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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农村合作社在我国的应用[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对农村发展的关注程度和力度加深,以及家庭承包制的局限渐渐显著,农村合作社再一次成为我国政府和农民的考虑和发展对象。本文通过对农村合作社背景的介绍,参照国外合作社发展的过程,分析我国现代农村合作社的现状、发展障碍,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方法。[关键词]农村合作社;道德风险;政府补贴;民主管理农村合作社作为集体行动的一个组织,不论在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制度下都有其相应的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其公共产品的属性,使得合作社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其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列宁认为合作社已具有资本主义的性质。因此,合作社无论是其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还是对经济发展的促进能力,在两种不同的制度都有共同的现实意义。一、背景知识1.合作社的定义、原则和类型农村合作社是农民为了增强农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性,克服单个个体在市场中的缺乏竞争性、脆弱性和高风险性而组织起来的,以服务社员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组织形式。国际上对合作社规定了统一的七大原则:即自愿与公开的社员制,社员的民主管理,社员的经济参与,自治与自立,教育、训练与宣导,社间合作和关怀社区社会。农村合作社根据其目的的不同,分为许多种专业合作社。在我国主要是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其中,供销合作社多专业化为供给合作社和销售合作社。此外还有许多种服务合作社,如医疗合作社、保险合作社等。根据我国法律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为: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合作社中,农民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他们通过一人一票制(或可以放宽限度的附加权)反映其平等地位,但可以适当雇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通过上述概念的引入,我们可以看到在公共性质上,即从非营利性的服务为目的的方面上看,合作社与工会是相似的;而从组织结构上来看——按社员出资组成以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村子,合作社与企业,特别是股份公司极为相似。因此有必要对这三者进行简单的区别。2.合作社与工会、股份公司的区别首先,从组织的性质上看,合作社和工会都是非营利性质,而股份公司是营利性质的。其次,从利润的获得和分配上看,股份公司中股东所得利润是从每年的投资所得的红利中按入股数分取的。而合作社由于其公有的性质,强调是非营利性的组织,因此它的利润来源只能是由于合作社的服务功能,从而在入社的社员每年缴纳的总社费中节约的费用,这部分费用一部分作为合作社的资本积累起来,另一部分按照公平的原则发放给社员——或是平等原则,或是按照社员账户中的股份比例,或是按照社员的交易数量。但是对于同样是非营利性质的工会,会员只能得到工会的服务,不存在利润分配,但入会依然也需要缴纳会费。二、合作社的优势1.资本主义条件下,合作社存在的必然性在资本主义制度中,发达的市场经济不断压低农产品的价格,使得单个农场主在市场中始终处于被动状态,无法与垄断企业相竞争,经济上的压制使得农民们无法获得基础的生活服务,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矛盾加深。在这种条件下,合作社的非营利的服务性质首先为政府减轻了为农民提供各种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保险服务的负担;其次,合作社形成的包含多民社员的集体提高了农民在市场中的议价和谈判能力,增强了市场中的竞争活力;第三,合作社内部的平等原则从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追求地位平等的要求,缓和了资本主义制度中的矛盾。因此,合作社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存在既是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中自然而然产生的,也必然会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2.市场优势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的优势与交易费用、规模经济和政府政策相关。首先,由于合作社是多个农民组成的集体,意味着合作社可以完成单个农民个体所不能承担的任务。最明显的是集团的力量大大提升了农民的谈判能力和收集信息的能力,并能对政府政策产生一定的影响力。因此交易费用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节约。其次,合作社有能力承担更大规模的生产任务。例如许多大型超市一般都要求供给方给予一个长期稳定的农产品供给数量,但由于天气、原料物价、生产工具等的不确定性,使得单个农民没有能力承担如此数量的订单。但是供销合作社的存在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供销合作社从社员处统一收取农产品转销,很好地分散了风险,从而能够承担这种曾经只有垄断企业能接受的订单,促进了市场竞争。此外,在生产环节,比如合作社统一时间对农作物进行农药喷洒,不仅能提高灭虫效率,同时也很好地节约了农药成本。最后,合作社还可以通过制定产品的通行标准来达到规模生产的优化。这些规模经济效应从成本和竞争能力两方面强化了合作社的优势。最后,由于合作社非营利性质能减轻政府负担的作用,合作社都能得到政府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的支持。在法律上,政府制定有效规章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利益;在经济上,所得税的免除、融资的利息上限和各种投资设备的补贴,也大大减轻了合作社的负担。三、我国农村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我国的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国民党统治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合作社又经历了从集体所有到全民所有的两分两合阶段——包括合作社向国营工商的升级,改革开放后,为促进农业的发展,合作社又一次被提出和实践,并开始沿用国际原则。在与国际合作社原则接轨,以及自身合作社发展的初级阶段的情况下,我国的农村合作社既存在国外资本主义国家曾出现的问题,也存在自身既有的和潜在的问题。笔者就国外合作社的应对策略和现有国情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1.