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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及其过程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意义: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是WTO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边贸易机制的支柱,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颇具特色。它具有统一性、效率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设立背景:《争端解决谅解》第2条规定,为管理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及有关协议中争端解决的专门条款,设立“争端解决机构”。它直接隶属于部长会议,没有自己的主席、工作人员、工作程序等。争端解决机构应向世界贸易组织各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与其有关协议相关的各项争端的进展情况,争端解决机构在就贸易争端作出决定时,应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WTO争端解决机构-主要职责主要职责:(1)成立专家小组并通过其报告;(2)建立常设上诉机构并通过其报告;(3)监督裁决和建议的履行;(4)根据有关协议授权成员方中止减让和其他义务。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方法解决方法:WTO争端解决机构在WTO体制下解决争端时,一个完整的争端解决程序包括以下四个环节:磋商、专家组程序、上诉程序、裁决的执行监督程序磋商根据DSU的规定,WTO成员因其他有关成员违反相关涵盖协定或其他原因而遭受利益丧失或损害时可以向有关成员提出磋商请求。磋商请求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中应说明理由,包括列明被诉措施及相关法律依据。在WTO框架下,磋商并非可有可无,而是整个争端解决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必经阶段。成员一旦提出磋商请求,实际上即是正式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若磋商不成功(包括被诉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磋商或调解失败),则起诉方可直接要求转入专家组程序。专家组程序从专家组程序开始,WTO争端解决程序进入裁判阶段。根据DSU的规定,只要起诉方提出请求,则专家组最迟应在该请求首次列入DSB议程之后的DSB会议上设立,被诉方可以阻挠专家组的成立,但仅限一次。争端解决机构进行第二次会议时,被诉方不得阻挠设立专家组,除非机构一致同意不设立专家组。这就是所谓“反向一致”原则。这一原则使得WTO对成员间的贸易争端事实上享有强制司法管辖权。实践中专家组通常是在提出磋商之后的60天至90天内设立。专家组一般由3人组成(除非争端各方同意5名),可从WTO秘书处置备的专家名单中遴选,具体人员组成多由WTO总干事在个案基础上与有关方面磋商后决定。任职专家有专业性、独立性等方面的要求,通常是国际贸易法方面的资深官员或专家学者。专家组的具体裁判过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事实调查。(2)合议。(3)报告发布。包括初始报告、中期报告及最终报告。专家组在审议争端各方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完成事实调查之后,先将其报告草案中的事实描述性部分发给当事人,后者应在专家组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评论意见。期满后专家组再发布完整的中期报告(包含事实认定及裁判意见),供当事人评论。当事人有不同意见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提出,请求专家组复议或与各方再次开会讨论。当事人未再提出新的评论意见时,中期报告即视为最终报告,向全体成员公开发布。对专家组报告,当事人可提出上诉。未上诉的,根据反向一致规则,专家组报告即应由DSB自动通过。上诉机构程序上诉程序是WTO的一个创新。DSB设有由7人组成的常设上诉机构,具体上诉案件每次由其中3人审理。上诉机构主要负责法律审,也即仅限审查当事人上诉涉及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上诉审议通常秘密进行。上诉机构的裁决亦采报告形式。上诉机构报告为终局裁决,经DSB自动通过后争端各方即应无条件接受。然而,另一方面,WTO争端解决程序并未就此完结:由于国际贸易争端的特殊性以及无论是专家组还是上诉机构报告往往仅限对被诉措施的违法性作出认定及建议败诉方使该措施符合相关涵盖协定,而对败诉方如何执行裁决和建议语焉不详,因此,有关成员是否、何时及如何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往往悬而未决,并可能导致纷争再起。由此引发出颇具特色的、复杂的执行监督程序。执行监督执行监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动执行(2)补偿。(3)中止减让或报复。(4)持续执行监督。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运作图磋商(60天内)请求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立(最迟于DSB第二次会议)专家组审查和报告(一般不超6个月,最多9个月)DSB通过(60天内)若上诉上诉机构提交报告(90天内)DSB确定执行报告期限(15个月内)DSB通过(30天内)若未执行胜诉方请求仲裁(60天内)解决当事方批准报复措施确定中止减让的合理性案例分析1起始时间:2002年3月5日结束时间:2003年12月4日,美国宣布取消201钢铁保护措施。时间长度:一年零九个月。被申诉方:美国申诉方:欧盟以及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乌克兰、巴西等受到限制和损害的国家。仲裁组织:WTO原因:美国宣布从3月20日起对进口的板坯、板材、长材等主要钢材品种实施为期3年的关税配额限制和征收8%-30%的关税。仲裁结果:世界贸易组织2003年3月裁定,美国2002年对进口钢铁征收30%的关税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专家小组认为,美国没有拿出进口激增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表明进口损害了美国钢铁业。