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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是著名法学家富勒提出的法律虚拟案例,是一宗同类相食案,并牵涉陷入绝境、抽签、公众同情、政治因素、紧急避险抗辩及赦免等事实,他以五位法官的判词反映五种不同的法哲学流派。其后萨伯再次引用此案,以九个法官提出九种额外的法哲学观点,并最终编著法学巨著《洞穴奇案》一书。本书介绍By邱睿洞穴奇案的案情可以简要概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五位探险队员相约去一洞穴探险。他们与家人约定一旦在约定时间之后仍未归来就请人展开营救。探险过程中发生山崩导致队员被困,而他们只携带了勉强够吃的食物。营救如期展开,由于山崩不断,途中有十个营救人员死亡。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与探险队员取得无线电联络,被困者被专家告知最少还十天方能得救,而且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十天是不可能。八个小时后,被困者再询问专家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个人是否可再活十天,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他们再次询问以抽签的形式决定谁该死亡是否可行,包括医学家、法官、政府官员、神学家在内的人都保持缄默。之后他们自愿关上了无线电。洞穴奇案案件关键立法目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案情简介当受困者被救后,大家得知,在进入洞穴第二十三天,其中一名叫威特莫尔的探险队员被杀死吃掉。而他正是最先提出吃人及最先提出抽签的人。需要注意的细节是,大家曾反复讨论抽签的公平性。然而在掷骰子前,威特莫尔撤出约定,期望再等一星期。但其他同伴坚持计划,并只要求他对是否认为掷骰的公平性表态,受害者并无异议,他人替他掷骰,结果是对被害者不利。在审判中,由于一名法官的弃权,主张故意杀人罪成立的人数与主张无罪者持平。最终法院对几名幸存者处以死刑。第二部分:一位独居老人在洞穴奇案一审结之五十年后被警方拘捕,他承认当时也是洞中其中一员,尽管洞穴奇案一中的四名被告未曾透露第六者的存在。而在再审过程中,同样有一名法官表示弃权,主张有罪和无罪的人数再次持平。老人最终被判处死刑。洞穴奇案案件关键立法目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案情简介洞穴奇案•法官们的十四的观点大多围绕以下几个关键点展开,在此我们可以对以下话题进行探讨。•1.法律的精神和立法目的是什么?几名被告是否犯了故意杀人罪?•2.这起案件是否适用于成文法?抑或适用于自然法?•3.这起案件是否属于自我防卫?是否属于紧急避险?•4.刑法的作用是什么?•由于时间限制,我们只对其中几个问题进行讨论。案情简介立法目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案件关键洞穴奇案——立法的目的?法律的表面规定与其本身?•首席法官特鲁派尼提出,要尊重法律条文,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是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至于立法,法官福斯特指出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我们面对的法律条文从来没有依照字面意思被加以适用,即任何法律无论文字加和规定,不应以同它的目的相悖的方式加以适用。案情简介案件关键立法目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洞穴奇案——立法的目的?法律的表面规定与其本身?•在联邦诉斯特莫尔的案例中,根据把汽车停放在特定区域超过两个小时构成犯罪的法律规定,被告是有罪的。被告力图移开他的车,但无能为力,因为街道被一个他没有参加也没有理由预测到的政治游行所阻断了。•他举出了正当防卫的例子,他认为立法的主要目的是阻止人们犯罪,如果自我防卫中杀人构成谋杀罪,那将不能起到威慑作用,因为一个人生命受到威胁时肯定会反抗攻击者而不管法律如何规定。类比到此案,如果确实构成谋杀罪,但从故事的发展可知,任何人都会选择自保,因而,威慑一说便不存在了。案情简介案件关键立法目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洞穴奇案——正当防卫or故意杀人?•法官唐丁解释正当防卫的理由是谋杀的法律条文要求“故意”,而一个人抵御别人对他的攻击性威胁不是故意的,而是本能。而在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是故意的,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法官基恩认为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因为威特莫尔没有威胁被告生命。•法官斯普林汉姆认为本案是没有犯罪意图的故意杀人,因为他们是出于一种自我保护的动机而杀人的。案情简介案件关键立法目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洞穴奇案——为紧急避险而采取的绝望行动?•首席法官伯纳姆同样否定了紧急避难的说法,被告不能说明任何客观理由来证明他们除此之外别无选择,也无法证明在该情况下是合理的,因为他们并没有面临十万火急的情况,减轻饥饿也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其次,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这些人是自愿参与了这项危险的运动并也提前设想了山崩的危害。•但法官斯普林汉姆指出,探险者们为紧急避难而采取的绝望行动是合理的,因为它不是建立在他们自己对于生命的预期之上(这种预期会被虚弱和恐惧所扭曲)而是根据专家意见而做出的选择。案情简介案件关键立法目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我的观点•1.反对立法目的说•对于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我们应该关心的被告是否存在犯罪意图。•我认为,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在某些时候的确可能发成冲突,但此案中由于所处环境恶劣,被告们的选择范围很小,虽然杀人是故意的,但他们是为了防止自己因饥饿而死亡,从某种程度上说,确实无恶意,但是被害人曾要求退出协议,却遭拒绝。当探险者们进行抽签时,威特莫尔亦没有明确表示同意,而是被当作默认,所以我认为被告的行为是故意杀人,亦存在犯罪意图。•2.反对自我防卫说和紧急避险说•我查找了自我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意思。•自我防卫,是当一个人受到他人威胁或人身伤害时,为了阻止其受到利益、精神和言语或者身体本身的伤害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其目的完全带不含违背法律的意思,其行为主要是为了抗击违法行为,受害人采取一系列的防护措施是针对侵害者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加害人的打击是法律所鼓励的。•威特莫尔的生存本身并不会对被告的一些权益直接造成任何侵害,因而自我防卫纯粹是无稽之谈。我的观点•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是,认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而实施避险行为。•如果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较大”合法权益而牺牲较小的合法权益,那我想请问生命权有大小吗?一个人的生命就比四个人的生命廉价吗?那既然如此,那为营救他们,牺牲的十条救援人员的生命又如何解释,因而,紧急避险说显然是不成立的。我的观点•总而言之,对于这起案件,我认为被告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被告所处环境复杂恶劣,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可以选择的范围很小,并且他们的犯罪意图并不十分恶劣,故综合考虑之下,我认为几名被告的犯罪情节较轻,应免除他们的死刑,改判徒刑。我的观点
本文标题:洞穴奇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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