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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市政工程 > 7黄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黄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黄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城管委)及其机构的工作程序,提高协调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结合我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城管委是组织开展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机构,主任由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四大家”有关分管领导担任。第三条城管委的主要职责:制定城市管理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及有关行业部门召开会议,协调城市综合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具体职责为:(一)研究、制定、修订加强城市管理的有关工作计划、规定、制度、方案、意见和办法;(二)统筹部署、协调调度、组织实施、督查落实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三)界定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城市管理工作职责,明确管理责任,下达工作任务,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四)对各成员单位及有关行业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职能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对各责任部门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验收;(五)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文明卫生素质。第二章机构设置及日常管理第四条城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城管办),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兼任,城管办设在市城市管理局,由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城管办日常工作。市城管办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城管委日常工作,筹备城市管理委员会会议,起草有关城市管理的文件,处理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二)传达贯彻落实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承办城市管理委员会和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具体工作;(三)对各成员单位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组织进行定量考核,收集反映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四)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进行具体的组织、协调和调度;(五)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调研和城市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城管委各成员单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由各成员单位研究确定。第六条城管委及城管办的印章,由市城管局代管。市城管局要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使用城管委印章需经城管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城管办印章需经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第三章议事制度第七条全委会议:市城管委全体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特殊情况下主任可提议随时召开。由城管委主任召集,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全体委员参加,主要研究贯彻国家、省关于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讨论、制定、修改城市管理方面的制度、方案、意见和办法,研究城市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分析研究及部署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第八条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城管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主要协调各成员单位城市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督查具体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安排落实有关城市管理的具体性工作。第九条全委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议题准备 1、会议议题由市城管委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在会前向市城管委办公室提出,并提交相关议题材料。 2、市城管委办公室对收到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市城管委办公室将收集的会议议题、相关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报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审定。 4、市城管委办公室根据审定的议题,作好会议准备,议题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应于会前两日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二)会议议程 1、市城管委办公室介绍议题内容,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 3、市城管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总结; 4、需对会议议题进行表决时,一般通过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为表决通过。 经市城管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市城管委在必要时可通过文件传阅的方式开展工作,获得规定人数以上的委员书面同意通过的文件,与以市城管委会议方式通过的决议(纪要)效力同等。 5、对有重大异议的议题,一般应在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市城管委审查。第十条办公室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受办公室主任委托,由办公室副主任或指定人员召集,邀请市城管委主任和副主任参加,主要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具体问题,协调、督促、落实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对当月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督办检查情况进行通报、讲评,并严格奖惩兑现。第4章办文制度第十一二条城管委及城管办的办文工作参照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第十二条城管委及城管办的收发文工作由市城管局统一负责。第十三条城管委及城管办所收到的文件,由市城管局负责登记、呈阅、分办、督办或办理。市城管局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第十四条以城管委及城管办名义发文,文稿由城管办各成员单位负责起草,附上统一印制的城管委文件笺或城管办文件笺,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城管办审核并呈领导签发。第十五条城管委的文件由城管委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签发。城管委文件的发文机关代字为“黄城管委”,具体分为“黄城管委报”、“黄城管委通”、“黄城管委复”和“黄城管委纪要”4类:“黄城管委报”用于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关于全市城市管理重要事项,适用请示、报告文种;“黄城管委通”用于下发关于全市城市管理的重要工作部署,适用决定、通告、通报、通知、意见等文种;“黄城管委复”用于答复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有关于城市管理重要问题的请示等,适用批复等文种;“黄城管委纪要”用于印发城管委有关会议的会议纪要,适用会议纪要文种。第十六条城管办的文件由城管办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签发。城管办文件的发文机关代字为“黄城管办”,具体分为“黄城管办报”、“黄城管办通”、“黄城管办函”、和“黄城管办纪要”4类:“黄城管办报”用于向市城管委请示、报告关于全市城市管理活动的有关问题,适用请示、报告文种;“黄城管办通”用于下发关于全市城市管理活动的一般性工作部署,下发日常督查检查通知,适用通告、通报、通知等文种;“黄城管办函”用于答复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城管办关于城市管理活动有关问题的请示和商洽有关工作,适用批复、函等文种;“黄城管办纪要”用于印发城管委办有关会议的会议纪要,适用会议纪要文种。第十七条市城管办定期编发《黄石市城市管理活动简报》,《简报》稿件由各成员单位提供。《简报》所刊稿件由城管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第十八条以城管委或城管办名义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刊播的有关城市管理活动的新闻稿件由城管办统一负责审核,重要稿件报城管委主任签发。第十九条城管办负责将全市城市管理活动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编号、归档管理。第5章后勤管理制度第二十条城市管理委员会所需经费由黄石市财政专项拨款解决。主要用于租用办公场地,购置办公设备和用品,印制文件、材料和学习资料,会议费、宣传费,工作用车油费、工作接待费,工作人员的培训费、调研考察费、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误餐费、评比、奖励、风险抵押返还及其他有关开支。第二十一条城管委活动经费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城管委经费委托市城市管理局设立城管办独立账户管理,开支报销实行严格报批制度。必要的经费开支,城管委各成员单位提出申请,送城管办综合审核平衡后按程序报请城管办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审批。第二十二条因工作需要购买办公设备,经申请批准后,按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由城管办负责组织购买、登记、监管。第6章纪律要求第二十三条城管委及城管办全体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第二十四条城管委及城管办全体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对部门、基层请示和群众咨询,要认真做好记录,根据内容由相关人员研究答复,不得推诿、延误。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按程序报批处理,不得擅自答复。加强保密法规的学习教育,强化保密意识,对涉密事项,要严格按照保密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城管办抽调人员原则上脱离原工作岗位,实行集中办公的工作人员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要报批,请假2天以内的,需经所在城管办相关负责人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需经城管办主任批准。因所在单位原因请假的,由工作单位负责人向城管办主任请假。第二十六条城管委工作人员的考勤工作由城管办负责。由城管办根据考勤情况及工作表现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经城管办会议审定后向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反馈。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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