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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风险防范[摘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运用最广泛最重要的支付手段,跟单信用证是“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而信用证的软条款问题,却成为信用证正确发挥作用的障碍。本文就信用证软条款的产生原因、表现形式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的对策。[关键词]信用证软条款风险防范一、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信用证“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又称“软条款信用证”。信用证软条款产生既有信用证作为付款工具本身缺陷的内部原因,也有国际贸易大环境的外部原因。1.内部原因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工具不仅快捷,而且安全已经得到世界公认。这里所说的内部原因,并不是指信用证基本原则有根本性的缺陷,而是指它在规范信用证软条款的问题上有漏洞。对于信用证的条款,国际商会的《UCP500》的要求只是“完整和明确”,没有对软条款问题进行界定。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是国际商会于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委员会会议上通过的。它摈弃了可撤销信用证。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进一步保证了受益人的收款权力。但在《UCP600》中依旧没有涉及信用证软条款含义和性质以及处理的问题。2.外部原因信用证软条款的产生也有其外部原因。这既有出口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进口商及国外开证行的原因。从进出口商之间的实力对比来看,接受软条款的出口商往往是在出口交易中某个方面处于劣势,要么是急于出口,要么是竞争对手众多,于是降低条件,放弃原则,被动接受软条款。进口商要求银行开出软条款信用证也有他自己的目的。一般有三种:一是进口商存心诈骗;二是为了能够在市场价格下降时,利用软条款杀价或免除付款责任;三是为了防止出口商的货物欺骗,以减少被骗的可能性。从国外开证行讲,之所以频频开出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在于软条款信用证本身对其自身利益并无损害,银行要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满足某些客户的需要。二、信用证软条款的表现形式从信用证交易的整个过程来看,信用证的格式文本是由开证行提供的;信用证下买卖的单据是由买卖双方商定的;并且有关的信用证交易惯例不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交易双方可以另作约定。因此,信用证软条款也就可能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出现。即信用证作为格式文本本身存在缺陷的“软条款”、信用证单据条款中的“软条款”,以及其他附加条件中的“软条款”。1.信用证本身存在缺陷的“软条款”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形式上和买卖合同很像,要求完整、独立。但是目前的国际惯例中并没有对信用证内容的明确规定,这样各家银行在实际业务中就各行其是。(1)信用证中附有生效条件条款①规定信用证暂不生效,待特定条件满足以后才生效。如“THISCREDITWILLBECOMEOPERATIVEPROVIDEDTHATTHENECESSARYAUTHORIZATIONBEOBTAINEDFROMEXCHANGEAUTHORITY,WESHALLINFORMYOUASSOONASTHEAUTHORIZATIONOBTAINED”(即:本信用证必须从外汇当局获批授权书后方能生效。待获得授权书立即通知你方。)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有多种多样,但不管此类软条款的形式如何变化,信用证必须在满足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提出的某些条件后才生效,开证申请人完全掌握了信用证的主动权。②信用证中有约定以后进行修改的条款。有的信用证规定,船舶公司、船名、装运港、目的港、装船日期由买方另行通知。买方将以修改书的形式作出。对于这种情况,若信用证未在单据条款里规定相应的单据,则不存在争议。但如果规定了,对这类条款的性质如何认定则存在争议。即修改条款到底是作为信用证的生效条件,还是仅仅作为日后对信用证的一项修改约定。如果是前者,一旦买方不发修改书,卖方则无法得到信用证的付款保障。(2)信用证条款前后相互矛盾有些信用证中的某些规定相互矛盾,陷受益人于两难境地。执行一条便违背了另一条,使得受益人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单单一致,不得不违约。如规定FOB价格的同时又要求运费预付;规定CFR价格时,又要求提供保险单。2.信用证单据条款中的“软条款”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受益人很难办到,或是根本办不到。比如信用证规定有关单据必须从买方处获得,或须经过买方或其授权的人的同意或签字。出口商可能会遭拒签或签字人非授权人等风险。再如,要求我方受益人提交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加入该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此单据。3.其他附加条件中的“软条款”该类“软条款”主要与付款条件相联系。常见的情况有:付款与实际到货、验货相联系货到目的港后付款。这就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本质,从而可能使出口商面临进口商不承认货到而拒付的风险;信用证规定以D/A方式付款。D/A是无证托收业务中的一种付款方式,买方只要承兑汇票即可获得货运单据,实际上是将信用证业务变为托收。另外,开征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附加条件,设置软条款。如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的软条款;规定信用证在开证行到期等。三、信用证软条款风险的防范1.修改和完善信用证制度(1)统一信用证的格式和必须审核的条款一个完整的信用证应该包括如下内容:一是关于有关当事人的情况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等;二是关于单据条款的规定,应对信用证议付时要求的单据做出明确规定;三是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主要包括信用证付款的条件、期限、方式等。如果国际商会能够研究出科学的解决信用证软条款的方法,制定统一的格式和必须审核的条款,不但能节省信用证当事人在制定每一个信用证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对于完善信用证的运行机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这个格式应该是建立在充分平衡信用证当事人的基础之上,能够把信用证的“受益人欺诈”和“软条款欺诈”的可能性将为最低。(2)设置“延付期”信用证制度和相关条款应该给予买方一个公平的机会,使其在付款之前能够知道货物的真实情况,平衡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谓的延付期即,“规定一个受益人交单后,付款行或议付行对受益人延期支付的期限,该期限应为一个合理的时间长度,在期限内进口商应有足够的时间等货物到达目的港,并且有时间能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在该期限内,进口商对商品有异议,则可以向法院申请颁布禁止令,禁止付款行或议付行对受益人支付货款。2.谨慎处理信用证使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1)选择资信良好的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要对贸易对手和开证行的资信情况、经营作风、经营能力进行调查了解,有关资料可以通过国内外信息机构;我国驻外机构、与中国银行有往来关系的国外银行;国外代理机构、与客户有往来关系的银行或客户协助调查。选择资信良好、经营稳健的交易伙伴和开证行。(2)谨慎约定合同条款信用证往往是根据合同条款开出的,因此合同条款对有关信用证项下应提交的各种单据,对开证时间、有效期、开证行等均应规定得周密详细、无懈可击,则出现信用证软条款的可能性也会相应降低,而且即使出现了与合同要求不符的信用证条款,受益人也可以合同为依据要求修改,而如果开证申请人拒绝修改,也容易引起卖方的注意。另外,尽量不要在信用证中规定过多须审查的单据。以免给自己带来负担,引发不必要的矛盾。(3
本文标题: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风险防范(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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