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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考试重点一、论述题:1、论夫妻共同财产制(1)含义及性质含义: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的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性质: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共有。(2)范围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D、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司法解释三第1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E、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解释二第11条:其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司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其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用。2、约定夫妻财产制(1)含义夫妻双方通过协议商定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2)约定的内容可以将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约定为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共有、部分各自所有,或归各自所有.(3)生效要件A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C内容合法其一,不得超出可约定的财产范围其二,不得规避对第三人的债务其三,不得规避扶养义务D方式合法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4)效力其一,对内。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其二,对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偿还。(第19条第3款)夫或妻一方应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负举证责任。(5)夫妻之间其他财产约定的处理司法解释三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司法解释三第16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3、离婚在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A、分割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B、分割的原则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C、分割中的特殊问题(1)关于有价证券的分割(解释2第15条)(2)关于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额的分割(解释2第16条)(3)关于一方在合伙企业中出资额的分割(解释2第17条)(4)关于一方名义设立的独资企业的分割(解释2第18条(5)关于房屋的分割其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其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其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其四,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D、离婚后关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司法解释三第18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2)共同债务的清偿A、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1)发生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2)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3)应由夫妻共同偿还B、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1)以双方名义举债情形(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情形解释2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C、如何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解释2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4、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1)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2)经济补偿请求权的正当性A、对家务劳动经济价值的承认B、防止离婚自由权的滥用C、保护利他一方的利益(3)经济补偿请求权的条件A、实行分别财产制B、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4)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A、行使的时间:离婚时。B、补偿的数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考虑权利人的贡献及财产情况,义务人的财产情况等酌情判决。5、离婚时的经济帮助请求权(1)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经济帮助的正当性(3)经济帮助的条件A、一方必须生活困难。解释二第27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B、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C、经济帮助方须有负担能力(4)经济帮助的内容物质帮助、金钱帮助和房屋帮助。解释二第27条(3):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6、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1)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A、有损害事实B、配偶一方的行为有法定过错C、离婚是由于上述过错所导致的结果D、离婚的发生(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A、请求权主体:配偶中的无过错方B、赔偿义务主体:配偶中的过错方C、请求权行使的期间:离婚时(4)损害赔偿的范围A、财产损害赔偿B、精神损害赔偿7、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2)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A、中止事由: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B、有权提起中止诉讼的当事人《解释1》第26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扶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法院得出中止探望权的诉讼。C、探望权的恢复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允许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法院应经过严格审查)D、探望权案件的强制执行问题《解释1》第32条:针对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本文标题:婚姻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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