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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国旗法•五星红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在1949年7月由曾联松设计,面色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颗五角星。一兴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旗面的红色象征革命;旗上的五颗五星及相互关系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大团结。大星代表中国共产党,四颗小星代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民族资产阶级。《国旗法》•(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三)外交部;(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第七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第九条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第十条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第十一条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第十三条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第十五条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第十六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第十七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二十条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案例•被告人:乔某,男,21岁,山东省沂水县人,福建省地质技工学校学生。•被告人:吴某,男,18岁,福建省南安县人,福建省地质技工学校学生。•被告人:蔡某,男,17岁,福建省福州市人,福建省地质技工学校学生。•被告人乔某、吴某、蔡某及同案人王某、何某(另行处理),均系福建省地质技工学校学生。他们平日生活散漫,经常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领导的批评教育和处理。为此,他们对学校的严格管理制度感到不满;特别是由学校学生会组织的护校队,在巡逻中发现他们有违纪行为后,向学校领导汇报,或者直接加以制止,他们对此更加不满,产生了与护校队对立的情绪,企图伺机报复。这五个人经过预谋,于1992年11月10日凌晨2时许,先由王某用事先准备的锁,将学校值班室的门反锁;继由何某在学校宿舍二楼墙壁上涂写了“警告学生会护校队:再为虎作伥,别怪我心恨”等字句,落款署名为“蒙面人”。与此同时,被告人乔某、吴某、蔡某三人,到学校操场上把该校升挂在旗杆上的国旗降下,换上两条偷来的男式长裤升挂在旗杆上。随后他们把降下的国旗浇上少量煤油,点燃后扔进护校队的值班室,以此对护校队进行报复。案发后,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审判•福建省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乔玉贵、吴振发、蔡国新三人,因对学校的规章制度和严格管理不满,竟然将国旗降下烧毁,又把长裤升挂在旗杆上,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国旗罪,应予惩处。考虑到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且被告人蔡国新犯罪时未满十八岁,均予从轻处罚。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于1993年4月8日作出判决,以侮辱国旗罪判处被告人乔玉贵管制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振发、蔡国新各管制一年。•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为了落实帮教措施,三被告人仍被安排在原来的学校继续学习;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还专门召开了座谈会,福建省地质技工学校的校长、教师、学生代表以及被告人的家长在会上发了言,表示愿意帮助被告人改过自新。三名被告人也表示要遵守校规,努力学习,以报答学校和法院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郊区法院的领导还在会上以案讲法,作了法纪宣传教育,各方面的反映良好。•评析•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我国的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我国的国旗。故意侮辱国旗是对国家尊严的亵渎,对人民爱国热情的损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案被告人乔玉贵等三人,出于对学校校规不满,竟在公众场合将国旗降下烧毁,换上长裤升挂,其行为已构成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罪,应予惩处。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考虑到各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的被告人犯罪时还不满十八岁等情况,予以从轻处罚,是正确的。同时,鉴于被告人都是正在上学的青少年,判刑后让他们留在原校继续读书,边学习边改造,这种作法也是适当的。谢谢
本文标题:学习国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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