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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第一财经日报》与富士康公司达成的一纸联合声明,这一搅动整个中国舆论的事件似乎尘埃落定。而引得舆论或瞩目或侧目的富士康似乎也名声大噪,在那些只追求知名度而不要美誉度的无知者看来,富士康的举动也许是一个值得效法的榜样。但对于那些真正对品牌负责的企业而言,富士康却是一个引以为戒的反面教材。纵观整个事件过程,我们可以发现,赢得举世瞩目的《第一财经日报》以及涉案的两名记者翁宝和王佑才是真正的赢家,舆论的关注已经让这家媒体以及两名记者的品牌价值在段时间内迅速提升。尽管舆论中也不乏为富士康辩护的声音,而从总体来看,对富士康的谴责和反对占据了舆论的主流,为其辩解的声音只属于支流甚至末流。这恰好也印证了一个道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也就是说,富士康的诉讼却使得《第一财经日报》及其两位记者获得了一种意外收益,而自己却不得不在舆论的压力之下步步退让,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判断是,富士康高层缺乏直面事实的勇气和危机公关的智慧,甚至说,《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根本就没有违背事实。透过矛盾双方你来我往的冲突和交锋,我们可以发现整个矛盾的根本点在于——究竟富士康的工厂是否真的存在“超时加班问题?如果真的存在,那么它所谓的名誉损失只是自作自受的结果,媒体只是将其所作所为公之于众而已。不能把名誉损失的责任归咎于媒体这一社会公器头上。如果真如富士康所言《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的确失实的话,富士康完全可以在通过诉讼引起舆论的关注之后向外界传达准确的信息,借此扭转《第一财经日报》报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改变公众对富士康的错误认识。正如一些观察人士所指出的那样,富士康完全可以大开工厂大门,迎接其他媒体介入,或者组织媒体成立采访团,对工厂员工进行自由采访,还事实一个真相。或者如果富士康真的有委屈的话,还应该在起诉的同时,向外界提供工厂真实的用工状况和工资情况,但这些,我们都没有看到。贯穿整个事件,人们所看到的只有富士康面对媒体以及记者所表现出来的最初的霸气、中间的愚蠢和最后的胆怯;从开始向记者个人的索赔3000万到中间的索赔1元并追加《第一财经日报》为被告乃至最后的和解,人们不难看出富士康的步步退让,于是,一个很可能符合事实的猜测是——最终的和解极有可能也是富士康主动提出的,这应该是整个事件过程中富士康唯一正确的地方。央视名记柴静曾经调查过广东一国企状告《中国改革》杂志索赔500万的事情,但最终以《中国改革》的胜诉而告终,法官认为“只要新闻报道的内容有在采访者当时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认为是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支撑,而不是道听途说或是捏造的。那么,新闻机构就获得了法律所赋予的关于事实方面的豁免权。虽然中国还没有《新闻法》,但从这些个案中不难看出,媒体还是有着相当大的言论自由权的,而在公关领域,“不和媒体打官司也早已成为一种具有统治地位的观点,除非媒体报道和事实真相出入较大。根据富士康离职员工向媒体的反映,富士康超时加班的问题确实存在,但问题的根源也并不仅仅在于富士康自身,而是与中国劳动力过剩的大环境密切相关,在稀缺的资本面前,过剩的劳动力是不具备讨价还价的话语权的,而保护劳动权益的法律则甚至可能会在劳动者的妥协和迁就下束之高阁,在依靠劳动力优势吸引外资的中国各地,此类事情早已是不只存在于企业单位的普遍现象。相关的信息表明,富士康固然存在超时加班的问题,但可能并不是“血汗工厂的“杰出代表,如果富士康也如此认为的话,理智的做法也可以是引到舆论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到这些深层次问题上来,而不是局限于肤浅地就事论事,这样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稀释自己的负面影响。很多人都清楚,法律判断和公众判断在很多情况下并不一致,比如站在法律角度认为,只要符合法律程序,企业起诉记者并无不可;但公众的判断却是,强势的企业将诉讼矛头对准记者个人则是一种恃强凌弱之举。这样的话,即使在法律上说得通,也不可避免地对企业的品牌产生损害。这一事件尽管已经化上了句号,但它给我们的警示却远远没有结束。除了对中国劳动力大军生存和工作状况的忧思之外,富士康在这一事件中乏善可陈的表现也足以成为营销界的反面教材。尽管,这一事件并没有直接影响到富士康在消费市场上的产品品牌,但它却损害了自己在人才市场上的雇主品牌,而其在诉讼过程中的霸气也必然影响到它在整个公众中的形象。从这个角度看,富士康不仅没有成功地进行危机公关,反而适得其反地将危机扩大化了。
本文标题:富士康诉讼案成危机公关反面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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