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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宪法致敬八年级四班主题班会2014.12.5请问同学们12月4日是什么日子?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也是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向宪法致敬:2014年12月4日,我们迎来了中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管子》有言,“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设立国家宪法日,传递的就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如果说,国家的法律体系是一座大厦,宪法就是这座法律大厦的地基。法律的味道刑法是苦涩的,犯罪的人自己酿的苦酒自己喝;民法是酸的,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就算破镜重圆,心里难免有些印痕;酸苦都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而宪法是甜的,更多强调的是对公民权利保护,对守法行为的奖赏。宪法就像寒冬里的太阳,带给人无限的温暖和光芒。2014年法制宣传日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制中国全国法制宣传日标志寓意该作品底色为红色,由“法”字演绎而来,“法”字的“三点水”部放射出三条弧形光带,穿越整个圆形,具有动感、传播、放射、扩大效应,寓意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像光芒一样在全社会传播,同时又如一只用于宣讲法律知识的喇叭。“法”的“去”部,造型如一把金钥匙,插在三条光带中,象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开启法律知识之门,启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一、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颁布了第二部宪法1978年颁布了第三部宪法1982年颁布的宪法即现行宪法并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做出了一些修改二、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根本的问题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一、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根据《宪法》第二章有关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政治权利和自由。(二)宗教信仰自由。(三)人身自由。(四)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五)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六)文化教育权利。(七)婚姻、家庭、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八)保护华侨和归侨以及侨眷的权益。宪法还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国家标志等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这是我国宪法对公民要求的首要义务。(二)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重社会公德。”这是公民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五)依法纳税。《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六)其他方面义务。《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以及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因此,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与普通法律被称为“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即宪法为母法,普通法律为子法。2、宪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3、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我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夙夜在公,为民服务,为国尽力,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辜负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信任和重托。”----习近平四、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宪法明确规定:“宪法的制定,需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二、青少年怎样对待宪法?宪法与我们的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要认真学习宪法,了解宪法的性质和基本内容,在日常生活中养成遵守宪法的习惯,树立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学会用宪法和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包括哪些方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包括:(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乙肝歧视案(一)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乙肝表面抗原)、HBeAb(乙型肝炎E抗体)、HBcAb(乙肝核心抗体)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二)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齐玉苓案(一)齐玉苓被告人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从滕州市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二)同年,滕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3.5万元,并认定陈晓琪等侵害齐玉苓受教育权不能成立。原告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该案二审期间,围绕陈晓琪等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上诉人的受教育权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三)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批复》的主要内容如下: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四)2001年8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其判决书写道:“这种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其实质是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各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作为实体法依据,该判决引用了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第81条的规定。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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