单一的专业合作社——以国统时期信用合作社和荷兰农业合作社为鉴(1)问题的产生国统时期的农村合作社存在的主要原因是要应对农业发展的落后以及战争。农业的落后使得当时农民的生活处境十分困难,低廉的产品价格和高筑的外债,使国统时期的政府大力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试图从生产最初且最关键的资金问题上解决农民生产问题,促进农村发展。结果导致尽管其他形式的农村合作社也有一定的发展,但农村信用合作社占据的比重仍然是最大的。(如表1所示)然而信用合作社的独立发展并没有产生带动农业发展的效果,因为更为直接的促进农业生产的供销合作社并未得到大力发展,使得信用合作社的资金流向不一定去往农业。国统时期单一的专业合作社是现今我国许多地区合作社发展的一个反映。我国合作社的设立有着许多盲目跟风的现象,比如一个地区某种特殊的产品合作社做得好,其他地区就会相继效仿,并未考虑各地区的特点而采用不同形式的合作社。(2)解决方案合作社的专业化是提高效率的一个有效途径,它可以免去许多综合服务带来的复杂的生产环境。但是过分单一的专业化不仅不适于因地制宜,而且也不利于合作社自身的发展。在西方合作社发展的大环境下,大的专业合作社联社会聚集起来形成纵向联盟,这在下面第三点中会详细说明。多种专业合作社的联盟有利于信息的沟通,能够使得各个联社的代表采取有相互关联的发展策略,得以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增加合作社的竞争力。如果只有单一的专业合作社,最终会由于服务的单一性而无法与生产链对接,且在自身公有性带来的无效率的机制下,更加无法与市场经济中的企业相竞争。2.专制的农村合作社——以德国、日本农协为鉴(1)问题的产生国际合作社原则的提出和西方合作社的产生有着很大的关联。民主成立合作社正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合作社的成立准则。他们在该制度下能够完全使合作社和政府脱离,达到民主自治。但是亚洲的文化传统使得该地区合作社的建立通常是被动的,一般都是由政府组织开始,民主在合作社的初期表现得并不明显。然而,即便不是民主的开端,日本农协却也发展得非常好。合作社在政府的调动下产生、运作,并移交至农民手中,最后对政府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对于有着相似情况的我国,情况却不太乐观。我国的合作社现仍处于初级阶段,虽然我国的合作法对其进行了民主准则的要求,但政府的控制仍然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由于对合作社的建立的激进性,政府把合作社与政府绩效相关联,使得合作社无法脱离政府的控制。在我国,许多地方政府为了达成行政目标要求,往往强制农民建立合作社,农民在被动的情况下,积极性不高,投入性不强。且为了方便控制,政府委派官员和职员至合作社进行管理,进一步使合作社丧失了它应有的民主性。这里便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因为为了促进合作社发展,中央政府会给予合作社补贴。但这种补贴并没有上限,导致效率低下的合作社没有激励对组织内部进行改良,一旦出现亏损即由国家补贴援助。这种合作社运行的懒散使得合作社的亏损有增无减,渐渐成为政府财政上的累赘,合作社也就进入了无法发展的死胡同。而这种合作社的亏损也没有相应严格的机制进行审计,农民对于不透明的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忧心忡忡,增加了其对政府办理的合作社的不信任,反而认为合作社成为一种风险更高的经济形式,农民也就不会将其仅有的少量资产投入合作社,也不会配合其服务进行生产。总之,我国在法律上对合作社缺乏完整的规范,以政府的人为控制代替法律制度,使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远远低于企业,产生了合作社发展的障碍。(2)解决方案对于上述问题最根本的解决方案是完善我国对于合作社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合作社和企业的法律地位相一致。德国农业合作社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其《合作法》与《公司法》相一致的法律地位,体现出国家对合作社的重视程度。首先在民主原则的法律要求下,合作社的成立可以效仿日本的政府带头组织的做法,但是要保证合作社民主的完整性,要求政府只能配给地方合作社技术人员,而不是专制集权的管理人员,合作社中的成员地位相等。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作社的组建方式也发生一定的变化,除了政府带头的方式外,由于我国农民资产小且分散的特点,可以由有一定资产积累的大农户带头组建,但是为了防止集权和符合非营利性的特征,大农户要求有一定的道德感——来自于德国初期以大农户带头组建合作社的经验。上述两种合作社建立方式在产权不明晰的条件下比较难以控制,还可以采取第三种股份融资的办法。合作社的社员以其入社费为限设立相应账户占有股份。根据国外合作社的经验,该股份不可以退回换取金钱,但可以转让或出售,使得合作社拥有固定数额的资本,这样不仅保证了合作社有足够的积累资本进行服务,而且为合作社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融资条件——增强了银行贷款对其的信心。此外,透明严格的审计制度也是法律必然的要求,可以效仿德国在合作社亏损额达到一定比重是进行每年审计,并在合作社的董事会中进行汇报,而不是等发生亏损时才审计,并只一味给予补助。这也就说明我国政府对合作社的资助方式需要进行变化和改进。以德国为例,德国政府对农村合作社的投资资助和创业资助都是第一年较多(60%和25%),以后每年逐年递减,并伴有整体年限(投资资助为七年,创业资助为五年)。这种做法可以减少合作社对政府的依赖程度,刺激合作社进行效率改进,达到发展合作社的目的。3.合作社的教育培训问题——以德国、美国为鉴由于合作社的成员其中70%都是农民,按照我国的现状来看,其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都是十分有限的,意味着即使社员有心想办好合作社,也会受到知识、经验、技术等方面的制约。但是为了保证合作社的民主性和非营利性,合作社不可能采取和股份公司一样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管理方式,即进行生产、服务等决策的都应该是社员而不是非社员。这就要求对合作社中的成员进行一定的教育培训。根据合作社发展的目的和层级,对不同的社员也要进行不同层次的培训。比如基层的合作社的培训主要为生产知识和应用技能。而对高层的代表要进行管理能力和会计能力的培训。比如在美国就有很多对合作社的教育组织,德国还有专门的合作社学院。由于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短期中,合作社的社员可以雇佣适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辅助处理技术和管理问题。4.农村合作社数量的递减和范围扩张的趋势——以德国、美国为鉴合作社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现状可以让我们清晰地看到我国未来合作社的相应走向。尽管对于目前我国合作社的现状来看,大部分还未到此阶段,而少部分快速发展的地区也渐渐显示出来一些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合作社状况的相同趋势,那就是合作社数量的减少以及合作范围的扩张。在上文中有略提到合作范围的扩张
本文标题:农村合作社在我国应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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