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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点法条解读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规划。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明确提出“两步走”的编纂思路,即先制定民法典总则,然后再整合既有的民商单行法,各分编争取于2020年审议通过,形成统一的民法典。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民法总则》,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民法典》。民法典的编纂历程民法典总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共10章、204条(第1–204条)物权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共5个分编、20章、258条(第205条—462条)合同编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共3个分编、29章、526条(第463–988条)人格权编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共6章、51条(第989–1139条)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共5章、79条(第1040–1118条)继承编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共4章、45条(第1119–1163条)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共10章、95条(第1164–1258条)民法典的体系概况(共7编,1260条)民法典民法典的颁行极大地推进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民法典能够有效提升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有利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民法典的颁布将会为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于实现公正司法、依法行政。民法典出台的意义民法典民法总则一、“习惯”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法典》第十条对此做了修订,该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二、民法基本原则新增“绿色原则”《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三、明确胎儿利益保护《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四、监护制度得到完善1、扩大监护对象范围《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四、监护制度得到完善2、单位将不作为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四、监护制度得到完善3、完善撤销监护人情形《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民法总则民法总则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标准下调《民法典》:“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六、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七、“行善成本”得到控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八、诉讼时效延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九、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作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十、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条文、细化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增加保护数据、虚拟财产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不断普及的当今时代,该条的规定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个人隐私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物权编物权编一、小区业主的权利保护问题二、居住权的制度内容四、添附的所有权取得方式物权编五、完善担保物权三、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小区业主的权利保护问题1案例甲拥有一套房屋,3号楼一单元601,同时他还拥有在小区的空地上搭建的一间平房(40平房米)。产权证上仅记载房屋的自然情况,所附平面图也仅涉及房屋。现甲将该房屋出卖予乙,但仅移交了房屋,甲仍然在平房中居住。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交付平房。2相关法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住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力一并转让。甲在小区内搭建的平房属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应当一并转让予乙。物权编一、小区业主的权利保护问题1专有权案例甲、乙楼上楼下毗邻而居,甲在其客厅中安装了一个19.8平米的浴缸(自重550kg),且经常在深夜洗澡。乙母亲有轻微精神衰弱,晚上经常被吵醒,病情恶化。2相关法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形式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权编一、小区业主的权利保护问题1住改商问题案例甲、乙为同一栋楼的业主,甲在5楼,乙在15楼。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丙开办幼儿园,直接影响了乙平静的生活。2相关法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物权编一、小区业主的权利保护问题1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问题案例甲居住在某小区,小区业主规约中规定,小区内人工喷泉、路灯等水费、电费由小区业主以套为单位平均分摊。物业公司向甲请求支付相应的水费和电费,甲以去年出国,且回国后经常出差,并没有享受这一服务为由拒绝支付。2相关法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第二百八十二条:建筑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了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物权编一、小区业主的权利保护问题1对共有部分的共有管理权第二百七十八条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权编一、小区业主的权利保护问题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问题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发现土地使用权过期,合同有效吗?2相关法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住宅建设用地使用全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交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根据党中央批准的有关工作安排,该项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后,国务院提出法律修改议案,修改相关法律。((2016年11月4日))物权编二、居住权的制度内容1制度功能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所需。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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