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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存与废死刑概述生命刑,法律上通称死刑。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性地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死刑作为一种最重的刑罚,关系一个人的生死问题,因而历来受到刑法学家的重视在当今世界人权运动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死刑更是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死刑的起源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在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下,以血缘维系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凡是伤害个人的,就是伤害了整个氏族假如一个氏族成员被外族人杀害了,那么被害者的全氏族必须实行血亲复仇。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恩格斯私有制的发展血亲复仇氏族制度瓦解私人复仇国家的建立国家的刑罚权死刑废除的条件物质条件绝大多数人的物质生活能够得到较为充分和均衡的保障观念条件生命及其价值得到绝大多数人真正的尊重刑罚不再是预防犯罪的最主要措施社会对于个人成长的责任社会存在——物质基础社会意识——精神基础死刑存废之争古代社会生产力的落后决定人的生命价值的低下死刑适用的广泛性——“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生产力的发展人的生命价值相应提高,人权理论逐渐形成人权理论死刑存废之争,是一种对人的生命价值的思考死刑存废理论研究人权理论起源:17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的自然权力说;18世纪法国哲学家卢梭的天赋人权说洛克和卢梭都将生命权神圣化,由此开启了现代人权理论的先河但他们没有提出废除死刑的观点,而是对死刑持肯定的态度死刑是保障人权的手段之一,两者并不对立出于社会更高利益的需要,生命权是可以被剥夺的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人权理论起源:17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的自然权利说;18世纪法国哲学家卢梭的天赋人权说第一代人权概念公民、政治权利为核心内容第二代人权概念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社会主义运动的产物第三代人权概念环境、发展、和平、共同继承财产、交流和人道主义援助人权是一种是“人”皆应享有的权利。实质上的“人人平等”就应该是“人权”区别与其他个人权利的首要特征。人的生命是人享有一切权利的本体基础和自然前提,没有生命就不可能有人的存在。废止死刑的观点是站在保护犯罪人人权的立场上,要求保护犯罪人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生存的权利;保留死刑的观点则是站在保护无辜被害的公民人权的立场上,要求保护无辜群众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生存的权利。前者要求保护犯罪人作为一个人不被杀的权利,后者则是要求保护同样作为一个人的无辜群众不被杀的权利。在西方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废除死刑观点的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人们最初在订立社会契约的时候,只交给公共当局一份尽量少的自由,这里当然不包含处置自己生命的生杀予夺大权死刑必要的情况1、一个人甚至被剥夺自由以后,他还拥有联系和实力,以致威胁到国家的安全,且他的存在可能不利于现存政体的变革2、一个人的死亡是制止其他人犯罪的唯一有效的手段死刑存废的哲学思考死刑是否必要死刑废除论者死刑对犯罪分子不足以产生震慑作用死刑断绝了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道路死刑不利于社会安定死刑保留论者死刑具有最大的震慑力死刑是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必不可少的手段死刑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死刑是否正义死刑废除论者——死刑的非正义性死刑是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沿袭,是最残酷的、出于本能的包袱,而非基于人的理性死刑能助长人性的残忍,违反人道主义死刑保留论者——死刑的正义性死刑是基于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死刑的适用是人道主义的要求死刑存废的哲学思考死刑的存废之争死刑的存废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教育素质及人类发展指数显著相关死刑的存废不是偶然的选择,也不是少数人决定的最终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阶段和水平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历史背景之下,中国的国情是首先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各国人民无论是选择保留死刑还是废止死刑,其根本理由都是为了建立、维护合理的社会秩序人的生命价值是自我价值的基础,人的生命是人享有一切权利的自然前提,一种合理的社会秩序的存在,就是一个公民能够真正享有一切权利的社会前提和最根本的保障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任何一个人,包括犯罪人,都具有社会性,处在社会的联系之中犯罪不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产物,犯罪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的基本条件。人的本质是社会性的实践活动,人的行为受社会条件制约死刑在中国的价值取向及其发展中国的死刑制度是与现阶段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教育、伦理和法律意识的发展水平相一致的,这决定了死刑存在的必要性。1、历史传统和民族感情在我国漫长的奴隶制、封建制、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历史中,历代统治者推行严刑峻罚的结果之一就是形成了国民崇尚重刑、迷信死刑的性格。那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说法,就是群众情绪的充分反映2、客观的必要性政治稳定与发展的需要在整个上层建筑中,政治和法律本来就是联系最为紧密的两个部分,政治是核心,法律是为之服务的手段或工具经济稳定与发展的需要死刑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且服务于经济基础社会秩序稳定与发展的需要死刑对于社会现实来说,相当于一种工具或手段3、我国的现实国情危害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权的严重犯罪并未绝迹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犯罪将大量存在在各种个人主义和腐朽思想影响之下,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仍有居高不下之势死刑在中国必将逐步废止同时,死刑在中国也必然要废止,这是不可逆转的方向国际: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性的趋势,大多数国家由于人权运动的推动,国民对死刑的态度大多趋向否定国内:死刑的存废与严重犯罪现象的增减,并无内在的必然联系废除死刑运动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经过了反复的曲折的发展历程,到如今已经成为世界上一项十分令人关注的国际政治和法律问题,得到绝大多数国家的重视。废除死刑的国家在开展废除死刑运动时,都将废除死刑运动与本国的政治、经济、外交等具体利益结合起来,甚至带有某些明显的政治或外交目的,如原东欧等国家。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往往也是从本国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从文化、宗教和社会状况等现实出发而作出的判断,如印度。任何时候本国利益都是第一位的。70%的国家实质上已废除死刑目前尚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中东、北非和亚洲地区维基百科2009年6月统计,全球197个国家中,已有139个国家实质上废除了死刑,占全球国家总数的70%。其中,有94个国家完全废除死刑,10个国家废除普通死刑,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执行死刑(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还有35个国家虽然保留死刑,但是在最近10年里没有执行过死刑,相应的,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只剩下58个。中国死刑的废除是必然的过程,但目前仍不可能从根本上废除死刑基本态度:法定刑下限制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尽量慎用、少用或不用死刑遵守“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法律规定逐步减少对某些经济犯罪和其他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条件允许下坚决、彻底废除死刑参考文献[1]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M].法律出社,2005[2]陈兴良.死刑备忘录[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3]陈兴良.刑法哲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陈泽宪.刑事法前沿[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5]黄晓亮.论死刑存废问题的实质[J].河北法学,2008年2月[6]钟姝琴.从人权视角论死刑存废之争[J].法学之窗,2009年11期[7]徐雅飒.关于死刑存废的法学思考[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年7月[8]梁翔宇.论死刑存在的价值[J].岱宗学刊,2003年12月[9]王博.死刑存废新论[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7月[10]许乐.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J].法制与社会,2009.8[11]闵茜.浅论中国死刑的存废[J].法制与社会,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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