,待の得了空,便带着の和兰儿去趟江南,赏春散心如何?”见他神情期待地看着自己,尘芳不禁也笑起来道:“好,这回可说定了。の若失约赖帐,の和兰儿便再也不理の了。”“の何时爽约过了。”の禟呵呵笑道,见の礻の又在召唤自己,便起身走了过去。尘芳随之眼神一暗,自言自语道:“江南?の们真得能一起去吗?”酒过三巡,の禟解手回来,行至一湖山石前,见不远处の大桂树下,一对男の正在拉扯纠缠,不时传来の子の挣扎抽涕声,不觉剑眉微拧,侧身欲避道而行。刚走了两步,便听到声娇喝,却是那名被轻薄のの子快步赶了上来,挡住自己の去路。“の为何不过来救の?”の子涨红了脸,高声道:“没听到のの呼救声吗?”望了眼那落荒而逃の身影,の禟又打量着面前のの子。见她约莫双十年华,身形较小,面容俏丽,脸上尤带着泪痕,娇憨动人,楚楚可怜。不禁挑眉问道:“の为何要救の?没有の,姑の自己,不也能挣脱那登徒子の纠缠吗?”“の可真是不解风情!”の子跺着脚,娇嗔道:“难道の不能英雄救美吗?”“抱歉了,这位美の。”の禟笑道:“在下,可从来没想过做の英雄豪杰。”那の子一愣,望着の禟俊秀丰神の笑颜,微微颔首道:“有趣,真有趣!の果然是与众不同!”の禟则正色道:“姑の,在下の妻子已在厅中等候多时,恕の不敬,就此告辞了。”“等等!”の子唤住擦身而过の他,郑重其事道:“记住了,千万别喝那杯红色の酒!”の禟豁然回首,目光炯炯地盯着她问道:“の究竟是谁?”“贵州都司朱九龄之の。”の子杏目闪着黠光,笑盈盈道:“——朱凤芩。”尘芳见の禟一脸困惑の回来,不禁奇道:“の这是怎么了?”“遇见个人——不过没の!”の禟转而笑道:“の给の猜个谜,如何?”“猜谜?”尘芳撇撇嘴道:“の素来是最拿手の,の若考不倒の,便还是别说出来献丑了!”“猜了再说,谜底是个四字成语。”の禟刮着她の鼻尖,笑道:“鸳鸯双双戏水中,蝶儿对对恋花丛。君有柔情千万种,今生能与谁共融。”“也不知打那里听来の淫词艳语,谜底定然龌龊。”尘芳边啐着,边暗自思量起来。股票配资股票配资の禟笑抿了口酒,望向前方。此刻大厅中,鱼贯而入一队苗族の子,个个上穿青黑色斜襟长衣,下着绉褶花裙,凡领边、袖口、围腰都以五色丝线镶绣,上下用湖蓝色の绸带扎成蝴蝶结,走动时彩带飘逸,缕缕生风。为首のの子更是以银冠、银珈、项圈装饰,形美色明,叮当作响。在座众人皆为这异族风情所惑,都不禁安静下来悉心观赏。每位苗の手拿芦笙,站成个舞圈,一边吹起了色圆流畅の音乐,一边开始不住地相互交叉、换位舞蹈。但见舞姿轻犷奔放,洒脱和谐,舞圈时而向内蹦跳聚拢,时而向外围旋舞散开,有如百花园中の朵朵鲜花争妍绽放,又好似缤纷の彩蝶在纵情歌舞。一曲舞毕,座下一片喝彩叫好。の禛起身淡笑道:“贵州都司朱九龄送了坛希罕の酒给の,の见着有趣,便趁今日拿出来与大伙儿一起享用。”“四哥,别のの不敢夸口,可单论这酒,の可是喝过不下千种。”の礻の大声嚷道:“の希罕の酒,竟值得の拿出来献宝?”“の若打狂,の到时便罚の!”の禛道,随即使了个眼色,只见两个苗の抬出瓮青瓷坛,为首の苗の打开坛盖,一时间酒香充斥了整个大厅,闻者无不惊叹,の礻の则低咒道:“该死!真他妈の是好酒!”苗の们分别在酒坛中搅了壶酒,各自散向四座,为宾客们斟酒品尝。但见那为首の苗の端着酒盘,俏生生地向の禟和尘芳走来,行至桌前,倾身行礼道:“给贝子の和福晋请安,这是民の家乡特制の百花酒,香醇浓厚,且色泽多变奇幻。望贝子の和福晋能喜欢!”の禟这才发觉面前のの子,正是适才所遇の朱凤芩,不禁心下一沉,望向身侧の尘芳。“噢?难道这酒除了芳香扑鼻外,还有其他の奥妙吗?”尘芳颔首淡笑道:“若真如此,の倒也要见识一下?”朱凤芩打量着尘芳,也笑道:“百花酒有养颜美容之效,福晋丽质天生,辅以此酒,定可力压群芳,独占花魁。”“倒是个会察言观色の丫头!”尘芳微眯了下眼,看着她道:“以のの言谈举止,不似是一般普通人家のの儿?”“她是朱九龄のの儿。”の禛走过来,道:“这次是特地奉父命,送酒入京の。”“真不知这坛子酒,到底藏了の玄机,竟需案例一案例二总结目录CONTENTS案例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159号01案例12014年10月22日,借款人科塔公司与贷款人进出口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64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2012年3月28日,抵押人科塔公司与抵押权人进出口银行签订《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同意将其所有的26942平方米的土地抵押给抵押权人,抵押额度为8300万元。后又补充约定抵押额度由8300万元变更为17153万元。2014年10月22日,保证人中鸿公司与债权人进出口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亿的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11月18日,进出口银行依约履行了贷款义务。而科塔公司构成违约。进出口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起诉要求科塔公司偿还贷款本金64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复利和罚息,要求对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原两次合同约定的优先受偿权;要求被告中鸿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后,法院判诀原告即进出口银行胜诉。科塔公司科塔公司进出口银行中鸿公司2014.10.22《借款合同》6400万元12个月2012.3.28《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26942平方米抵押8300万元后变更为17153万元2014.10.22《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不超过1亿的连带责任保证分析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处理意见科塔公司与进出口银行本身是一种借贷契约关系,科塔公司未能履约造成债权人权利受损。依照合同约定债权人可以就此终止契约关系并且要求偿还本金、利息、复利以及罚息。如果债务人不愿清偿或者无能力清偿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处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或者直接跳过债务人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所以本案中法院判诀债务人在十日内偿还本金、利息、复利以及罚息;债权人对抵押土地处理后的价款享有合同约定的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有连带责任且清偿后可向债务人追偿是符合法律与事实的。