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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第十一章贸易救济措施保障措施详解
1第二节WTO《保障措施协议》第十一章贸易救济措施-保障措施第一节保障措施概述一保障措施的概念二保障措施的特点第三节中国入世特别条款21保障措施的概念第一节保障措施概述•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是WTO贸易的三大救济措施,但保障措施不是在受到不公平贸易时的救济手段,而是在正常贸易中非常情况下采取的自我保护的措施。•保障措施是指,WTO成员方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减少或免除其在WTO项下的义务,而不必承担责任。•实际上,保障措施就是各成员方在开放经济中的一个安全阀,当受到外界市场的严重冲击时,采取保障措施以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32保障措施的特点(1)临时性第一节保障措施概述保障措施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一旦成员方国内的损害或损害威胁不再存在,应立即取消该措施。42保障措施的特点(2)合法性第一节保障措施概述保障措施应完全符合WTO的相关国际规则和进口国成员方的国内法规。WTO和GATT1994有关保障措施的规定:《保障措施协议》各成员方制定的关于保障措施的国内法律法规52保障措施的特点(3)适度性第一节保障措施概述保障措施所采取的进口限制不能太高、太严厉。如果使用数量限制,实施保障措施后的进口量不得低于最近3年的平均进口量;如果使用关税限制,提高关税不应过度阻碍进口或禁止进口,应使进口量维持在最近3年的平均水平。62保障措施的特点(4)有限性第一节保障措施概述成员方采取保障措施只能在有限特定产品范围内,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实际上,就是要求对实施保障措施的产业进口产品细分。7第二节WTO《保障措施协议》第十一章贸易救济措施-保障措施第一节保障措施概述一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二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第三节中国入世特别条款81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第二节WTO《保障措施协议》(1)不可预见的进口激增例外条款:对于来自发展中成员的产品,如果进口占比不到3%,不得实施保障措施;但如果几个上述发展中成员的进口总占比超过9%,可以实施保障措施。①应调查进口的数量,而不是进口金额②调查最近几年的进口增长数据③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同时考虑91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第二节WTO《保障措施协议》(2)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①保障措施对损害的确定更为严格②这里的国内产业相同于反倾销、反补贴101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第二节WTO《保障措施协议》(3)因果关系①进口激增和产业损害的因果关系②这里的因果关系应该更明确、更直接。112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1)调查《保障措施协议》规定:一成员方只有在主管机关根据以往制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后,方可实施保障措施。要求发起调查的成员方应向所有利害关系方作出合理的公告,并给予其陈述和辩护的机会。第二节WTO《保障措施协议》122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2)通知《保障措施协议》规定:发生下列事项成员方应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第二节WTO《保障措施协议》①发起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调查,并应说明原因②对进口激增造成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调查裁决结果③决定实施(临时)保障措施或延长保障措施④保障措施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程序及其修改(透明度原则)132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3)磋商《保障措施协议》规定:提议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向实质利益的产品出口方提供事先磋商的充分机会,以交换双方意见,达成保障措施具体方式的谅解。第二节WTO《保障措施协议》142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4)保障措施的实施第二节WTO《保障措施协议》如果初步裁定是肯定的,并且延迟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成员可不经磋商而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00天,并且该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临时保障措施只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如果随后的调查不能证实增加的进口已经导致或威胁导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则提供的关税应迅速退还。①临时保障措施152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4)保障措施的实施第二节WTO《保障措施协议》②保障措施的实施形式协议没有对保障措施的具体形式做分类规定。从实践看,这类措施大体包括:修改减让、提高关税、实行数量限制、或关税与数量限制相结合的措施(如关税配额)等。保障措施必须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即保障措施只针对进口产品,而不论其来源。16第二节WTO《保障措施协议》在实施数量限制时,不得使进口数量低于过去3个有代表性的年份的平均进口水平。采用配额管理方式时,进口方应当与有利害关系的供应方就配额分配达成协议,若协议不成,则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应按其他成员在前一有代表性的时期在总进口中所占的份额,按比例分配配额。172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4)保障措施的实施第二节WTO《保障措施协议》③保障措施的期限、实施频率及审议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应超过4年;实施期限可以延长,但总期限(包括临时措施的实施期和最初实施期限在内)不应超过8年。对同一进口产品再次适用保障措施时,后一次适用应与前次适用保持一定的时间间隔。该时间间隔应与前次适用期相等,但不得短于2年。适用期内应按固定的时间间隔逐渐放宽该措施182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5)补偿与报复第二节WTO《保障措施协议》保障措施的实施必然影响出口方的正当利益。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与其他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可就贸易补偿问题进行谈判。如果30日内谈判未果,在货物贸易理事会不反对的情况下,可实施报复措施。进口相当增长情况下,可以立即报复;进口绝对增长情况下,则在前3年内不得进行报复。193对发展中成员的优惠措施第二节WTO《保障措施协议》(1)对于来自某一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产品在其进口份额不超过3%,以及当所占份额不足3%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加起来所占份额不超过该产品总进口量9%时,就不得对其采取保障措施;(2)发展中国家成员应有权延长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即在一般最长期限8年的基础上另增加2年;(3)发展中国家还有权对同一产品再次采取保障措施,只要该措施是在经过相当于过去措施期限半数的时期之后,并且不得少于2年即可。这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更好的救济本国产业的机会。