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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培训提纲一、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法律2.教育法3.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二)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概念与特点、违法行为、教育法律责任二、有关学校的法律问题(一)学校的法律地位1、学校在民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2、学校在行政关系中的法律地位3、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三)学校常见的法律纠纷1、教育行政法律纠纷2、学校民事法律纠纷3、刑事法律纠纷三、有关教师的法律问题(一)教师的地位和作用(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1、教师的权利2、教师的义务(三)教师的资格、聘任制度1、教师资格制度2、教师聘任制度(四)教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五)教师的待遇依法从教讲稿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愈来愈密切。当今我们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我们身边的许多问题都要依法解决。所以,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是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要有法制观念,要懂法律知识,还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我们作为人民教师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有法律知识和守法观念。要做到自觉依法办事抵制各种不良影响,促进自己全面发展,还要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因此,我们更有必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教育法规是教师为教之树,能开起教育和谐之花,结出教学质量之果。我们教师举着教育法规的火把行走,才能与教育教学工作结伴而行,诚信是为师之道,教育法规乃治教之本。社会秩序的建立需要法律,就像鸟儿需要天空,鱼儿需要大海。自由之花,永远为遵纪守法者开放;学法之风,长久能给教师保驾护航。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人生之旅永恒的安全带。所以,教师学法立信,懂法明理,守法尚诚,用法崇德。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以法为尺,方能规范,以法为镜,才能正直。因此,在我看来,教育法规是和谐校园之源,是教师立教之本,是教育发展之依,是学校管理之基。精彩人生始于德行,和谐社会基于法治。我们只有开启教育法律明灯,才能照亮教师人生前程,当教师学法用法,其幸福生活才有防火墙,知法守法,其教学工作快乐才有安全网。学法用法造就校园净土,和谐教育弘扬教师美丽人生。一、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法律:人们行为时必须遵循的一种“规矩”,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社会调节手段。我国,狭义的法律是指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广义的法律除此之外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法律规定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法制: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的制定、适用、监督以及实施保障等一系列制度。烫火炉原则A、知烫别碰(透明、公开性);B、谁碰烫谁(公平性);C、轻碰轻烫,重碰重烫(适度性);D、即碰即烫,不秋后算帐(即时性);E、碰哪烫哪(分明性);F、不碰不烫,每碰必烫(一贯性)。2、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教育法是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3、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我国现行法的部门: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组织法等。教育法应归入行政法之中。(二)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师资格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的根本大法,标志着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义务教育法(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概念与特点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特点:(1)责任的性质、范围、大小、期限等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2)责任的追究和认定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进行。(3)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保证。2、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个人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有过错的行为。违法行为要件:(1)违法的客体: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违法的客观方面:违法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3)违法的主体:即达到了法定责任年龄、具有法定责任能力违法行为的实施者。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刑法》: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14-16周岁的特定行为负刑事责任;16以后负完全刑事责任。《民法通则》:18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10岁以上负不完全的民事责任;10岁以下不负民事责任。(4)违法的主观方面,即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3、教育法律责任:(按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划分)(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的行政制裁。根据1998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10种:⑴警告;⑵罚款;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⑷撤消违法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⑸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⑹撤消教师资格;⑺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⑻责令停止招生;⑼吊销办学许可证;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其所属人员予以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和开除。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虽然都是行政制裁措施,但两者有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行政处罚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其处罚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处分对象只能是作为公民的个体。(二)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谦等。以上方式,可以分别适用,也可合并适用。(三)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刑事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和刑法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人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我国教育法对教育刑事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教育法》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7条的规定,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等,且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6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违反此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教师法》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侮辱殴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2)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3)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4)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5)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二、有关学校的法律问题(一)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1、学校在民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教育法》第31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民法通则》36条:法人是具有民事上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民事法律关系中,学校与其它民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2、学校在行政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教育行政关系必须是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必须服从。学校对政府有行使批评、建议等监督权。在教育行政关系中,学校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地位不是对等的。3、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1)学校法人的民事权利有其特定的范围学校具有鲜明的公益性。学校法人不同于企业法人。《教育法》25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2)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学校依法享有独立自主实施、管理教育教学的活动的资格和能力。(3)学校财产的独立性(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28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29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案例:高中没考上学校赔八万湖南岳阳市9名初中学生因为没有考上高中,将母校宜登学校告上了法庭。这起教学质量纠纷案的起因是该校的招生广告。在招生广告中该校声称,“90%以上的学生都能够进入重点中学和大学学习”。提起诉讼的9名学生认为当初就是看了这则广告后,考虑到该校可能
本文标题:教育法律法规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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