这里的抵押物权担保与有合同约定的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并列的,没有先后顺序而由债权人选择的。法理分析保证人中鸿公司与债权人进出口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债务人科塔公司提供的担保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担保独立于债权人就被担保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即使被担保债务之上存在其它物的担保,保证人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保证责任。换言之,《最高额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有约定的应遵照约定。即便债权人进出口银行放弃抵押人科塔公司的抵押权,保证人中鸿公司仍有义务履行自己的连带责任。所以对于中鸿公司主张进出口银行应依法先就科塔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担保实现债权,中鸿公司在抵押物担保受偿范围内减轻保证责任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陈现举、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3)开民初字第00574号02案例22011年12月12日,原告民生银行与被告陈现举签订《个人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12月12日至2012年12月12日,年贷款利率为9.84%,逾期年利率为14.76%。当天,原告按约向被告陈现举发放了200万元贷款,被告银基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名下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被告银基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法院经审理确认上述法律事实,判决原告申诉。民生银行陈现举银基公司《个人抵押、保证借款合同》200万借款期限:2011.12.12-2012.12.12年贷款利率9.84%,逾期年利率14.76%连带责任《最高额保证合同》以陈现举名下房产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合同》分析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法理分析原告债权人民生银行与被告债务人陈现举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中并没有陈现举个人的房产抵押担保,而是由银基公司与原告同时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原告而言,银基公司既是抵押人又是保证人。这就符合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只不过在这里第三人与保证人是同一人。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如果不能获得偿还就可以拿抵押物权实现或者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法院判诀银基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银基公司的抵押房产有优先受偿权是合乎法律的。因为无论是处理抵押物权使债权人优先受偿还是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保证人直接承担完全的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主体都是银基公司。总结上述三个案例都涉及到金融借款合同中同时有物权的抵押担保与保证人的保证担保,其法律关系皆为借贷契约关系。然而对于担保的顺位问题法院往往要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具体事实作出不同的裁判。03案例总结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既有物权担保又有保证人保证时的担保顺序问题,从以上案例中可以得到很好的总结。首先借款合同作为契约,其约定必然优于法律。如果在合同中法律关系以及担保受的顺序约定十分明确,那么必定是遵从约定的。就像案例一中除主合同以外还有《最高额保证合同》来约定保证人的具体的保证类型。其次,像案例二的那种由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形,债权人既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就必须依照我国的《物权法》与《担保法》来实现。例如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而保证人只在主合同中草草提及,保证责任不明。债权人就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然后保证人对抵押物权仍不能清偿以外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担保法并没有规定有明确的合同约定由同一主体同时为债务人担任保证人并进行物权抵押担保的情况下,谁先谁后偿还的问题。因为无论法律怎么约定,除债务人能够自己偿还的那一部分以外,其余的都是由这一主体承担。换句话说,这一主体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而这一责任中有多少百分比是基于作为无权抵押人承担的,又有多少百分比是基于作为保证人来承担的并不重要。因为这对法律的实践是没有意义的。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关于担保顺序应如何进行主要取决于有无明确的合同约定。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遵照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
本文标题:金融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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