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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债务危机的由来与走势分析自我简介涂晓今,福州大学管理学院教师。近年来,主要为本科生、研究生、MBA学员讲授政治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中级宏微观经济学、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管理经济学、中国对外贸易、世界经济专题等课程,所授各门课程均获得了同学们和专家的一致好评,每学年、每学期、每门课教学测评分都在90分以上。曾主编《新编政治经济学》、《经济学实验》等教材多部,发表论文十余篇;多次获福建省福光基金会、福州大学教学优秀奖、优秀导师奖、优秀教师奖。2007年,曾获福州大学“学生心目中好老师”奖,福州大学“优秀教师”奖。2011年,曾获福州大学“教学优秀一等奖”,福州大学“优秀教材一等奖”、“优秀教材二等奖”。现为省精品课程《西方经济学》主要负责人和主讲教师,校精品课程《政治经济学》负责人和院校共建核心课程《经济学》课程负责人,区域经济学、国际贸易硕士导师,MBA学位、工商管理硕士导师。近三年主要研究成果(1)《创新我国促进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财政政策探讨》[J],财政研究、2012第2期。(2)《欧盟银行一体化借鉴与ECFA时代两岸银行业制度合作》[J],江西社会科学、2011第9期。(3)《后ECFA时代深化两岸保险产业制度合作的研究》[J],保险研究、2010第12期。(4)《我国税收调节:公平、效率目标的选择》[J],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9年第4期。(5)2010年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两岸产业深度合作的制度框架及演化研究”(2010B045)负责人(6)2010年福建省财政厅重点课题“加快我省重点产业优化升级的财政政策研究”负责人(7)《新编政治经济学》[M],人民出版社,2009,获福州大学2010年优秀教材一等奖,独立编著。(8)《经济学实验》[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获福州大学2010年优秀教材二等奖,主编。涂晓今的联系方式:手机:13600805357邮箱:txjx123@163.comQQ:1783124980博客:公共信箱:txj2009x@163.com密码:666666我们一起:相互学习共同进步!本讲内容:一、欧盟与欧元的前世今生二、希腊债务危机——欧债危机的一个典型样本三、PIIGS中其他四个深陷债务泥沼的欧洲国家四、欧债危机的引发的原因与矛盾五、欧债危机的“救赎”与走向一、欧盟与欧元的前世今生欧盟一体化进程(1)《欧盟银行一体化借鉴与ECFA时代两岸银行业制度合作》[J],江西社会科学、2011第9期。(2)《后ECFA时代深化两岸保险产业制度合作的研究》[J],保险研究、2010第12期。上文均为作者所承担的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两岸产业深度合作的制度框架及演化研究”(2010B045)阶段性成果。欧洲联盟(英文名称:EuropeanUnion;法文名称:Unioneuropéenne),简称欧盟(EU)。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是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Community,又称欧洲共同市场)发展而来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荷卢比三国经济联盟、欧洲共同体、欧盟。它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欧盟一体化过程即是单一市场的形成过程。欧盟单一市场的目标是:消除所有不必要的竞争壁垒,各成员国市场之间边界消失,已获得任一成员国许可的经营机构,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拥有设立自由、服务自由、资本流动自由以及平等竞争自由;逐步缩小成员国间经济制度差异,成员国的经济管制者不再拥有完全的管辖权力,取而代之的是权力的让渡以及共同治理与协调。欧盟一体化过程也是各成员国产业之间不断深化制度合作的过程。其中,制定约束组织体制下的全体成员国的法律、法规、协议或规则等制度,成立超国家性质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制度安排的实施机制,是欧盟一体化实现条件和发展前提。1.实现欧盟银行一体化的制度安排实现欧盟一体化,首要的任务是要消除或缩小各成员国之间由于经济制度的不同而造成的事实上的制度壁垒,建立起“超国家”的统一的制度体系。为此,自上世纪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布鲁塞尔条约》、《罗马条约》、《单一欧洲法案》、《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阿姆斯特丹条约》的签定,以及其他各项有关指令、行动计划、绿皮书、白皮书的颁布与实施,迄今欧盟已经形成了较完善的统一的经济制度体系。第一,各项条约是欧盟一体化的宪法性依据。指导和规范欧盟一体化的宪法性法律依据主要有《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1951,又称巴黎条约)、《布鲁塞尔条约》(1965)、《罗马条约》(1957)、《单一欧洲法案》(1986)、《欧洲联盟条约》(1991)和《阿姆斯特丹条约》(1997)等。《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舒曼提出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计划,主张以法国和联邦德国的煤钢工业为基础,联合其他的西欧国家的煤钢企业,建立一个超国家的行业联合体,对煤钢进行了统一管理,此设想被称为“舒曼计划”。据此,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六国在巴黎签署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1952年7月25日条约正式生效。它使欧洲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民族国家通过把部分权力委托给某一超国家机构来开展国家间合作的范例;使法德关系的改善出现转机,标志着作为西欧联合先决条件的法德和解的开始。《罗马条约》1957年3月25日,在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基础上,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政府首脑和外长在罗马签署《欧洲经济合作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后来人们称这两条约为《罗马条约》。同年7月19日到12月4日,六国议会先后批准了,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罗马条约》的生效标志着欧洲联盟的前身――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正式成立,即正式确定建立一个共同市场的总目标。它提出了逐步协调各成员国经济和社会政策,建立关税同盟和农业共同市场,以实现产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因而使各成员国企业相互跨境设立与经营成为可能。这是欧洲一体化的重要步骤。