20第二节WTO《保障措施协议》第十一章贸易救济措施-保障措施第一节保障措施概述一中国入世特保条款的形成二外国对华特保条款的实施第三节中国入世特别条款211中国入世特保条款的形成第三节中国入世特保条款•1995年WTO成立后,开始漫长的加入WTO谈判。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国家一致要求中国接受特别保障措施条款,谈判十分艰难。经过多次反复,中国政府最终于1999年与美国达成包含了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的关于中国入世的双边协议。•在目前WTO的成员方中,中国是唯一做出此类承诺的国家。可以说特别保障措施是只对中国产品实行的更具保护主义色彩的特别保障规则,是与WTO《保障措施协议》不一致的歧视性条款。221中国入世特保条款的形成第三节中国入世特保条款•中国入世特保条款指的是其他成员方对中国出口的产品采取的保障措施,而不是中国对其他成员出口的产品实施的保障措施,后种情况仍适用WTO《保障措施协议》。•对中国的特保保障措施安排包括两种:一是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适用于纺织品服装以外的产品,过渡期为12年;二是纺织品特别保障机制,过渡期为7年。23•相关资料•根据相关规定,任何WTO成员在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过程中必须首先出台关于执行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的立法,然后才能依照法律程序实施。•到目前为止,韩国、美国、日本、印度、加拿大、欧盟、土耳其等七个WTO成员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在这些国家中,韩国政府在中国加入WTO当天,就公布此项法令,表明韩国政府相当重视特别保障条款,对动用此项条款酝酿已久,也表达了对中国出口产品挤占本国市场的强烈担忧。土耳其政府采取了边立法边调查的做法,在出台关于中国特别保障条款的法令的同时,就迫不及待对中国的三类产品进行特别保障调查。242外国对华特保条款的实施第三节中国入世特保条款•如果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出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该成员方造成市场扰乱,该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如磋商一致,则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如60天内磋商未果,则受影响的成员方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需的限度内,对中国产品采取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措施。(1)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①针对市场扰乱采取的措施25临时保障措施的规定如果初步裁定是肯定的,并且延迟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该成员可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但不得超过200天。如果一个特保措施是由于相对水平的进口激增而采取的,且该措施期限超过2年,则中国有权在2年后对该成员中止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如果一个特保措施是由于绝对水平的进口激增而采取的,且该措施期限超过3年,则中国有权在3年后对该成员中止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实施期限的规定26一是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出口到WTO任一成员领土时出现数量增长或所依据的条件的变化。二是数量增长或所依据的条件的变化对进口成员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三是数量增长与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存在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重要原因。实施条件的规定272外国对华特保条款的实施第三节中国入世特保条款•如果一成员认为中国或其他成员的保障措施行为造成或威胁造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如磋商一致,则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纠正此种贸易转移;如60天内磋商未果,则受影响的成员方有权在防止或纠正此种贸易转移所需的限度内,对中国产品采取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措施。(1)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②防止或纠正贸易转移采取的措施28一是中国或其他成员已经采取了某种保障措施。二是上述保障措施的产品对该成员市场造成或威胁造成重大贸易转移。三是一、二两个条件存在因果关系。实施条件的规定292外国对华特保条款的实施第三节中国入世特保条款•如果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出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对该成员方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双方应在30天内进行磋商。•如磋商一致,则中国同意控制出口增量,控制在不超过提出磋商请求的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对该成员出口量的7.5%(羊毛产品6%);•如90天内磋商未果,则受影响的成员方有权对中国纺织品实行限制。(2)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30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只是在提出磋商请求之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限内有效;或者,如果提出磋商请求后该年只剩3个月或更少时间,则有效期限可以是提出请求后的12个月。总之,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并且不得重新实施。实施期限的规定31一是该成员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产业已经出现市场扰乱的情形。二是原产于中国的上诉纺织品和服装品威胁、阻碍该成员此类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三是原产于中国的上诉产品是形成该成员相关产业出现市场扰乱的原因。实施条件的规定32总结第三节中国入世特保条款•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如果说保障措施是WTO自由贸易原则的例外制度,特别保障措施则是保障措施的例外。•特别保障措施具有严重的歧视性,其适用条件具有模糊性和随意性,一些相关规定实质上限制了中国采取报复措施的权利。区别于一般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有以下几点不同:33•一是原则依据不同。《保障措施协议》规定,保障措施应针对一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而不考虑其来源,而《议定书》规定,某一WTO成员可只对中国的进口产品提起特别保障调查。显然,后者是《保障措施协议》所遵循的非歧视性原则的一个例外。•二是实施条件不同。《保障措施协议》对各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前提条件:必须存在有关进口产品进口数量的大量增加的事实;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产品进口的大量增加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议定书》则规定,一WTO成员只需在中国产品对其国内产业造成“市场扰乱”的情况下,即可针对中国进口产品提起特别保障调查。34•三是实施期限不同。通常情况下,一般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4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8年,发展中国家的实施期限则最长可为10年。而《议定书》对特别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则没有明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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