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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剖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法规、法规性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法规性文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概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环境保护法规、法规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外经济开发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法规、法规性文件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核电站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法规性文件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关于对江苏省地面水环境功能类别划分的批复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罚教结合的原则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查处分离的原则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行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属地管辖原则: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污染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优先管辖的原则: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处理决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律依据,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相关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行政处罚案例一某印染厂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基本案情和审理过程某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某印染厂夜间进行施工建设。经调查,该厂曾于2006年8月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但环保部门未批准其建设;该厂擅自于2007年10月进行建设;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县环保局在立案、调查后,向该印染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该厂放弃听证并承认了违法行为,之后,该县环保局以该厂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厂停止建设,并处罚款5万元。最终该厂执行了处罚决定并补办了环评手续。环境行政处罚案例二某化工厂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基本案情和审理过程某化工厂于2008年建厂,是一家生产化学添加剂的企业。2009年,该厂通过了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废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2010年该化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企业利润,在已向环保局申报的情况下扩建了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因赶工期,水污染防治设施只进行了适当改造(只敷设塑料薄膜而未做永久性防渗)。在投入生产使用前,该厂申请污染治理设施验收,未通过。之后,该厂即将扩建的设备投入使用。扩建的设备投入使用后,因废水处理设施存在缺陷,造成处理池废水渗漏和直接排放,污染了地下水和附近河道。2011年3月,某省A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该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对排污口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A县环保局以化工厂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责令化工厂限期治理,并处1万元罚款。环境行政处罚案例三福利造纸厂超标排污案基本案情和审理过程2011年6月22日晚上,阳曲县环保部门接到举报称,泥屯镇Z村Z福利造纸厂非法生产,为躲避监管,这家企业白天休息,晚上违法生产,大肆排污,且这种情况持续了好多年,污染严重。走进车间,只见灯火通明,碎纸机、卷纸机高速旋转,现场的三、四个工人忙得不可开交生产车间没有任何废水治理设施,更谈不上什么废水闭路循环。碎纸机上面的盖子没有盖,搅拌过程中溅起的纸浆四处飞溅。而围墙外的排污口,乳白色的造纸废水在夜色的掩护下正源源不断往外排放。据一位姓张的村民透露,这些造纸废水全排到附近村民的庄稼地和两个洗砂场。他家2.5亩庄稼地深受其害,连续3次在地里播种高粱、玉米、谷子,可是什么也不长。为此,这位村民曾找过造纸厂和Z村负责人,但一直未得到解决。据造纸厂负责人介绍,这家企业建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是一家村办集体企业。2005年3月,他承包了这家企业,年生产卫生纸50多吨,每天耗水60吨左右。造纸厂作为村里的支柱企业承担着Z村800人饮用水由水泵抽到水塔上的工作和费用。接到举报后的环保部门与该县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行动小组,依法对Z造纸厂实施了强制关停,供电部门已切断了进厂电源线路,并切断了车间内部线路;工商部门现场查封了全部生产车间。环境行政处罚案例四某企业超标排污案基本案情和审理过程四川省某县一企业建在农村,其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10分贝,但其前后左右都是荒地,因而没有其他单位和居民受到该厂环境噪声干扰,只有其本单位职工受到不同程度的噪声危害。当地县环保局以该企业超标排放环境噪声为由,责令其限期治理,同时核定其应缴噪声超标排污费8800元∕月。该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其理由是:若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但按照该法第二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必须有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我厂只满足一个条件,不属于限期治理的对象,也不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结果,法院采纳了原告的意见,判决撤销县环保局的决定。环境行政处罚案例五某购销部违反危险废物处置制度案、何某犯重大污染事故罪案基本案情和审理过程2010年8月25日,G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信中反映G市L区某化工购销部长期从外地运入旧废酸液,向珠江水道倾倒。该局领导随即转交G市环境监察支队查办。经过缜密的初查、外调、分析,发现该化工购销部有重大违法嫌疑。为了不打草惊蛇,环境执法人员进行了长时间蹲守监控,终于在9月20日下午4时当场查获该部槽罐车运回7.81吨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废液,经槽罐车暗道再通过厂区内埋设的二十九条暗槽,直接排入珠江水道,从该车驾驶室中发现了一本记录收运废液的“收据”本。经进一步核查,从该部经营账簿中查获了2010年5月29日至2010年9月10日间,该购销部共接收某公司提供的废酸液234.53吨的原始凭证。G市环保局对该购销部无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处置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并向水体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累计罚款378143.6元,没收违法所得9381.2元。G市环保部门认为,行为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环境刑事犯罪,将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L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购销部未具备处理污水的资质和能力,但被告人何某在担任该购销部经理期间,从某企业运回24车,共234.53吨“含酸废水”,未作处理偷排到珠江水道,严重污染排污口周边河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万余元,故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谢谢大家!
本文标题: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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