《布鲁塞尔条约》1965年4月8日,法、意、联邦德国、荷、比、卢6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欧洲共同体。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欧共体总部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单一欧洲法案》1986年2月由欧共体理事会签署。主要内容:在1992年年底前实现商品、资本、劳务、人员自由流动的统一大市场。为了统一市场的顺利建成,改革决策机制,实行“特定多数表决制”,不再坚持过去的一致通过原则。于1987年正式生效。《单一欧洲法案》制定了实现欧洲统一大市场的明确目标和时间表,扩大了共同体机构协调成员国立法的权限,由此为深化各成员国的制度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从总体上看,单一欧洲法案在社会政策的决策机制上有所突破,但在将社会政策纳入欧共体法制体系方面没有什么进展。同时,在社会空间问题上仍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此后,一些国家的政府官员及欧共体委员会的官员又不断地强调要在基本的社会权利的基础上扩展社会政策,并将其纳入欧共体的法制体系。《欧洲联盟条约》《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于1991年12月9-10日第46届欧洲共同体首脑会议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richt)举行。经过两天辩论,通过并草签了《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这一条约是对《罗马条约》的修订,它为欧共体建立政治联盟和经济与货币联盟确立了目标与步骤,是欧洲联盟成立的基础。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阿姆斯特丹条约》欧盟理事会总秘书处在1997年6月中旬公布了欧洲理事会的阿姆斯特丹会议文件,其中包括由欧盟首脑会议通过的《阿姆斯特丹条约》,该草案有6个部分共19章。从条文内容来看,《阿约》是对欧盟已有条约(主要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与《罗马条约》的一项修正案,主要是通过改写、添加或删节现有条约条款及附件如议定书、声明、宣言等,对之进行修订和增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阿姆斯特丹条约》规划了实现欧盟经济与货币联盟的具体步骤与程序,进一步促进了产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无边界、无障碍的自由流动,从而为欧洲单一市场和单一货币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坚实基础。第二,各项指令是欧盟一体化的直接法律依据以欧盟银行一体化为例。1973年6月,欧共体理事会颁布了第一个与银行有关的指令,即《关于取消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方面的限制的指令》,重述了《罗马条约》关于开业自由和提供服务自由的原则。1977年12月,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协调有关信用机构设立和经营业务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章的指令》,通称《第一银行指令》。该指令第一次以欧共体指令形式对成员国的银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进行实质性“协调”,提出了“母国控制”原则,规定了成员国银行机构设立和开业的强制许可原则和最低许可条件,确立了欧共体银行监管合作机制,从而大大促进了银行机构及其服务在整个欧共体内的跨境拓展。1989年12月,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协调有关信贷机构设立和经营业务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章并修改77/780/EEC指令的第二项理事会指令》,通称《第二银行指令》(该指令从199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该指令彻底清除了影响银行机构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的所有管制障碍,系统确立了单一许可、母国控制、相互承认等原则以及审慎监管最低标准,从而有力促进了银行业单一市场的建立。与此同时,欧共体理事会还以两个银行指令为核心,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银行运营与监管方面的单项指令,如自有资本指令、清偿比率指令、并表监管指令、大额风险暴露指令、存款保证指令、重组与清算指令等等。这些指令,有的本身就是与两个银行指令相配套而制定并同步实施的,有的则是对两个银行指令的补充和完善。至此,统一的欧盟银行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2000年3月,为了消除各银行指令的矛盾与冲突,进一步推动单一银行市场的发展,欧盟将已被多次修订的1973年指令、两个银行指令以及自有资本指令、清偿比率指令、并表监管指令、大额风险暴露指令等汇编成一个单一文件,即《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信贷机构设立和经营的2000/12指令》,又称《第一银行综合指令》。该指令的形成,标志着欧洲单一市场法律制度已走向了系统化和法典化的轨道。2006年6月,欧盟又在《金融服务行动计划》的基础上对《第一银行综合指令》进行了修订,通过了《第二银行综合指令》,同时还通过了新的《资本充足指令》。从2007年至今,欧盟为适应单一银行市场不断发展的需要和国际金融形势的变化,还在不断对有关银行指令进行评估、检讨与修订,包括修改《第二银行综合指令》。需要指出的是,欧盟各项银行指令虽然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但成员国有权自行决定为实施指令所采用的方式或方法,并且指令所设定的目标是通过成员国的国内法来实现的。第三,有关决议、建议、行动计划、绿皮书、白皮书等是欧盟一体化的法律参考以欧盟银行一体化为例。在推动银行一体化的进程中,欧盟有关机构还形成和颁发了大量有关的决议、建议、声明、行动计划、纲领、绿皮书、白皮书等,它们虽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但对建立和规范欧盟单一银行市场有很大的指导作用。这其中较有影响的是欧洲委员会于1999年11月推出的《金融服务:建立金融市场的框架一行动计划》,简称《金融服务行动计划》。该计划提出,为了克服大量影响单一金融市场建设的技术性和制度性障碍,应当优先在42个领域采取立法和非立法措施,立法措施包括对《资本充足率指令》等过时指令进行修正,也包括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和消费者保护方面制定新指令。该计划于2000年3月获得欧盟理事会通过,并于2005年顺利完成。在这期间,欧盟已系统建立起银行制度体系和监管架构。2.建立欧盟银行一体化的组织机构欧盟区别于其他国际组织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有一套较完备的超国家组织机构,为实现欧洲一体化包括银行一体化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根据1957年3月签订的《罗马条约》规定
本文标题:欧债危机由来与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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