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建设兵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探亲假期工资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如何计发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条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字[1985]14号)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四年三月十日
本文标题:人薪发[1994]11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27966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