报告指出,美国夸大了进口增长的数量,把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家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进口量也计算在进口的总量中,实际上协定国之间不存在进口数量的限制.事件时间轴依据美国贸易法第201条,美国总统布什宣布,从3月20日起对进口的板坯、板材、长材等主要钢材品种实施为期3年的关税配额限制和征收8%-30%的关税。这一决定公布后,引起各国强烈反响,欧盟以及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乌克兰、巴西等受到限制和损害的国家纷纷提出与美国磋商,并向WTO提出申诉。欧盟宣布采取临时钢铁保障措施以防止因美国采取钢铁保护主义政策而导致的国际钢铁产品对欧盟市场的冲击,决定自3月29日开始,对来自各国的15种钢铁产品征收14.9%到26%不等的附加关税。世界贸易组织裁定,美国2002年对进口钢铁征收30%的关税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迫于国际舆论的压力,美国宣布取消201钢铁保护措施。WTO争端解决机制基本程序1.磋商:WTO成员间发生贸易纠纷,争议各方首先通过磋商解决。欧盟以及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乌克兰、巴西等受到限制和损害的国家纷纷提出与美国磋商,时长30天。2.设立专家小组:磋商失败,争端一方要求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小组。需要两次申请(美国可以否决第一次申请),大约30-50天,专家小组成员组成,美国如果对专家组成员提出疑义,又可耗去30天。3.提出裁决报告:专家小组提出裁决报告的期限一般是6个月,可延长,但不超过9个月。其间美国可以寻求与当事方“庭外解决”为由要求专家小组终止工作,该终止最长可达12个月。4.上诉:作出裁决后,当事方有60天的时间考虑提出上诉,上诉机构最长又需3个月作出终裁。本案无上诉过程。5.专家报告的执行:解决争端机构通过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当事各方应予执行。合理期限为90天。这里很有意思的一点是,实际上这里的专家报告在03年的12月才被美国真正执行,从报告得出的3月到12月的9个月时间事实上远远超出了90天的范围。很明显的可以看出美国在尽量的拖延时间。案例分析2起始时间:1999年6月29日结束时间:2001年7月24日,上诉机构发布了裁决报告。2001年8月23日,争端解决机构采纳了上诉机构和专家小组报告,认定美国违反了《反倾销措施规定》。随后在美日双方多次博弈中决定将反倾销措施期限最终被延至2005年7月31日。时间长度:六年零一个月被申诉方:美国申诉方:日本专家组:巴西、加拿大、智利、欧盟和韩国仲裁组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和上诉机构原因:1999年6月2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反倾销征税令,决定对来自日本、巴西和俄罗斯的热轧钢产品征收反倾销税。随后,日本要求与美国进行磋商,日本认为,美国的上述裁定与美国《1930年关税法》及相关规则中的程序性事项不符,且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仲裁结果:2001年7月24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公布一项上诉机构报告,对美日热轧钢产品反倾销争端案作出裁决,裁定美国在该案中的反倾销措施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了WTO《反倾销协议》和WTO协定。随后在美日双方多次博弈中决定将反倾销措施期限最终被延至2005年7月31日。事件时间轴美国商务部发布反倾销征税令,决定对来自日本、巴西和俄罗斯的热轧钢产品征收反倾销税。随后,日本要求与美国进行磋商,日本认为,美国的上述裁定与美国《1930年关税法》及相关规则中的程序性事项不符,且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美日双方进行了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随后,在日本两次申请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了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发布了最终报告美国就专家小组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对有关条款的法律解释提出上诉请求。上诉机构发布了裁决报告。争端解决机构采纳了上诉机构和专家小组报告。日本继续要求就反倾销“合理的执行期限”进行仲裁。仲裁后,美国多次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并多次建议延长合理的执行期限。反倾销措施期限最终被延至2005年7月31日。至此,长达6年的争端结束。1.磋商:1999年11月18日,日本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下称DSU)第4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简称《反倾销协议》)第17条第2款以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称GATYl994)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就热轧钢反倾销案向美国提请磋商。磋商历时30天。2.设立专家小组:美国与日本于2000年1月13日进行了磋商,但没有成效。2000年2月11日,日本根据GATTl994第23条、DSU第4条、第6条以及《反倾销协议》第17条的规定,提请DSB成立专家小组。3月20日,DSB同意成立专家小组,调查美日热轧钢反倾销争端案。5月24日,WTO总干事根据日本的请求公布了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三人专家小组正式成立。随后,巴西、加拿大、智利、欧盟和韩国作为第三方参加了专家组程序,并保留他们的权利。历时约130天。3.提出裁决报告:案例中说专家小组分别于2000年8月22日至23日及9月27日会见了当事各方,2001年1月22日向当事各方提供了中期报告,并于2月28日公布专家小组报告。2001年4月25日,美国通知DSB其对专家小组的裁定不服,并于5月7日正式提出上诉。案例中经过了15个月才得出结果,远远超过了9个月的期限。4.专家报告的执行:这里很有意思的一点是,执行专家报告的合理期限应为90天,而实际上美国在05年的8月才被美国真正执行,将时间延伸4年有余。很明显的可以看出美国在尽量的拖延时间。谢谢观赏
本文标题:WTO争端解决机构及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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