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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解说Company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说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公共政策的属性。城乡规划法确定了城乡规划体系“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下位规划不得违反上位规划”的原则。(一)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1、城乡规划的基本概念:什么叫城乡规划什么叫规划区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2、城市、镇、乡、村庄都应该编制规划。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3、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4、城乡规划的经费来源。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二)城乡规划法的制定基本原则:政府组织、专家领衔、公共参与。1、各级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2、要委托又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3、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三)城乡规划实施和管理1、在镇规划区内,应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两种形式,即执行国有土地所有权形式。划拨土地: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出让土地: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3、城乡规划许可的范围。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四)法律责任城乡规划法中对具体的规划区内用地和建设活动的违法行为做出具体的罚则。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村庄规划编制注意事项1、规划编制前,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村庄现状和拟发展建设区域进行地形图测绘。2、要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编制。规划编制单位要对村庄进行现状调查,基础调研,征询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意见,然后进行村庄规划设计,形成规划方案。3、村庄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进行专家评审,并在村庄内进行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征询村民意见。由设计单位根据专家和公示及村民意见进行修改,完成后由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4、修改完成后形成最终成果,并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方可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工程基建办理基本程序1、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2、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3、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4、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消防审查、土地预审等5、发改部门办理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6、进行项目初步方案设计7、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8、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9、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10、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1、进行工程招投标,确定有资质的施工队伍12、办理质检委托和安全生产备案,由质检和安检部门进行监督13、签订施工合同,办理施工许可证14、经放线开工建设15、竣工验收,办理验收备案
本文标题:城乡规划法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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