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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秘密的保护▲什么是工作秘密?工作秘密是一个广泛的概念。这里所讲的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在其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一、工作秘密是各级国家机关产生的事项。工作秘密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这里的工作秘密,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指的工作秘密,由于受该《条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限制,产生这类工作秘密的主体应当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该《条例》执行的其他国家机关也可以成为产生工作秘密的主体。不受该《条例》调整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不能成为产生工作秘密的主体。二、工作秘密是涉及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事项。国家机关在工作运作中,既有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进行公务活动的内容,也有内部管理活动的内容。工作秘密的内容是与本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密切相关的事项。三、工作秘密是不属于国家秘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国家机关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不能再作为工作秘密,工作秘密应当是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宜公开的其他事项。这些事项一旦泄露虽然不会直接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但是却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内部管理的有序进行,影响国家机关顺利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根据我国现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工作秘密事项可以通过不同的确定方式。绝大部分的工作秘密是各级国家机关自行确定的。也有一些工作秘密是由中央有关国家机关在制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统一作出规定的。例如: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劳动人事部制定的《劳动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对某些工作秘密作了统一规定:(1)尚未公布的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的劳动制度改革方案及办法;(2)尚未公布的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的劳动统计资料;(3)正在调查中的职工伤亡事故案情;(4)未公开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政策。此外,海关、粮食、电力、水利、计划生育等部门制定的保密范围,也对工作秘密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规定。▲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区别是什么?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有着以下六个方面的明显区别:一、秘密事项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工作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一旦泄露仅对有关国家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等局部利益造成危害。而国家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国家。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国家的整体利益造成危害。二、秘密事项的确定方式不同。工作秘密事项的确定以各级国家机关自行确定为主,对少数中央国家机关有统一规定或明确授权的,才从其规定。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则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在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范围内操作,不得随意确定。三、秘密事项的标志不同。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可以以“内部”作标志,不得标上国家秘密的密级标志。四、对秘密事项的管理不同。各级国家机关对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办法,但不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规范。例如,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须通过机要邮政,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传递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则没有统一的要求,可以由各级机关自行选择。又例如,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经法定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对外提供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只需要经产生这些事项的机关同意即可。五、保护秘密事项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对工作秘密加以保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主要以行政手段对工作秘密给予法律保护。而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则适用《保密法》,不仅可以使用行政手段,而且还可以使用刑法等法律的手段。六、秘密事项外泄后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工作秘密外泄后,有关责任人只承担行政责任,只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而国家秘密外泄后,则要根据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其他情节确定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承担行政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总之,由于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各自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一旦发生泄露后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在范围和程度上都有很大差别。因此,对工作秘密保护的力度明显小于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其他各方面的差别都由此而来。▲保护工作秘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保护工作秘密尽管不强求要达到像保护国家秘密那样严格和规范的程度,但是,对保护工作秘密必须提出一些基本的要求:一、各级国家机关都要明确本机关产生的工作秘密范围;二、根据本机关的实际情况健全和落实保护工作秘密的管理制度;三、对外提供属于工作秘密的内部资料,应当按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本系统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没有对提供工作秘密规定统一的审批权限的,一般应由产生工作秘密的机关领导负责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将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对外提供或公开引用。四、健全和落实保护工作秘密的管理制度。要使工作秘密从产生、使用、传递、保存到销毁都能有章可循。五、发现工作秘密外泄,尤其是对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工作秘密怎样进行解密调整?工作秘密的解密调整分以下几种情况:一、已经公布的内部文件、资料等事项,自公布之日起自行解密;二、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产生工作秘密事项的机关、主管领导决定解密;三、对于长期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存档的可以与档案的保管期限相一致,到期销毁。不须存档的可自行登记销毁,量大的应送指定地点销毁。
本文标题:工作秘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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